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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港股通创新药ETF易方达: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低易方达恒生港股通创新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及其联接基金费率并修订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3-02 20:12:27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低易方达恒生港股通创新药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及其联接基金费率并修订基金合同、托管
                    协议的公告
  为更好地满足广大投资者的投资理财需求,降低投资者的理财成本,经与托
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
金管理人”)决定自 2026 年 3 月 6 日起,调低易方达恒生港股通创新药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易方达恒生港股通创新药 ETF”,场内简
称“港股通创新药 ETF 易方达”,基金代码:159316)、易方达恒生港股通创
新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以下简称“易方达恒生港
股通创新药 ETF 联接发起式”,A 类基金份额代码:024328;C 类基金份额代
码:024329)的管理费率、托管费率,并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有关条款进行修
订。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调低基金费率方案
托管费年费率由 0.10%调低至 0.05%。
至 0.15%,托管费年费率由 0.10%调低至 0.05%。
  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修订
  除因调低基金管理费率、托管费率修订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外,基金管理人
还根据基金管理人信息变化等更新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部分表述,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修订内容详见附件《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修订说明》。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修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且基金管理人已履行规定程序。
  基金管理人将更新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相关内容。
  三、上述基金修订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自 2026 年 3 月 6 日起生效。
  四、其他事项
投资者欲了解上述基金详细情况,请阅读上述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
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及相关公告。
  客户服务电话:400-881-8088
  网址:www.efunds.com.cn
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销售机构根据法规要求对投资者类别、
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的风险等级进行划分,并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投资者在投
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等基金法律文件,全面认识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在了解产品情况及销售机
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和投资目标,对基
金投资作出独立决策,选择合适的基金产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
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特此公告。
  附件:《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修订说明》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附件: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修订说明
  一、易方达恒生港股通创新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一)基金合同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九部分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
基金合同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当事人及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法定代表人:吴欣荣
权利义务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0%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5%
第十七部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分 基金
       H=E×0.50%÷当年天数             H=E×0.15%÷当年天数
费用与税
