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3018 证券简称:金富科技 公告编号:2026-04
金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拟协议转让公司部分股份
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公司控股股东陈金培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司”、“金富科技”)控股股东陈金培(以下简称“转让方”)与莫振龙(以下
简称为“受让方”)签署了《金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
“《股份转让协议》”),陈金培拟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1560.00万股(占上市
公司总股本比例的6%)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给莫振龙。
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办理股份协议转让过户手续。
市卓晖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晖金属”)51%股权及佛山市联益热能
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益热能”)51%股权事项与相关交易对方正式签署
的《关于佛山市卓晖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之收购协议》(以下简称为“《收购协议
一》”)《关于佛山市联益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之收购协议》以下简称为“《收购协
议二》”)生效之日起生效,且《股份转让协议》的效力与《收购协议一》《收购
协议二》的效力保持一致。
培签署的《关于卓晖金属暨联益热能股权转让之业绩补偿协议》项下义务的履行
等事项,待《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的标的股份过户完成后,莫振龙应将其持有的
上市公司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1,560.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质押给陈金培。
有限合伙)和东莞金盖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如陈金培通过协议转让
方式向莫振龙转让上市公司1,560.00万股股票(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6%)完成交
割,则自上市公司与卓晖金属股东莫振龙、周超、杨珂签署《佛山市卓晖金属制
品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一”)及与联益热能股东
杨珂、莫振龙、尹绍娟、周超、蔡玲签署《佛山市联益热能科技有限公司股权收
购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二”)之日起12个月内,除陈金培通过协议
转让方式向莫振龙转让上市公司1,560.00万股股票(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6%)以
外,本承诺人不以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及其他任何方式减持所持上市
公司股票,亦无任何减持上市公司股票的计划。在上述承诺期间内,如因发生公
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配股等而增加的股票,本承诺人亦遵守前述不减
持承诺。
关注本次协议转让事项的进展情况,并督促交易各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
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权益变动情况概述
所持金富科技1,560万股股份(占金富科技总股本的6%)转让给莫振龙,转让价
格为15.43元/股,转让价款合计为24,070.80万元。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转让双方的持股比例变化如下:
股东名称 股份性质 本次权益变动前持有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后持有股份
股数 占总股本 股数 占总股本
(万股) 比例 (万股) 比例
合计持有股份 13,726.58 52.79% 12,166.58 46.79%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
陈金培 13,726.58 52.79% 12,166.58 46.79%
份
有限售条件股份 - - - -
合计持有股份 3,015.00 11.60% 3,015.00 11.60%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
陈婉如 753.75 2.90% 753.75 2.90%
份
有限售条件股份 2,261.25 8.70% 2,261.25 8.70%
合计持有股份 750.00 2.88% 750.00 2.88%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
倍升投资 750.00 2.88% 750.00 2.88%
份
有限售条件股份 - - - -
合计持有股份 750.00 2.88% 750.00 2.88%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
金盖投资 750.00 2.88% 750.00 2.88%
份
有限售条件股份 - - - -
合计持有股份 18,241.58 70.16% 16,681.58 64.16%
一致行动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
人合计 份
有限售条件股份 2,261.25 8.70% 2,261.25 8.70%
合计持有股份 - - 1,560.00 6.00%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
莫振龙 - - 1,560.00 6.00%
份
有限售条件股份 - - - -
二、协议转让双方基本情况
(一)转让方基本情况
姓名 陈金培
性别 男
国籍 中国
身份证号码 442527********
住所 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
否
区的居留权
(二)受让方基本情况
姓名 莫振龙
性别 男
国籍 中国
身份证号码 440683********
住所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
否
区的居留权
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莫振龙先生与陈金培先生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协议签署主体
转让方(甲方):陈金培
受让方(乙方):莫振龙
(二)转让标的及价格
各方同意,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转让方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向受
让方转让1,560.00万股上市公司的无限售流通股份,每股转让价格为15.43元,本
次股份转让价格合计为24,070.80万元。
(三)股份过户及转让价款的支付
在标的股份过户后,受让方即成为标的股份的所有权人,拥有对标的股份完
整的股东权利,并且转让方或者其他任何第三人对标的股份不享有任何处置权、
收益权或者其他任何权利。
(1)第一笔股份转让款(定金):上市公司按照《收购协议一》和《收购协
议二》的约定已向乙方支付第一笔股权转让款后7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应当向转
让方支付本次股份转让价款总额20%的价款,即 4,814.16万元(大写: 肆仟捌
佰壹拾肆万壹仟陆佰元整 ),该款项作为本协议定金;
(2)第二笔股份转让款:本次股份转让取得交易所合规性确认意见,甲乙
双方已就标的股份完成办理股份变更的过户手续后且上市公司按照《收购协议一》
和《收购协议二》的约定已向乙方支付第二笔股权转让款后3个工作日内,受让
方应当向转让方支付本次股份转让价款总额80%的价款,即19,256.64 万元(大
写: 壹亿玖仟贰佰伍拾陆万陆仟肆佰元整 )。
(四)股份转让交割事项
甲乙双方应自行做好充分准备,提供必要材料,配合完成标的股份交割手续。
甲乙双方应就本次交易向深交所申请合规性确认,并在取得深交所出具协议转让
