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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莱得: 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普莱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2-12 19:21:41

               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普莱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
    中国上海市浦东区陆家嘴环路 1366 号富士康大厦 7 楼、21 楼(200120)
               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普莱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普莱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普莱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或“普莱得”)的委托,作为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项
目(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专项法律顾问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
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
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以及《浙江普莱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浙江普莱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
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出具《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关于浙
江普莱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
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含经办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依据法律、法规、地方政府及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
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
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二)本所已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
司的行为以及本次申请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三)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必备文件之一,
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
  (四)本所出具法律意见是基于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自然人已向本所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需
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并无隐瞒、虚
假或重大遗漏之处,所有资料上的签名及/或印章均系真实、有效。
  (五)本所在出具法律意见时,对于法律专业事项履行了法律专业人士特别
的注意义务,对会计、评估、资信评级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履行了普通人的一般注
意义务。
  (六)对于本所出具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
本所根据公司、有关政府部门以及其他相关机构、组织或个人出具的证明出具意
见。对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
构、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等独立第三方机构取得的证据资料,本所在履行一
般注意义务后,直接将其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本所在法律意见中对有关验
资报告、审计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审核或鉴证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资信
评级报告等专业文件以及中国境外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中某些数据或结论的引
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或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做任何明示或
默示的保证或承担连带责任。
  (七)本所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做任何解释或说明。
  (八)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实行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
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正       文
  一、本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批准和授权
  (一)2026 年 1 月 16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四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
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二)2026 年 1 月 19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
会办理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三)2026 年 1 月 19 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就本激励计划是否
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
见。
  (四)2026 年 1 月 30 日,公司披露了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出具的《浙
江普莱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2026 年 1 月
务。在公示期内,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激励计划拟首次
授予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五)2026 年 2 月 6 日,公司披露了《浙江普莱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励计划自查期间,所有激励对象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存在利用内幕
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其他核查对象中,除中介机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自
营业务账户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
票的行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根据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6 年 2 月 6 日出具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浙江普莱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
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说明如下:我司已经建
立了严格的信息隔离墙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在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之间设置了
隔离墙,防止内幕信息不当流通,我司在普莱得本激励计划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
票的行为系我司自营业务部门在严格遵守信息隔离墙制度的前提下基于自身投
资策略进行的独立投资行为,相关部门并未获知公司筹划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
息,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四)2026 年 2 月 6 日,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
会办理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五)2026 年 2 月 12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的议案》。
  (六)2026 年 2 月 12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向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授予已取得现阶段必
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及《激励计
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授予的情况
  (一)本次授予的授予日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
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
若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应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
实施本激励计划,未完成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根据《管理办法》《自律监管
指南》规定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
  根据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年 2 月 12 日为首次授予日。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已经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本
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
关规定。
    (二)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
    根据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2026 年 2 月 12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
票的议案》,同意以 2026 年 2 月 12 日为首次授予日,授予价格为 14.30 元/股,
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31 名激励对象授予 104.8 万股限制性股票。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价格符合《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
    根据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
                              (致同审字(2025)
第 332A014139 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致同审字(2025)第 332A014140
号)、公司提供的激励对象名单、激励对象的确认及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
登 录 中 国 证 监 会 “ 证 券 期 货 市 场 失 信 记 录 查 询 平 台 ”
( http://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 ) 、 中 国 证 监 会 “ 政 府 信 息 公 开 ”
(http://www.csrc.gov.cn/csrc/c101971/zfxxgk_zdgk.shtml)、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
局 网 站 ( http://www.csrc.gov.cn/zhejiang/ ) 、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   https://www.sse.com.cn/   )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https://www.szse.cn/index/index.html)、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s://www.bse.cn)
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
站(http://www.gsxt.gov.cn/)、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
公司及激励对象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本次授予事项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草
案)》的相关规定。
  三、信息披露事项
  根据公司的确认,公司将按照规定及时公告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核查意见等与本次授予
相关事项的文件。随着本次激励计划的进行,公司尚需根据《管理办法》《自律
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
务。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首次
授予已经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授予对象、数量
及价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
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成就,本次授予事项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
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根据《管理办法》《自
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
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壹式贰份,无副本,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
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普莱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签字):
       周   波   律师                王晓野      律师
                    经办律师(签字):
                                张培培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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