 收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5%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E×0.05%÷当年天数
  (二)托管协议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一、基金   (一)基金管理人(也可称资产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也可称资产管理人)
托管协议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法定代表人:吴欣荣
当事人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七、交易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财产场内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财产场内清算
及清算交
       交收及相关风险控制方面的职责按照附件《托管      交收及相关风险控制方面的职责按照《托管银行
收安排
       银行证券资金结算规定》的要求执行。          证券资金结算规定》的要求执行。
       (一)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      (一)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
十一、基
       方式如下:                      方式如下:
金费用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5%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E×0.05%÷当年天数
二十、其   本协议附件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删除
他事项
       资产托管人和资产管理人为确保证券交易资金      删除
       结算业务安全、高效运行,有效防范结算风险,
       规范结算行为,进一步明确资产托管人与其代理
       结算客户在证券交易资金结算业务中的责任,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参与人
       管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相关业
       务规则,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就参与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结算公
       司”)多边净额结算业务相关事宜规定如下:
附件:托
       第一条   资产托管人系经中国证监会、国家金融
管银行证
       监督管理总局及其他相关部门核准具备证券投
券资金结
       资基金、保险资产、企业年金基金以及其他与结
算规定
       算公司结算业务相关的托管业务资格的商业银
       行;资产管理人系经中国证监会、国家金融监督
       管理总局批准设立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投资管理机构。
       第二条   资产管理人管理并由资产托管人托管
       的资产在证券交易所市场达成的符合多边净额
       结算要求的证券交易,采取托管银行结算模式的
       (包括公募基金、专户账户、企业年金、社保基
       金等),应由资产托管人与结算公司办理证券资
       金结算业务;资产托管人负责参与结算公司多边
       净额结算业务,资产管理人应当按照资产托管人
提供的清算结果,按时履行交收义务,并承担对
资产托管人的最终交收责任。
第三条   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同意遵守结
算公司制定的业务规则。
第四条   多边净额结算方式下,证券和资金结算
实行分级结算原则。资产托管人负责办理与结算
公司之间证券和资金的一级清算交收;同时负责
办理与资产管理人之间证券和资金的二级清算
交收。
第五条   资产托管人依据交易清算日(T 日)清
算结果,按照结算业务规则,与结算公司完成最
终不可撤销的证券与资金交收处理;同时在规定
时限内,与资产管理人完成不可撤销的证券、资
金交收处理。
第六条   资产管理人管理资产交收违约应遵循
谁过错谁赔偿的原则。
(一)因资产管理人头寸匡算错误等资产管理人
原因导致的交收违约实际损失,由资产管理人承
担。
(二)因资产托管人操作失误等资产托管人原因
导致的交收违约实际损失,由资产托管人承担。
(三)由第三方过错导致的交收违约损失,按照
最大程度保护资产管理人管理托管资产持有人
合法权益的原则,由双方协商处理,并由双方共
同承担向第三方追偿的责任。
除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约定外,资产托管
人不得擅自动用资产管理人管理托管资产的证
券和资金从事证券交易。资产托管人擅自动用资
产管理人管理托管资产的证券和资金造成损失
的,应当对资产管理人管理资产及资产管理人遭
受的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资产托管人擅自动
用资产管理人管理托管资产的证券和资金得到
盈利的,所有因此而取得的收益归于托管资产,
且资产管理人不承担任何相关费用。
若资产管理人过错且利用自有资金或按照中国
证监会规定使用风险准备金垫付资金交收透支,
由此产生的收益归托管资产,由此产生的实际损
失由资产管理人承担。
第七条   资产托管人按照结算公司的规定,以资
产托管人自身名义向结算公司申请开立相关结
算备付金账户、证券交收账户以及按照结算公司
相关业务规定应开立的其他结算账户,用于办理
资产托管人所托管资产在证券交易所市场的证
券交易及非交易涉及的资金和证券交收业务。
第八条   根据结算公司业务规则,资产托管人依
法向资产管理人管理资产收取存入结算公司的
最低结算备付金、交收价差保证金及结算保证金
等担保资金,该类资金的收取金额及其额度调整
按照结算公司规则以及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
人的其他书面协议或约定执行。
若资产管理人管理资产结算备付金账户日末余
额低于其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的,资产管理人应
于规定时间内补足款项。
第九条   资产托管人收到结算公司按照与结算
银行商定利率计付的结算备付金(含最低备付
金)、结算保证金等资金利息后,于收息当日向
