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688 证券简称:华泰证券 公告编号:临2026-017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根据一般性授权
发行 H 股可转换债券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拟根据一般性授权发行可转换为本公司 H 股股份的债券,
不涉及本公司 A 股发行。
)根据一般性授权与经办人签订了 H 股
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
可转换债券认购协议,公司拟发行本金总金额 10,000 百万港元的可
转换为公司 H 股股份的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
。
本次发行系根据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关
于建议股东会授予董事会发行股份一般性授权的议案》实施,公司股
东会已授予董事会关于发行股份(包括但不限于普通股、可转换为股
份的证券)的一般性授权(包括授权董事会订立协议、于相关期间作
出或授予可能须于相关期间届满后,行使该等权力的售股建议、协议、
购股权及交换或转换股份的权力),新增发行股份(包括但不限于普
通股、可转换为股份的证券)不超过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通过时公司已发行总股本的 20%。公司于 2026 年 2 月 2 日召开第七
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根据一般性授权发行 H
股可转换债券的议案》
。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A股 指 本公司发行之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的普通股,
于上交所以人民币买卖
代理协议 指 本公司、信托人、中国建设银行(亚洲)股份有
限公司(作为主要支付代理人、主要转换代理人
及主要过户代理) (“主要代理人”,该表述应包括
不时委任的与债券有关的任何继承人)之间的于
交割日期或前后订立的付款、转换及过户代理协
议(经不时修订及/或补充)
另选证券交易 指 就 H 股而言,如 H 股当时并未在香港联交所上市
所 及交易,则指该等 H 股当时上市、报价或交易的
主要证券交易所或证券市场
董事会 指 本公司董事会
债券持有人 指 债券不时的持有人
债券 指 于 2027 年到期的本金总额为 10,000 百万港元零息
可转换债券,可由其持有人选择转换为缴足股款
的普通 H 股,初始转换价为每股 H 股 19.70 港元
交割日期 指 2026 年 2 月 10 日,或本公司及经办人可能同意的
更晚日期,但不晚于 2026 年 2 月 10 日后的 14 天
本公司 指 于中国以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名称注册
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于 2007 年 12 月 7 日由前
身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改制而成,在香港以
“HTSC”名义开展业务,根据公司条例第 16 部以
中文获准名称“华泰六八八六股份有限公司”及英
文公司名称“Huatai Securities Co., Ltd.”注册为非
香港公司,其 H 股于 2015 年 6 月 1 日在香港联交
所主板上市(证券代码:6886),其 A 股于 2010
年 2 月 2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代码:
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代码:HTSC),除文义另
有所指外,亦包括其前身
合并集团 指 本公司及其合并附属公司(作为一个整体)
合约 指 认购协议、信托契据及代理协议
转换价 指 债券可获转换为 H 股的每股转换股份价格(可予
调整)
转换权 指 债券持有人转换任何债券为 H 股的权利
转换股份 指 于根据信托契据及条款及条件转换债券时将发行
