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滁州多利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或“保荐机构”)作为
滁州多利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多利科技”或“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对多利科技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
市流通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及上市后股本变动概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滁州多利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3066 号)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
币普通股(A 股)股票 35,333,334 股。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滁州多利汽车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3〕132 号)同意,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自 2023 年 2 月 27 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总股本为 106,000,000 股,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为
无限售条件股份数量为 35,333,334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5.00%。
(二)公司上市后股本变动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3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四
次会议,于 2023 年 5 月 17 日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22 年
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同意公司以总股本 141,333,334 股为基
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7.10 元(含税),不送红股,以资本公积
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3 股。公司于 2023 年 6 月 7 日完成 2022 年度权益分
派,公司总股本由 141,333,334 股增至 183,733,334 股。
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18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
十一次会议,于 2024 年 5 月 22 日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23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同意以公司总股本 183,733,334 股为
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8.20 元(含税),不送红股,以资本公
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3 股。公司于 2024 年 6 月 11 日完成 2023 年度权益
分派,公司总股本由 183,733,334 股增至 238,853,334 股。
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9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
第十七次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8 日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24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同意以公司总股本 238,853,334 股为
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6.70 元(含税),不送红股,以资本公
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3 股。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10 日完成 2024 年度权益
分派,公司总股本由 238,853,334 股增至 310,509,334 股。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 310,509,334 股,其中限售股份数量
占公司总股本的 25.10%。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一)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承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曹达龙及其一致行动人邓丽琴、曹武、曹燕霞、蒋
建强承诺:
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将自动延长 6 个月。
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前述发
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本人在任
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
下列限制性规定:①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②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
等导致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亦遵守上述规定。
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
票终止上市并摘牌前,或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相应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
司法裁判,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前,本人承诺不减持公司股票。
或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数量及相应变动情况;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持
股变动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人将忠实履行承诺,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
公司所有。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邓竹君承诺:
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将自动延长 6 个月。
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前述发
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
票终止上市并摘牌前,或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相应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
司法裁判,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前,本人承诺不减持公司股票。
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人将忠实履行承诺,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
公司所有。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曹达龙及其一致行动人邓丽琴、曹武、曹燕霞、
蒋建强、邓竹君就持股及减持意向承诺:
票,在锁定期内,将不会出售本次发行上市前持有的公司股份。
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2)如发生需向投资者进
行赔偿的情形,本人已经全额承担赔偿责任。
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稳定股价的需要,
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减持股份应符合相关规定,
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
等。如届时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人持
有公司股票的减持另有要求的,本人将按照相关要求执行。
所规定的禁止减持公司股票的情形时,本人将不减持公司股票。
本人将忠实履行承诺,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
公司所有。
除上述承诺外,股东曹武、曹燕霞、蒋建强、邓竹君同时承诺:
次申报前 12 个月内取得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对其所持股份不存在
后续追加的承诺、法定承诺和其他承诺。
(三)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未出现违反
承诺的情形。
(四)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
形,公司不存在违法违规为其提供担保的情形。
(五)在前述承诺的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
应当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关于股份减持的规定
及要求执行。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减持事宜有新规
定的,应当遵守相关规定执行。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际可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 58,319,364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8.78%。
序号 股东名称 所持限售股份总数 本次解除限售数量
合计 228,531,940 228,531,940
注:(1)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曹达龙先生担任公司董事,邓丽琴女士担任公
司董事长,蒋建强先生担任公司董事、总经理,曹武先生担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曹燕霞
女士担任公司副总经理,上述股东在本次解除限售后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上市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限制要求确定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
(2)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曹达龙先生持有的 5,915,000 股公司股票被质押,邓
丽琴女士持有的 9,295,000 股公司股票被质押。除曹达龙先生、邓丽琴女士外,其他股东限
售股份不存在被质押的情形;上述股东所持限售股份均不存在冻结情况。
(3)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发行价,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也高于发行价(公司上
市后因发生派息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前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有关股东所持限
售股份的锁定期无需延长 6 个月。
严格遵从《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并及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 本次变动后
股份性质
数量(股) 比例 数量(股) 数量(股) 比例
一:限售条件流通股/非流
通股
其中:首发前限售股 228,531,940 73.60% -228,531,940 0 0.00%
高管锁定股 4,042,480 1.30% 170,212,576 174,255,056 56.12%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77,934,914 25.10% 58,319,364 136,254,278 43.88%
三、总股本 310,509,334 100.00% 0 310,509,334 100.00%
本次解除限售后的股本结构情况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
公司最终办理结果为准,尾差为四舍五入导致。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国泰海通认为:多利科技本次有限售条件的股份上市流通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本次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解除限售数量、
上市流通时间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要求;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多利科技与本次有限售条件的股份相关的信
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本次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违反其在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所做出的承诺的行为。
综上,保荐机构对多利科技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滁州多利汽车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李 懿 蔡伟成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