资产管理人管理资产支付。
第十条   资产托管人于交易清算日(T 日),根
据结算公司按照证券交易成交结果计算的资金
清算数据和证券清算数据以及非交易清算数据,
分别用以计算资产管理人管理资产资金和证券
的应收或应付净额,形成资产管理人当日交易清
算结果。资产托管人应及时、高效、安全地完成
托管资产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交收,对于结算公
司已退还各托管资产的交收资金应及时计入各
托管资产的银行账户。
第十一条 资产托管人完成托管资产清算后,对
于交收日可能发生透支的情况,应及时与资产管
理人沟通。
资产托管人于交收日(T+1 日)根据交易所或结
算公司数据计算的资产管理人 T 日交易清算结
果,完成资产管理人管理资产资金、证券的交收。
第十二条    资产管理人对资产托管人提供的清
算数据存有异议,应及时与资产托管人沟通,但
资产管理人不得因此拒绝履行或延迟履行当日
的交收义务。经双方核实,确属资产托管人清算
差错的,资产托管人应予以更正并赔偿托管资产
及资产管理人实际损失;若经核实,确属结算公
司清算差错的,资产管理人应配合资产托管人与
结算公司沟通。若因资产管理人在托管交易单元
上进行非托管资产交易等事宜,致使资产托管人
接收清算数据不完整不正确,造成清算差错的,
责任由资产管理人承担。
第十三条 为确保资产托管人与结算公司的正
常交收,不影响资产托管人所有托管资产的正常
运作,正常情况下,交易日(T 日)日终资产管
理人应保证其管理的各托管资产资金账户有足
够的资金可完成与结算公司于交收日(T+1 日)
的资金交收。
第十四条   若资产管理人管理资产资金账户 T
日余额无法满足 T+1 日交收要求时,资产管理人
应按照《托管协议》或操作备忘录中约定的时点
补足金额,未有约定的,应于 T+1 日 12:00 前
补足金额,确保资产托管人及时完成清算交收。
对于创新产品,补足金额的时点可在托管协议或
其他文件中约定。
第十五条   资产管理人未按本规定第十四条约
定时限补足透支金额,其行为构成资产管理人资
金交收违约,资产托管人依法按以下方式处理,
且资产管理人应予以配合:
(一)资产管理人应在不晚于结算公司规定的时
点前两个小时向资产托管人书面指定托管资产
证券账户内相当于透支金额价值 120% 的证券
(按照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计算)作为交收履约
担保物。资产管理人未能按时指定的,资产托管
人依法自行确定相关证券作为交收履约担保物,
并及时书面通知资产管理人。资产管理人未及时
向资产托管人指定或指定错误的,相关责任由资
产管理人承担。
资产托管人可向结算公司申请,由结算公司协助
将相关交收履约担保物予以冻结,资产管理人应
向资产托管人出具同意结算公司协助资产托管
人冻结其证券账户内相应证券的书面文件(对于
企业年金基金等涉及资产托管人、资产管理人及
委托人或受托人的托管资产,资产管理人向资产
托管人出具的书面文件应经资产管理人委托人
或受托人确认。委托人或受托人与资产托管人、
资产管理人签署的合同、操作备忘录等法律文件
中有相关内容的,视为确认)。
(二)资产管理人于 T+2 日在结算公司规定时间
前补足相应资金的,资产托管人可向结算公司申
请解除对相关证券的冻结;否则,资产管理人应
配合资产托管人对冻结证券予以处置,如资产管
理人不配合,资产托管人依法对冻结证券进行处
置,但须及时书面通知资产管理人。
(三)证券处置产生的资金,如相关交易尚未完
成交收的,应首先用于完成交收,不足部分资产
管理人及时补足。
第十六条   资产管理人知晓并确认,资产管理人
管理资产中用于融资回购的债券将作为资产托
管人相关结算备付金账户偿还融资回购到期购
回款的质押券,若资产管理人债券回购交收违约,
结算公司依法对质押券进行处置,但须及时书面
通知资产管理人。资产管理人应就债券回购交收
违约后结算公司对质押券的处置以及资产管理
人委托人或受托人所应承担的委托债券投资风
险,预先书面告知资产管理人委托人或受托人,
并由资产管理人委托人或受托人签字确认。委托
人或受托人与资产托管人、资产管理人签署的合
同、操作备忘录等法律文件中有相关内容的,视
为确认。
第十七条 由于资产管理人原因,其管理资产发
生证券超额卖出或卖出回购质押债券而导致证
券交收违约行为的,资产托管人暂不交付其相应
的应收资金,并依法按照结算公司有关违约金的
标准向资产管理人收取违约金。资产管理人须在
两个交易日内补足相关证券及其权益。资产管理
人未能补足的,资产托管人依法根据结算公司相
关业务规则进行处理,由此产生的实际损失由资
产管理人承担,收益归托管资产所有。
第十八条    因资产管理人原因发生资金交收违
约时,资产托管人依法采取以下风险管理措施,
但须提前书面通知资产管理人:
(一) 按照结算公司标准计收违约资金的利
息和违约金;
(二) 按结算公司标准调高资产管理人管理
资产的最低备付金或结算保证金比例;
(三) 报告监管部门及结算公司;
(四) 按照结算公司业务规则向结算公司申
报暂停资产管理人的相关结算业务;
(五) 根据监管部门或结算公司要求采取的
其他措施。
第十九条 如因资产管理人原因造成资产托管
人对结算公司出现违约情形时,结算公司实施相
关风险管理措施引发的后果由资产管理人自行
承担,由此造成资产管理人管理资产及资产托管
人实际损失,资产管理人应负责赔偿。
如因资产托管人原因造成未及时将资产管理人
应收资金支付给资产管理人或未及时委托证券
登记结算机构将资产管理人应收证券划付到资
产管理人证券账户的,资产托管人应当对资产管
理人承担违约责任;如因资产托管人原因造成对
结算公司交收违约的,相应后果由资产托管人承
担。以上造成的托管资产及资产管理人的实际损
   失,资产托管人应负责赔偿。
   第二十条    本规定任何一方未能按本规定的约
   定履行各项义务均将被视为违约,除法律法规或
   结算公司业务规则另有规定,或本规定另有约定
   外,违约方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给对方和托管资
   产造成的实际损失。如双方均有违约情形,则根
   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
   任。
   第二十一条    如果协议的一方或双方因不可抗
   力不能履行本规定时,可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
   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不可抗力是指资产托管人或
   资产管理人不能预见、不可避免、不能克服的客
   观情况。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规定时,
   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受到不可
   抗力影响的证明,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