的H股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档案 指 中国证监会于 2023 年 2 月 24 日发布的《关于加
规则 强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
管理工作的规定》 (经不时修订、补充或以其他方
式修改)
中国证监会备案 指 本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备案规则向中国证监会报
报告书 送的与债券、认购协议拟进行的任何交易有关的
备案报告,包括其任何修订、补充及/或修改
中国证监会备案 指 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
规则 市管理试行办法》及其配套指引(自 2023 年 3 月
改)
中国证监会备案 指 根据中国证监会备案规则及中国证监会其他适用
法律、法规及要求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或将提交发
行债券相关或有关的任何形式的信函、文档、通
讯、文件、回复、承诺及呈递材料(包括其任何
修订、补充及/或修改) (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监会
备案报告书)
中国证监会规定 指 中国证监会备案规则及中国证监会档案规则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临时股东会 指 本公司于 2026 年 1 月 23 日举行之 2026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会
一般性授权 指 股东于临时股东会上以特别决议案通过的授权董
事会发行股份的一般性授权
H股 指 在香港联交所上市并以港元交易的本公司股本面
值为每股人民币 1.00 元的普通外资股
H 股证券交易所营 指 香港联交所或其他证券交易所(视乎情况而定)
业日 开放进行证券买卖业务的任何日子(星期六或星
期日除外)
港元 指 港元,香港法定货币
香港 指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香港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独立第三方 指 就董事在作出所有合理查询后所知,并非上市规
则所指本公司之关连人士的人士或公司
最后交易日 指 2026 年 2 月 2 日,即订立认购协议前的最后一个
交易日
上市规则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经办人 指 华泰金融控股(香港)有限公司、UBS AG Hong
Kong Branch 及高盛(亚洲)有限责任公司
到期日 指 2027 年 2 月 8 日
中国工作日 指 除星期六、星期日或公众假期外,中国北京的商
业银行一般开门营业的日子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东 指 股份持有人
股份 指 A 股及 H 股
认购事项 指 根据认购协议发行及认购债券
认购协议 指 本公司与经办人之间就债券的发行和认购订立的
日期为 2026 年 2 月 3 日的协议
条款及条件 指 债券的条款及条件
信托契据 指 将由本公司及信托人于交割日期或前后订立构成
债券的信托契据
信托人 指 中国建设银行(亚洲)股份有限公司
美国 指 美利坚合众国、其领土和属地以及所有受其管辖
的地区
% 指 百分比
一、拟发行可转换为公司 H 股的债券
本公司及经办人于 2026 年 2 月 3 日(交易时段前)订立认购协
议。根据认购协议所载的条款及条件,经办人同意认购及支付或促使
认购人认购及支付将由本公司发行的本金总额为 10,000 百万港元的
债券。
(一)认购协议
;及(2)经办人。
本公司已同意向经办人或其指示的对象发行,且经办人已同意于
交割日期认购及支付或促使认购人认购及支付债券。
据董事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知、所悉及所信,经办人均为独
立第三方。为完整起见,截至本公告日期,华泰金融控股(香港)有
限公司为本公司的全资附属公司。
本公司将会向维也纳证券交易所运营的 Vienna MTF 申请批准债
