证券代码:301297 证券简称:富乐德 公告编号:2026-013
债券代码:124025 债券简称:富乐定转
安徽富乐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的
可转换公司债券“富乐定转”挂牌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债券简称:富乐定转
债券代码:124025
本次挂牌定向可转债数量:3,599,009 张
定向可转债面值:100 元/张
挂牌日期:2026 年 03 月 09 日
本次挂牌的定向可转债“富乐定转”在锁定期满后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进行转让。
一、本次挂牌的定向可转债概况
(一)发行情况
具了《关于同意安徽富乐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和可转换公司债券购
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1325 号)。
本次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交易价格为 655,000.00 万元,其中
以发行定向可转债的方式支付交易对价的金额为 35,990.2265 万元,定向可转债
发行情况如下:
定向可转债数
序号 持有人名称 金额(万元)
量(张)
合计 3,599,009 35,990.2265
(二)本次定向可转债登记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证券初始登记确认
书》,截至 2025 年 7 月 17 日,富乐德本次购买资产的新增定向可转债的登记手
续已办理完毕。本次发行的定向可转债 3,599,009 张已登记至交易对方名下。
(三)本次定向可转债具体情况
可转债中文简称 富乐定转
可转债代码 124025
可转债发行总量 3,599,009 张
可转债登记完成日 2025 年 7 月 17 日
可转债登记机构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可转债发行日 2025 年 7 月 8 日
可转债存续起止日期 2025 年 7 月 8 日至 2029 年 7 月 7 日
可转债转股起止日期 2026 年 1 月 8 日至 2029 年 7 月 7 日
发行价格 100 元/张
存续期限 4年
初始转股价格 16.30 元/股
股份来源 仅使用新增股份转股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
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每年的付息日
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
可转债付息日 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
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可转换公司
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
人承担。
本次可转债限售数量 3,599,009 张
(1)伯翰骠骑出具如下有关可转换公司债券锁定期的承诺函:
“1、承诺人本次交易以标的公司 167.19 万股股份取得的上市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及该等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转股所取得的上市
公司股份,如自承诺人取得标的公司该等股份至该等可转换公司
债券发行结束之日起已满 12 个月,则相关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债
券实施转股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债券发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
得转让;如截至相关债券发行结束之日,承诺人取得相关标的公
可转债持有人对所持可
司股份未满 12 个月,则该等债券及转换后的相关股份自债券发
转债自愿锁定的承诺
行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承诺人因本次交易中以富乐华股
份 140.9642 万股股份取得的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及该等可
转换公司债券实施转股所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因截至债券发行
之日起持有时间已满 12 个月,自该等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结束
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但是,在适用法律许可的前提下的
转让不受此限。
券及该等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形成的股份及其因上市公司送股、
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部分,均应遵守上述股份限售安排(如涉
及)。
债券转股形成的股份的转让和交易依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规则办
理。若上述限售期安排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
将根据相关监管意见相应调整。”
(2)先进制造等 26 名交易对方出具如下有关可转换公司债券锁
定期的承诺函:
“1、承诺人因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则自该
等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结束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但是,
在适用法律许可的前提下的转让不受此限(包括但不限于因业绩
补偿而发生的回购行为)。
券及该等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形成的股份及其因上市公司送股、
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部分,均应遵守上述股份限售安排(如涉
及)。
债券转股形成的股份的转让和交易依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规则办
理。若上述限售期安排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
将根据相关监管意见相应调整。
如有违反上述承诺之行为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独立财务顾问名称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四)定向可转债相关条款
(1)到期赎回
若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则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后五个交易日
内,上市公司将以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即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日至赎回完成日
期间的利息,但已支付的年利息予以扣除)赎回到期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2)有条件赎回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当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
股余额不足 3,000 万元时,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上市公司有权提
出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即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日至赎回完成日期间的
利息,但已支付的年利息予以扣除)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
债券。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当交易对方所持可转换公
司债券满足解锁条件后,如上市公司股票连续 30 个交易日中至少有 20 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70%,则交易对方有权行使提前回售权,将满足
解锁条件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全部或部分以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金额回售给
上市公司。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派息、送股、配股、资本公
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
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
算。
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结束之日起 12 个月后,如上
市公司股票连续 30 个交易日中至少有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
格的 150%时,上市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强制转股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该方案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
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通过上述程
序后,上市公司有权行使强制转股权,将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按照当时有
效的转股价格强制转换为上市公司普通股股票。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转股价格因发生派息、送股、配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等除权、除息事项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
收盘价格计算,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除上述条款外,本次定向可转债其他具体条款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18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安徽富乐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可转换公
司债券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
(五)募集资金情况
“富乐定转”用于购买资产,发行对象以其持有的标的资产认购公司本次可转
债,不存在现金认购的情况。
二、可转债持有人情况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富乐定转”持有人为 27 名。
持有可转债数 持有可转债金
序号 持有人名称
量数量(张) 额(万元)
持有可转债数 持有可转债金
序号 持有人名称
量数量(张) 额(万元)
合计 3,599,009 35,990.2265
三、上市公司业绩情况
项目 2025 年 1-9 月 2024 年度
营业收入(元) 2,145,617,987.89 780,458,405.25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元)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
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元)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元)
注:2024 年财务数据已经审计,2025 年前三季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四、上市公司资信和担保情况、偿债措施
本次定向可转债不安排评级,不设担保。如果可转债到期未转股,公司将以
自有资金及自筹资金偿还本次转债到期本金及利息。
五、预计转股后公司股权结构变动情况
假设上述定向可转债全部转股,按照当前转股价 16.14 元/股测算,不考虑其
他事项的影响,对公司股权结构的影响如下:
转股前 转股导致变动 转股后
股份类别 持股数量 持股数量 持股比
持股比例 新增股数(股)
(股) (股) 例
有限售条件股份 402,149,648 54.11% 22,298,681 424,448,329 55.45%
无限售条件股份 341,037,950 45.89% - 341,037,950 44.55%
合计 743,187,598 100.00% 22,298,681 765,486,279 100.00%
注:上表系公司初步测算结果,系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
如果上述定向可转债全部转股,公司控股股东仍为上海申和投资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仍无实际控制人,本次转股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化,上市
公司无实际控制人的状态亦不会发生变化。
六、本次定向可转债挂牌情况
定向可转债简称:富乐定转
定向可转债代码:124025
本次挂牌定向可转债数量:3,599,009 张
定向可转债面值:100 元 /张
挂牌日期:2026 年 03 月 09 日
本次挂牌的定向可转债“富乐定转”在锁定期满后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进行转让。
七、关于公司仍符合定向可转债发行条件的说明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公司仍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条件,
“富乐定转”
本次挂牌申请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相关规定具
备挂牌资格。
八、中介机构的结论性意见
(一)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公司仍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条件,“富乐
定转”本次挂牌转让申请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
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等
相关规定,独立财务顾问对“富乐定转”本次挂牌转让申请事项无异议。
(二)法律顾问意见
公司仍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富乐定转”本次
挂牌转让申请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相关规定,可依
法实施。
九、备查文件
(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
(二)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富乐德
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富乐定转”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挂牌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三)关于安徽富乐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
债券“富乐定转”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之法律意见书
安徽富乐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