   大。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现在及以后由资产
   管理人管理、资产托管人托管的所有业务品种。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有效期间,若因法律法规、
   结算公司业务规则发生变化导致本规定的内容
   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业务规则的规定不一致
   的,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业务规则的规
   定和上述协议的约定为准,协议双方应根据最新
   的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上述协议对本规定进行
   相应的修改和补充。
二、易方达恒生港股通创新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一)基金合同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前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前
       一日所持有目标 ETF 公允价值后的余额(若为负     一日所持有目标 ETF 公允价值后的余额(若为负
       数,则取 0)的 0.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    数,则取 0)的 0.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
第十五部
       算方法如下:                       算方法如下:
分 基金
       H=E×0.50%÷当年天数               H=E×0.15%÷当年天数
费用与税
 收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前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前
       一日所持有目标 ETF 公允价值后的余额(若为负     一日所持有目标 ETF 公允价值后的余额(若为负
       数,则取 0)的 0.10%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数,则取 0)的 0.05%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E×0.05%÷当年天数
  (二)托管协议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七、交易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财产场内清算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财产场内清
及清算交
       收及相关风险控制方面的职责按照附件《托管银        算交收及相关风险控制方面的职责按照《托管
收安排
       行证券资金结算规定》的要求执行。             银行证券资金结算规定》的要求执行。
       (一)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        (一)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
       方式如下:                        付方式如下: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前一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
十一、基
       日所持有目标 ETF 公允价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 前一日所持有目标 ETF 公允价值后的余额(若
金费用
       则取 0)的 0.10%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   为负数,则取 0)的 0.05%年费率计提。托管
       如下:                          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E×0.05%÷当年天数
二十、其   本协议附件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删除
他事项
       为确保证券交易资金结算业务安全、高效运行,     删除
       有效防范结算风险,规范结算行为,进一步明确
       资产托管人与其代理结算客户在证券交易资金结
       算业务中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规则》《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备付金管理办法》
       《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结算风险控制指引》等有
       关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或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
       场所及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相关业务规则,资产管
       理人及资产托管人就参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多边净额结算
附件:托
       业务相关事宜约定如下:
管银行证
       第一条   资产托管人,系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
券资金结
       局、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核准具
算规定
       备证券投资基金、保险资产、企业年金基金、资
       产管理计划,以及其他与中国结算办理结算业务
       相关的托管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资产管理人,