券上市。本公司亦将向香港联交所申请转换股份上市。
经办人认购及支付债券的义务取决于以下条件:
(1) 其他合约:各方在交割日期或之前签署及交付合约,且每份
文件已按照经办人合理满意的形式准备;
(2) 尽职调查:经办人对其就发售及销售债券而对本公司及其附
属公司进行的尽职调查结果感到满意;
(3) 合规:于交割日期:
(i) 本公司在认购协议中的陈述及保证于该日期为真实及准确,
并视同于该日期作出;
(ii) 本公司已履行其在认购协议中应于该日期或之前履行的所
有义务;及
(iii) 已向经办人交付本公司正式授权人员签署的证书(证书格式
载于认购协议)
,证书日期为该日期;
(4) 重大不利变动:从认购协议日期至交割日期止,本公司或合
并集团的财务状况、前景、经营业绩或一般事务并未发生任何变动(亦
无涉及可能变动的任何发展或事件),而经办人认为该等变动在债券
发行及发售的背景下属重大且不利;
(5) 同意:于交割日期或之前,经办人已收到与债券发行及履行
合约项下义务有关所需的同意及批准副本;
(6) 上市:于交割日期或之前,香港联交所已同意转换股份在债
券转换后上市,且维也纳证券交易所运营的 Vienna MTF 已同意(须
达成经办人合理信纳的任何条件)债券上市(或在各情况下,经办人
合理信纳该等上市将获得批准)
;
(7) 法律意见书:于交割日期或之前,已以经办人满意的形式和
内容,向经办人提交经办人及信托人有关香港法律及英国法律的法律
顾问、本公司有关中国法律的法律顾问以及经办人有关中国法律的法
律顾问所出具的日期为交割日期(视情况而定)的法律意见书;及
(8) 中国证监会备案:于交割日期或之前,已向经办人交付下列
与中国证监会备案有关的文件的商定最终稿或基本完成稿,其形式及
内容均令经办人满意:
(i) 中国证监会备案报告书(包括本公司的承诺函)
;
(ii) 本公司有关中国法律的法律顾问呈交予中国证监会的法律
意见书(包括该法律顾问的承诺函)
;及
(iii)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任何其他中国证监会备案。
经办人可全权酌情并在其认为合适的条件下,豁免遵守上述全部
或任何部分先决条件(上述先决条件(1)除外)
。
截至本公告日期,完成认购协议之上述若干先决条件尚未达成及
/或获豁免(视乎情况而定)
。本公司拟于交割日期前达成或促使达成
上述所有先决条件。
尽管认购协议另有任何规定,但若出现下列情况,经办人可在向
本公司支付债券认购款项总额之前的任何时候,向本公司发出通知终
止认购协议:
(1) 倘经办人得悉认购协议中任何保证及陈述遭违反,或发生任
何事件导致认购协议内的任何保证及陈述在任何方面不真实或不准
确,或本公司未能履行或违反认购协议中的任何承诺或协议;
(2) 倘任何上述先决条件未能在交割日期或之前达成或被经办
人豁免;
(3) 若于交割日期或之前:
(i) 自认购协议日期以来,国内或国际货币、金融、政治或经济
状况或货币汇率或外汇管制有任何变动,或涉及可能变动的任何发展,
可能对债券的发售及分销或债券于二级市场的交易造成重大不利影
响;或
(ii) 发生下列任何事件,可能对债券的成功发售及分销或债券于
二级市场的交易造成重大不利影响:(a)上交所、伦敦证券交易所有限
公司、香港联交所及维也纳证券交易所运营的 Vienna MTF 之证券交
易全面暂停或受到重大限制;(b)本公司证券于香港联交所、上交所、
伦敦证券交易所有限公司、维也纳证券交易所运营的 Vienna MTF 及/
或本公司证券上市买卖所在的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之交易暂停或受
到重大限制;(c)美国、中国内地、香港、欧盟(或其任何成员国)及
/或英国的有关当局宣布商业银行业务全面暂停,或美国、中国内地、
香港、欧盟(或其任何成员国)或英国的商业银行或证券结算或交收
服务出现重大中断;或(d)税务方面出现变动或涉及可能变动的发展,
影响本公司、债券及因债券转换而发行的 H 股或其转让;或
(iii) 发生任何事件或一系列事件(包括任何地方、国家或国际性
灾难、敌对行动、暴动、武装冲突、恐怖主义行为、天灾或流行病的
爆发或升级),可能对债券的成功发售及分销或债券于二级市场的交
易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于交割日期至交割日期后 60 天(包括首尾两天)期间,未经经
办人事先书面同意,本公司及代表其行事的任何人士概不会:
(1) 发行、要约、出售、质押、设立权益负担、订立出售合约或