确认意见后向中登公司申请办理标的股份过户手续,并由中登公司分别就上述股
份转让出具过户登记确认书(以中登公司出具的文件名称为准)。
标的股份的限售期为自本次股份转让交割日起36个月。股份限售期限内,上
市公司发生配股、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而导致标的股份对应增加的股份亦应
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乙方有义务在标的股份于中登公司完成过户登记后三个
工作日内,提供一切必要的文件,配合甲方向中登公司申请办理该等股份的限售
登记手续,将标的股份的性质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五)违约责任
乙方不履行协议或者履行协议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
请求返还定金;甲方不履行协议或者履行协议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
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本协议生效后,任何一方不能按本协议的约定履行其义务,或其作出虚假的
声明与保证,则被视为违约。违约方应赔偿因其违约而造成的守约方的一切实际
损失,守约方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违约方违约对守约方所造成的直接损失、
可得利益损失、守约方支付给第三方的赔偿费用/违约金/罚款、调查取证费用/
公证费、仲裁费、律师费用以及因此而支付的其他合理费用。因一方违约导致其
他方受到有关行政管理机关处罚或向第三方承担责任,违约一方应当对其他方因
此受到的损失承担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因违反本协议的约定而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不因本次标的股份转让
的相关手续的办理完毕而解除。
乙方若未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时限内支付股份转让价款的,每逾期一日,应当
按照逾期支付金额的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乙方超过约定时间15日仍未
按本协议约定足额支付股份转让款,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次交易,并视为乙方
违约,乙方须支付甲方总交易金额的20%作为本次交易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
弥补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的,乙方应当补足。
(六)生效及其他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自上市公司与相关交易对方正式签署的
《收购协议一》《收购协议二》生效之日起生效,且本协议的效力与《收购协议
一》《收购协议二》的效力保持一致。
四、本次协议转让涉及的其他安排
售期限内,上市公司发生配股、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而导致标的股份对应增
加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限售安排。
培签署的《关于卓晖金属暨联益热能股权转让之业绩补偿协议》项下义务的履行
等事项,待《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的标的股份过户完成后,莫振龙应将其持有的
上市公司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1,560.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质押给陈金培。
五、本次协议转让的影响
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不涉及要约收购。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或
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
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时本次股份转让对公司的人员、资产、财务、业务、机构等
方面的独立性不产生影响。
六、关于其他事项的说明及风险提示
(一)本次股份协议转让事项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有关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需待协议生效条件成就及经深圳证券交易所进
行合规性确认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协
议转让过户手续。
(三)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的有关规定,上述公司权益变动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后续将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股份转让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自上市公司与相关交
易对方正式签署的《收购协议一》《收购协议二》生效之日起生效,且《股份转
让协议》的效力与《收购协议一》《收购协议二》的效力保持一致。
(五)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按规定编制了权益变动报告书,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new/index)
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转让方)》《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受让方)》。
(六)上市公司控股股东陈金培及其关联方陈婉如、东莞倍升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和东莞金盖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如陈金培通过协议转
让方式向莫振龙转让上市公司1,560.00万股股票(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6%)完成
交割,自《框架协议一》《框架协议二》签署之日起12个月内,除陈金培通过协
议转让方式向莫振龙转让上市公司1,560.00万股股票(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6%)
以外,本承诺人不以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及其他任何方式减持所持上
市公司股票,亦无任何减持上市公司股票的计划。在上述承诺期间内,如因发生
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配股等而增加的股票,本承诺人亦遵守前述不
减持承诺。
(七)上市公司控股股东陈金培及其关联方陈婉如承诺:基于《关于卓晖金
属暨联益热能股权转让之业绩补偿协议》对上市公司承担的业绩补偿义务、资产
减值补偿义务履行完毕前,陈金培及陈婉如合计持有上市公司股票市值不低于人
民币3.24亿元。如陈金培未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向莫振龙转让上市公司1,560.00万
股股票(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6%),则陈金培及陈婉如合计持有上市公司股票市
值不低于人民币7.14亿元。
(八)公司将密切关注相关事项并及时披露进展情况,并督促转让双方按照
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次协议转让事项能否最终实施完
成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
(一)《金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
(二)《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受让方)》;
(三)《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转让方)》。
特此公告。
金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