       系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监会及其他
       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投资管理机构。
       第二条   资产管理人管理并由资产托管人托管的
       资产在证券交易所或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达
       成的符合多边净额结算要求的证券及回购交易,
       采取托管人结算模式的(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资
       产管理计划、企业年金等),应由资产托管人与中
       国结算办理证券资金结算业务;资产托管人负责
       作为结算参与人参与中国结算多边净额结算业务,
资产管理人应当按照资产托管人提供的清算结果,
按时履行交收义务,并承担对资产托管人的最终
交收责任。
第三条   资产管理人同意遵守中国结算制定的业
务规则,知悉并配合落实中国结算制定的各项业
务规则。在不违反中国结算业务规则的前提下,
以本协议约定为准。
第四条   多边净额结算方式下,证券和资金结算
实行分级结算原则。资产托管人负责办理与中国
结算之间证券和资金的一级清算交收;同时负责
办理与资产管理人管理资产之间证券和资金的二
级清算交收。资产托管人与资产管理人管理资产
之间的证券划付,委托中国结算代为办理。
第五条   资产托管人依据交易清算日(T 日)清算
结果,按照中国结算相关业务规则,与中国结算
完成最终不可撤销的证券和资金交收处理;同时
在规定时限内,与资产管理人管理资产完成不可
撤销的证券和资金交收处理。
第六条   资产管理人管理资产交收违约应遵循谁
过错谁赔偿的原则。
(一)因资产管理人原因导致的交收违约实际损失,
由资产管理人承担。
(二)因资产托管人原因导致的交收违约实际损失,
由资产托管人承担。
(三)由第三方过错导致的交收违约损失,按照最
大程度保护资产管理人管理资产持有人合法权益
的原则,由双方协商处理,由资产管理人承担最
终交收责任,并负责向第三方追偿,资产托管人
应提供协助。如由于中国结算过错导致的交收违
约损失,双方协商处理。
第七条   资产托管人按照中国结算的规定,以资
产托管人自身名义向中国结算申请开立相关结算
备付金账户、证券交收账户,以及按照中国结算
相关业务规定应开立的其他结算账户,用于办理
资产托管人所托管资产管理人管理资产在证券交
易所或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的证券交易及非
交易涉及的资金和证券交收业务。
第八条   根据中国结算业务规则,资产托管人依
法向资产管理人管理资产收取存入中国结算的最
低结算备付金及结算保证金等担保资金,该类资
金的收取金额及其额度调整按照中国结算业务规
则,以及资产托管人和资产管理人的其他书面协
议或约定(如有)执行,于中国结算规定的调整
日进行调整。资产托管人有权根据中国结算规则
选择最低结算备付金比例计收方式(固定备付金
比例/差异化备付金比例)。资产托管人变更最低
结算备付金比例计收方式的,应于变更前及时通
知资产管理人。
如采用差异化备付金比例计收方式,资产托管人
应于每月第三个交易日前将资产管理人管理资产
适用的最低结算备付金调整比例通知资产管理人。
若资产管理人管理资产结算备付金账户余额低于
调整后预计算的其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的,资产
管理人应于最近调整日按照本协议第十四条约定
时点补足款项。未按第十四条约定补足的,资产
托管人有权将其视为资产管理人的业务不良记录
登记在案并向中国结算报送,监管部门另有要求
的除外,并按照本协议第十八条资金交收违约相
关条款进行处置。
第九条   资产托管人收到中国结算按照与结算银
行商定利率计付的结算备付金(含最低备付金)、
结算保证金等资金利息后,于收息当日或其他约
定日期(含孳息)将属于资产管理人的部分向资
产管理人管理资产支付。
第十条   资产托管人于交易清算日(T 日),根据
中国结算按照证券交易成交结果计算的资金清算
数据和证券清算数据以及非交易清算数据,分别
用以计算资产管理人管理资产资金和证券的应收
或应付净额,形成资产管理人管理资产当日交易
清算结果。
第十一条资产托管人完成托管资产交易预清算后,
对于交收日资产管理人管理资产可能发生透支的
情况,应及时与资产管理人沟通或以约定方式告
知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于交收日(T+1 日)根
据证券交易所或中国结算数据计算的资产管理人
T 日交易清算结果,完成资产管理人管理资产资金
和证券的交收。
第十二条资产管理人对资产托管人提供的清算数
据存有异议,应及时与资产托管人沟通,但资产
管理人不得因此拒绝履行或延迟履行交收义务。
经双方核实,确属资产托管人清算差错的,资产
托管人应予以更正并承担资产管理人管理资产的
实际损失;若经核实,确属中国结算清算差错的,
资产管理人应配合资产托管人与中国结算沟通。
若因资产管理人在托管交易单元上进行非托管资
产交易、指定交易单元错误等原因,致使资产托
管人接收清算数据不完整不正确,造成清算差错
的,资产管理人应优先完成资金交收,并由资产
管理人承担托管资产、资产托管人实际损失。
第十三条 为确保资产托管人与中国结算的正常
交收,不影响资产托管人所有托管资产的正常运
作,交易日(T 日)日终资产管理人应保证其管理
的各托管资产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可按时完成
T+1 日的资金交收。
第十四条若因资产管理人管理资产资金账户 T 日
无法满足 T+1 日交收要求时,资产管理人应按照
《托管协议》中约定的时点补足金额,未有约定
的或晚于如下时点的,应按如下时点分别补足相
应市场应付金额:对于资产托管人采用固定比例
最低备付金计收方式的,资产管理人应于 T+1 日
低备付金比例计收方式的,资产管理人应最晚于
T+1 日 8:30 前补足金额,确保资产托管人及时完
成清算交收。资产管理人未按约定时限补足透支
金额,导致采用差异化最低结算备付金比例计收
方式的资产托管人的最低结算备付金比例增加的,
资产托管人有权依据中国登记结算的规定调整相
关资产管理人管理资产的最低结算备付金,并于
变更前及时通知资产管理人并无需征得资产管理
人的同意。
第十五条资产管理人可通过双方认可的方式查询
托管资产“可售交收锁定”打标情况、担保品提
交结果、“可售交收锁定”证券转为“待处置交收
锁定”证券结果等信息。资产托管人可依据资产
管理人申请为资产管理人向中国结算申请证券加
设标识信息的相关明细数据。
第十六条资产管理人应充分知晓以下结算规则,
并认可由此可能对资产管理人管理资产产生的影
响:
  (一)根据中国结算业务规则,当 T 日日终
因资产管理人原因令资产托管人作为资金净应付
结算参与人发生应付资金核验不足额情形时,资
产托管人应优先向中国结算申报资产管理人应收