以其他方式处置或授出期权、发行认股权证或提供权利,使任何人士
有权认购或购买任何股份或与债券或股份属同一类别的证券权益,或
任何可转换为、可交换为或附带权利认购或购买债券、股份或与债券、
股份属同一类别的证券,或代表债券、股份或其他同类证券权益的其
他工具;
(2) 订立任何掉期或其他协议,转让股份所有权的全部或部分经
济利益;
(3) 进行任何与上述经济后果相同的交易,或任何旨在或可合理
预期会导致或同意达到上述任何后果的交易,不论该等(1)或(2)或(3)
项所述交易是否以交付股份或其他证券、现金或其他方式结算;或
(4) 公布或以其他方式公开有意进行任何上述行为;
但以下情况除外:(i)债券及债券转换时发行的转换股份,(ii)根据
认购协议日期现有的任何雇员股份计划或方案,向本公司或其任何附
属公司之雇员(包括董事)或为其利益发行、要约、行使、配发、拨
作、修改或授予的任何股份或其他证券(包括权利或期权)
。
就本部分而言,“股份”指:(i)由本公司向投资者发行,并以港
元于香港联交所买卖的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的普通股;(ii)由本
公司发行,并以人民币于上交所买卖的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的
普通股;及(iii)于认购协议日期后获授权发行的任何其他一个或多个
类别的已缴足股款且不可追缴股款的本公司普通股,该等股份在股息
分派或本公司自愿或非自愿清盘或解散时应付款项方面不享有优先
权。
(二)债券主要条款概括如下:
发行人: 本公司
债券: 于 2027 年到期的本金总额为 10,000 百万港元的零息
可转换债券
到期日: 2027 年 2 月 8 日
发行价: 债券本金额之 100.00%
利息: 债券为零票息,不计息。
地位: 债券将构成本公司之直接、非次级、无条件及无抵押
责任,且彼此之间任何时间均享有同等地位,并彼此
无任何优先权或特权。本公司根据债券之付款责任于
任何时候须至少与所有其他现有及未来直接、非次
级、无条件及无抵押责任享有同等地位,惟适用法律
之强制条文可能规定之例外情况除外。
形 式 及 面 债券以记名形式发行,指定面额为每份 2,000,000 港
值: 元,超出部分以 1,000,000 港元的整数倍。
转换权: 在符合及遵守条款及条件的情况下并根据信托契据
的条款,各债券持有人有权将任何债券转换为转换股
份。
转换股份数目将按将予转换的债券本金额除以转换
日期当时的转换价厘定。
转换期: 在符合及遵守条款及条件的情况下,各债券持有人有
权于下列期间内的任何时间行使任何债券随附之转
换权:交割日期翌日直至到期日前 10 个工作日(包
括首尾两日)营业时间结束止期间,或倘本公司在到
期日之前要求赎回债券,则为截至不迟于本公司指定
债券赎回日期前 10 个工作日(包括该日)营业时间
结束止期间。
转换价: 转换后将予发行的 H 股的初始发行价格将为每股 H
股 19.70 港元,但在特定情况下将予调整。
转换价将于发生下列特定事件时作出调整:(i)H 股合
并、分拆或重新分类;(ii)利润或储备金的资本化;(iii)
向 H 股持有人作出资本分配;(iv)以低于每股 H 股现
行市价 95%的价格进行普通股供股或普通股购股权
供股;(v)其他证券供股;(vi)以低于每股 H 股现行市
价 95%的价格发行;(vii)以低于每股 H 股现行市价
券;(viii)以低于每股 H 股现行市价 95%的价格调整
转换权;(ix)向 H 股持有人作出的其他发行;或(x)本
公司全权酌情决定应调整转换价的其他事件,其调整
应由独立投资银行厘定且属公平合理,详情如条款及
条件中所载。
如发生控制权变动,本公司应在其获悉该控制权变动
后 14 日内书面通知债券持有人(“控制权变动通知”
)
以及信托人及代理人。在发出控制权变动通知后,倘
在(i)相关控制权变动与(ii)向债券持有人发出控制权
变动通知之日(二者孰晚)后 30 日期间内(“控制
权变动转换期”)行使转换权,则转换价应按下列公
式调整:
NCP = OCP/(1+(CP × c/t))
其中:
NCP = 调整后的转换价;
OCP = 调整前的转换价。为免疑义,就本调整条款而
言,OCP 应为本调整条款下于相关转换日转换的转换
价;
CP(“转换溢价”) = 6.78%,以分数形式表示;
c = 从控制权变动转换期之首日(含)起直至到期日
(不含)止的天数;及
t = 从交割日期(含)起直至到期日(不含)止的天
数。