证券作为中国结算加设“可售交收锁定”标识的
证券,T+1 日资产托管人可以向中国结算申报资产
管理人的已加设“可售交收锁定”标识证券转为
“待处置交收锁定”证券,具体流程见本协议第
十八条第(二)款;
资产托管人有权在考虑资金金额、账户可用余额、
资金核验情况等多方面因素后,决定向中国结算
申报优先或免除标识指令。结算参与人对资产管
理人的证券进行错误标识从而影响资产管理人的
证券资金交收或其他业务的正常申报的,应当承
担相关责任。
(二)资产管理人已知的 T+1 日无力补足超买资
金时,应及时通知资产托管人。资产管理人确有
需要开展可能 T+1 日日间需使用无标识证券的业
务的(如 T 日买入的证券计划用于 T+1 日开展采
用实时逐笔全额非担保结算方式即 RTGS 的交易),
可于 T 日 15:00 前向资产托管人发送免除标识指
令,
 并按照免除标识指令证券上一日收盘价的 120%
提交现金担保至资产托管人指定账户(该账户原
则上为备付金账户),资产托管人应在现金担保额
度范围内于中国结算规定的截止时点前向中国结
算申报免除标识指令。资产托管人不向资产管理
人承诺优先标识或免除标识指令申报结果有效。
(三)资产托管人作为结算参与人对中国结算发
生资金交收违约的,未及时补足交收资金的资产
管理人管理资产的相关证券账户所涉“可售交收
锁定”证券可能被按照市值由大到小顺序选择证
券账户,所选证券账户内的全部“可售交收锁定”
证券将被转为“待处置交收锁定”证券,直至足
以弥补资产托管人对中国结算的交收违约金额;
中国结算有权处置已加设“待处置交收锁定”标
识的证券并优先受偿。
第十七条资产管理人某管理资产发生证券交收违
约的,资产托管人有权暂不交付该管理资产违约
交收证券对应的价款。中国结算通过冲抵、卖空
扣款、延迟交付、强制补购、临时借券或现金结
算等机制进行违约处置时,资产管理人应予以配
合。资产托管人按中国结算有关违约金的标准向
资产管理人收取违约金及资金成本利息。资产管
理人须 T+1 日内补足违约交收的相关证券及其权
益,资产管理人未能补足的所产生的全部损失由
资产管理人承担,收益归托管资产所有。
第十八条资产管理人应积极采取各项措施履行资
金交收义务,包括并不限于采用自有或其他合法
合规来源资金及时补足待交收金额。如因资产管
理人原因造成资产管理人管理资产、资产托管人
实际损失,由资产管理人承担。资产管理人未及
时补足资金的,资产托管人有权直接扣划违约资
金账户及资产管理人的其他资金结算账户(托管
户除外)的资金,以及按照本协议第二十三条相
关条款对资产管理人实施风险管理措施。资产管
理人未按约定时点补足透支金额,构成资金交收
违约,资产托管人依法按以下方式处理,且资产
管理人应予以配合:
(一)未造成资产托管人对中国结算违约的:
资产管理人知晓并同意,资产托管人有权向中国
结算申报将资产管理人管理资产对应证券账户内
相当于透支金额价值(按照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
计算或双方认可的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
的估值价格孰高计算)120%的净买入证券或已提
交至中国结算质押品保管库的回购质押券划转至
资产托管人的证券处置账户,并可以依据有关规
定进行处置,申报划转的证券品种、数量可以由
资产托管人确定。中国结算根据资产托管人申报
的证券品种、数量办理划转。资产管理人亦可按
上述规则向资产托管人指定交收担保物,在符合
要求的前提下,资产托管人应按照资产管理人意
见进行申报。资产托管人过错导致资产管理人管
理资产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资产管理人可以向
资产托管人主张权利,并由资产托管人承担对资
产管理人管理资产造成的实际损失。
资产管理人应向资产托管人出具其同意中国结算
协助资产托管人划转其证券账户内相应证券的书
面文件。资产管理人出具上述书面文件的,视为
已取得资产委托人的同意。如资产管理人不配合
出具上述同意或确认的书面文件的,资产托管人
仍有权按本条的约定办理。
资产管理人应于 T+2 日前向托管账户补足相应资
金,包括交收违约金额和利息、违约金(若有)
及相关费用。资产托管人确认资产管理人按时足
额补足全部应付资金后,应及时向中国结算申请
将交收担保物划回资产管理人证券账户。若资产
管理人未能于 T+2 日补足相应资金,T+3 日起资产
管理人应配合资产托管人对划转证券予以处置。
如资产管理人不配合,资产托管人可依法自行对
划转证券进行处置,但须及时通知资产管理人,
资产托管人该等处置对资产管理人托管资产和资
产管理人造成损失的,由资产管理人承担全部责
任,资产托管人不承认任何责任。处置所得在扣
除处置费用后,应首先用于完成交收及清偿资产
管理人的违约责任,有剩余的,将由资产托管人
返还资产管理人。如上述资金仍不足以完成交收
时,资产托管人有权对资产管理人继续追偿。资
产管理人或其管理的资产出资人不得以资产托管
人处置该资产时未能做出最佳选择为理由向资产
托管人主张权益,亦不得以资产托管人处置该资
产时未经资产管理人同意为理由拒绝承担交易结
果或向资产托管人主张权益。
(二)造成资产托管人对中国结算违约的:
资产管理人 T+1 日无法足额履行资金交收时,应
于 T+1 日下午 14:00 之前向资产托管人书面申报
可足额弥补 T+1 日日终资金交收违约金额的待处
置证券,资产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结算完成申报。
如资产管理人管理资产当日不涉及可售交收锁定
证券的,应按前述(一)条款指定交收担保物。
若资产管理人未按时申报待处置证券和交收担保
物,资产托管人有权在资产管理人该违约资产证
券范围内自行确定和申报待处置证券及交收担保
物,并通知资产管理人。若因资产管理人无法提
交足额的待处置证券和交收担保物、未按时申报
或申报错误而造成资产托管人对中国结算发生资
金交收违约,进而导致中国结算采取交收违约处
理措施而产生的资产托管人实际损失,由资产管
理人承担。
资产管理人于 T+2 日向资产托管人补足相应资金
的,包括交收违约金额和利息、违约金(若有)
及相关费用,资产托管人在中国结算规定时间前
向中国结算补足上述资金,中国结算将相应证券
账户中证券的“待处置交收锁定”标识解除。
T+3 日起,如资产托管人作为结算参与人仍未能向
中国结算补足相应资金的,中国结算将处置待处
置证券及其权益,资产管理人应知晓并配合。中
国结算处置后,资金仍有不足导致中国结算向资
产托管人追索的,资产托管人有权要求资产管理
人立即支付交收违约金额和利息、违约金(若有)
及相关费用等。若资产管理人未支付导致资产托
管人垫付的,资产托管人将继续向资产管理人追
索,并要求资产管理人进一步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资产管理人应根据《债券质押式回购交
易结算风险控制指引》内容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
制机制,并结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对融资回购
规模、融资回购规模增长率、回购融资负债率、
标准券使用率、低信用等级质押券入库占比、单
一发行人质押券入库集中度、流动性情况、欠库
次数等风险因素进行检测并控制,并建立压力测
试机制。资产管理人及其管理资产不得直接或通
过其他利益相关方,为发行人使用自己发行的信
用类债券开展融资回购交易提供便利;同时应密
切关注中国结算和证券交易所或其他全国性证券
交易场所发布的相关信息,及时做好应对安排,
严格防范融资回购交易发生欠库和资金交收违约
风险。
第二十条资产管理人应积极配合资产托管人完成
《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结算风险控制指引》项下
要求资产托管人对资产管理人进行的定期综合评
估及采取的其他风险控制措施要求;积极配合资
产托管人履行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登记结算机
构等有权机构对资产托管人的履职要求,如因资
产管理人未予以配合的,应承担由此给资产托管
人造成的实际损失。双方应建立日常沟通机制,
资产托管人向资产管理人发送违规提示或转发中
国结算违规提示时,资产管理人应第一时间配合
资产托管人对违规情况进行处理,并向资产托管
人反馈违规处理报告。
第二十一条为防范资产管理人管理资产参与交易
所质押式回购类业务带来的资金交收风险,双方
应遵守以下约定:
(一)资产管理人应主动加强质押券管理,对于
可能发生欠库的产品应及时主动进行补券或提交
现金担保品。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管理人有可能
发生欠库的,资产托管人应通知资产管理人补券;
若资产管理人无法进行补券,需要提交现金担保
品的,应当在 T+1 日 11 点前,按照资产托管人要
求发送现金担保品划款指令。资产管理人有义务
配合补券、提交现金担保品并根据通知要求反馈
资产托管人相关信息。
(二)若资产管理人未按要求完成补券,造成欠
库的,资产管理人应及时弥补回购欠库扣款金额,
并补充提交质押券或压缩融资规模,若出现连续
欠库,资产管理人应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 深圳分公司结算账户管理及资
金结算业务指南》相关规定,交付回购欠库扣款
金额和欠库违约金,履行资金交收义务。
第二十二条资产管理人应积极采取各项措施履行
回购交易资金交收义务,包括并不限于:采用自
有或其他资金及时补足待交收金额。若因资产管
理人原因发生资金交收违约,资产托管人有权对
违约资金账户及资产管理人的其他资金结算账户
(托管户除外)实施见款即扣等方式,以及按照
本协议第二十三条相关条款对资产管理人实施风
险管理措施。资产管理人知晓并确认,资产管理
人管理资产中提交入库的债券将作为资产托管人
相关结算备付金账户偿还融资回购到期购回款的
质押券,若资产管理人债券回购交收违约,资产
托管人有权依照中国结算相关规则进行处理。具
体处理方式如下:
(一)如发生资金交收违约风险,资产管理人认
可并同意以下事项:
资产管理人或其管理的资产应在融资回购业务应
付资金交收违约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12︰00 前,支
付融资回购业务应付资金及违约金。资产管理人
未支付融资回购业务应付资金及违约金的,资产
管理人应向资产托管人具体指定违约资产证券账
户中足额可供处置的质押券明细(质押券种类、
数量和处置顺序);资产托管人有权按照中国证监
会、交易所、中国结算等机构制定的有关规定,
要求资产管理人处置该违约资产。若资产管理人
未及时处置该违约资产,资产托管人有权向中国
结算申请将资产管理人违约资产证券账户中的资
产划转至资产托管人专用证券清偿账户。资产管
理人或其管理的资产出资人不得以资产托管人处
置该资产时未能做出最佳选择为理由向资产托管
人主张权益,亦不得以资产托管人处置该资产时
未经资产管理人同意为理由拒绝承担交易结果或
向资产托管人主张权益。
(二)资产管理人管理的违约资产中,可供处分
的质押券处分所得不足以弥补其相关未支付融资
回购业务应付资金、利息、违约金及处分质押券
产生的全部费用等款项时,资产托管人有权对该
资产证券账户内的其他证券采取冻结或划转等措
施继续追索。在冻结或划转证券后的两个交易日
内,如果资产管理人或其管理的违约资产补足上
述不足款项,资产托管人将返还冻结或扣取的证
券,否则,从第三个交易日起,资产托管人有权
变卖冻结或扣取的证券,以抵补前款所述款项。
由此造成的实际损失由资产管理人承担。
第二十三条资产托管人根据自身的风险控制管理
要求,有权基于资产管理人以下风险特征对资产
管理人采取差异化的风险管理措施:
(一)连续 5 个交易日出现融资负债率超 80%(利
率类债券入库占比超过 80%的,该比例可放宽至
(二)连续 5 个交易日出现 AA+级、AA 级信用债
入库集中度占比超过 10%;
(三)连续 5 个交易日出现单一发行人信用类债
券入库担保集中度超标,即:对于上月日均回购
未到期规模小于 2 亿元的,单一发行人信用类债
券入库担保集中度高于 50%;对于上月日均回购
未到期规模大于 2 亿元(含 2 亿元)的,单一发
行人信用类债券入库担保集中度高于 30%;
(四)一个自然月内出现 1 次及以上资金交收违
约;
(五)一个自然月内累计出现 2 日(含 2 日)以
上发生回购欠库的情形;
(六)资产托管人认定的其他高风险情形。
资产托管人采取的风控措施包括并不限于:
(一)要求其降低回购规模或将交易所债券质押
式回购调整为协议式正回购;
(二)要求其降低某只或某些债券的入库占比或
置换交易所质押券;
(三)对托管资产征收额外结算保证金、最低备
付金;
(四)提请中国结算、证券交易所或其他全国性
证券交易场所对托管资产采取相关自律监管措施,
或者限制其融资回购交易;
(五)按照中国结算标准计收违约资金的利息和
违约金;
(六)调高资产管理人管理的托管资产的最低备
付金比例;
(七)向中国证监会各派出机构或行业协会报告;
(八)暂停为其提供相关结算业务及相关证券交
易服务或将结算模式变更为券商结算模式;
(九)记录诚信档案,并向中国结算提交;
(十)资产托管人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上述风险管理措施待引发该措施的特征修正后,
根据监管部门或相关行业协会意见(如有),经双
方商定后终止。
第二十四条资产管理人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监
管部门、自律机构的要求,以及本协议约定,在
发生融资回购交易时,发生超出法律法规或监管
规定的指标要求的(发生日为 T 日),资产管理人
须在发生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对其管理的资产回
购未到期余额、质押券、托管债券及信用债等标
的及业务要素及时进行调整,直至符合上述限制。
第二十五条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深圳分公司港股通存管结算业务指南》和《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港股通
存管结算业务指南》的要求,开展港股通公司行
为处理业务(以下简称“港股通公司行动”),资
产托管人和资产管理人应遵守以下约定:
(一)资产管理人如果无法接收中国结算发送的
港股通公司行动信息文件,应及时向资产托管人
申请转发获取,并提供两个以上联系人及邮箱或
资产管理人的深证通小站号;资产托管人向资产
管理人预留联系人邮箱或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转
发中国结算港股通公司行动信息文件,不对港股
通公司行动信息文件进行解析、修改等处理,涉
及文件业务种类、内容、格式以中国结算发送为
准;
(二)资产管理人应及时关注港股通公司行动信
息文件,如有港股通公司行动按照中国结算规定
需资产托管人协助申报的业务需求,应按照中国
结算规定的申报文件格式、内容填写要求,不晚
于申报截止日 14:00 前发送资产托管人并进行电
话确认,资产托管人不承担对申报文件内容审核
及修改责任,资产托管人完成申报后将中国结算
反馈的受理状态以邮件或者双方约定的方式通知
资产管理人,资产管理人根据中国结算反馈的受
理状态查看申报是否被中国结算受理。如超过截
止时点,资产托管人协助申报,但不保证成功。
(三)若资产管理人修改申报内容,应在申报截
止日 14:00 前重新填写申报文件并发送资产托管
人进行申报。若资产管理人未在本协议约定时间
内提交修改后的申报内容,而资产托管人已经向
中国结算报送并被受理的,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由资产管理人自行承担,资产托管人对此不承担
任何责任。如超过截止时点,资产托管人协助申
报,但不保证成功。
第二十六条根据《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
互通机制登记、存管、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和《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
港股通存管结算业务指南》要求,资产管理人管
理资产投资参与港股通交易的,资产管理人应保
证在 T+1 日 9:30 之前有足够的头寸用于港股通
T+1 日公司行动、证券组合费和风控资金的交收,
在 T+1 日 14:00 之前有足够的头寸用于港股通
T+2 日交易资金的交收。
资产管理人应知晓港股通交易日历优化实施后的
交收规则,理解相关结算风险。对于两地市场非
对称假期前(内地节假日但香港非节假日)的共
同交易日,资产管理人应在 T 日 16:00 之前向资
产托管人发送资金划转指令,并同时保证有足够
的头寸用于港股通 T 日交易资金的交收,履行资
金提前到账义务。
如由于资产管理人原因导致的港股通交收失败,
由此造成的资产托管人实际损失,由资产管理人
承担。
第二十七条因资产管理人原因导致资产托管人在
新增港股通交易日(T 日)未能按中国结算相关业
务规则完成资金提前到账,且于下一港股通交易
日(T+1 日)16:00 终前仍未补足的,资产托管
人将向中国结算申报资产管理人相关证券账户,
中国结算将通知上交所和深交所暂停接受 T+2 日
所申报证券账户的港股通买入申报。资产托管人
承诺对申报行为和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负责。
第二十八条如果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协议时,
可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不
可抗力是指资产托管人或资产管理人不能预见、
不可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地震、台风、洪水、火灾、疫情、瘟疫、战争、
政变、恐怖主义行动、骚乱、罢工、大面积停电、
人民银行中央支付清算系统故障以及新法律或国
家政策的颁布或对原法律或国家政策的修改等。
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协议时,应及时
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受到不可抗力影响
的证明,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发生
临时停市时,资产管理人应密切关注证券交易所
或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中国结算发布的临
时停市、恢复交易、登记结算应对安排等公告,
做好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等工作。
第二十九条本协议有效期间,若因法律法规、中
国结算业务规则发生变化导致本协议的内容与届
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业务规则的规定不一致的,
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业务规则的规定为
准,协议双方应根据最新的法律法规、业务规则
对本协议进行相应的修改和补充。
第三十条双方一致认可本协议已经双方充分协商,
并非格式合同。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协商
解决并另行签署补充协议。本协议之补充协议为
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
法律效力。
第三十一条各方确认,本协议列明的各方地址及
联系电话等送达信息为其有效的邮寄地址。对本
合同项下所发生的任何诉讼(包括一审、二审和
再审等任何诉讼程序、执行程序和仲裁程序)过
程中对其发出的函件、传票、通知等法律文书,
只要以邮寄等方式发送至本合同首页列明的邮寄
地址即视为送达,具体送达日期适用《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关于送达日期的规定。上
述邮寄地址的变更非经提前通知另一方,不发生
法律效力,本合同中确认的送达地址仍然视为有
效的送达地址。

fu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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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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