当普通股或其他证券(包括权利或购股权)根据任何
雇员股份计划(而该等雇员股份计划符合(如适用)
上市规则或(如适用)上交所的股份上市规则或(如
相关)另选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向本公司或其任
何附属公司的雇员(包括董事)或为其利益发行、要
约、行使、配发、拨作、修改或授出时,将不会对转
换价作出任何调整,除非任何股份计划期权的发行或
授出导致于该等发行或授出当日及其前 12 个月期间
内已授出的所有股份计划期权可行使而发行的普通
股总数,合计超过于该 12 个月期间内已发行及存续
的普通股的平均数的 3%。
转换股份之 转换股份将属缴足,在各方面与于相关登记日期已发
地位: 行 H 股享有同等地位且与已发行 H 股属于相同类别,
惟适用法律强制性规定排除的权利除外。
到期赎回: 除非债券先前已获赎回、转换或购回及注销,否则本
公司将于到期日按每份债券的本金额赎回债券。
本公司选择 本公司在向债券持有人、信托人及主要代理人发出不
赎回: 少于 30 天但不超过 60 天的通知
(其通知将不可撤回)
后:
(i) 于交割日期后 30 个 H 股证券交易所营业日之后但
于到期日前的任何时间内按本金赎回全部(而非部
分)债券,前提是于连续 30 个 H 股证券交易所营业
日内的任何 15 个 H 股证券交易所营业日内,H 股的
收市价在每一该 15 个 H 股证券交易所营业日均不少
于当时有效转换价的 130%,且该连续 30 个 H 股证
券交易所营业日的最后一日不得早于发出该赎回通
知日前 10 日,否则不得进行赎回。如于任何该 30 个
连续 H 股证券交易所营业日期间发生导致转换价变
动的事件,则应由独立财务顾问批准,对相关日期的
H 股收市价作出适当调整,以计算该等日期的 H 股收
市价;或
(ii) 倘任何时候未转换债券的本金总额少于原先已发
行本金总额(包括根据条款及条件发行的任何债券)
的 10%,则本公司可按本金赎回全部(而非部分)债
券。
因税项原因 在至少提前 30 日但不超过 60 日向信托人、主要代理
赎回: 人及债券持有人发出通知(其通知将不可撤回)的情
况下,本公司可随时按本金赎回全部(而非部分)债
券(“税项赎回日期”),前提是本公司于紧接发出
有关通知前令信托人信纳(i)本公司由于中国内地或
香港或(在各情況下)其任何政治分支或有权征税之
任何机关的法律或法规,或该等法律或法规的一般适
用或官方解释的任何变更或修订(且有关变动或修订
在 2026 年 2 月 2 日或之后生效)已经或将会有义务
缴纳条款及条件所规定或提述的额外税项;及(ii)本公
司采取合理措施后亦无法避免上述责任,前提是该等
赎回通知不得早于本公司采取合理措施届时应当就
债券支付该等额外税款的最早日期到期前 90 日发出。
倘本公司根据条款及条件发出赎回通知,各债券持有
人将有权选择不赎回其债券,且条款及条件中的相关
补足条款不适用于就有关债券在相关税项赎回日期
后到期而应支付的任何本金或溢价(如有)或利息(如
有),在该情况下,毋须就此根据条款及条件中的相
关补足条款支付额外税款,惟所有款项的支付应扣除
或预扣中国内地或香港政府或(在各情况下)其任何
政治分支或有权征税之任何机关所要求预扣或扣减
的税项。于 2026 年 2 月 2 日前,因中国内地或香港
政府或其任何机关或有权征税之任何机关的法律或
法规而应支付的任何额外税款金额,仍将继续支付予
该等债券持有人。
因相关事件 以下任一相关事件发生后:
赎回: (i) 控制权变动;
(ii) 退市,即 H 股不再于香港联交所上市或另选证券
交易所(视乎情况而定)获准交易时;
(iii) H 股停牌,即 H 股停牌连续 30 个 H 股证券交易
所营业日;或
(iv) 未登记事件,与外债登记相关的登记文件未能于
登记截止日(即交割日期后第 150 个中国营业日)提
交予信托人时,各债券持有人将有权自行选择,要求
本公司在相关事件沽售日期(定义见下文)按本金赎
回债券持有人的全部或部分债券。
“相关事件沽售日期”应为相关事件发生后 30 天期
限届满后的第 14 天,或者,如果更晚,则为本公司
根据条款及条件向债券持有人发出通知之日起 30 天。
(三)转换价及转换股份
初始转换价为每股 H 股 19.70 港元(可予调整),相当于:
溢价约 6.78%;及
香港联交所所报收市价的平均数每股 H 股约 18.75 港元溢价约 5.09%。
转换价乃参考条款及条件(包括赎回权),由本公司与经办人于
簿记建档后经公平磋商后厘定。董事认为,基于当前市况,转换价公
平合理且符合本公司及股东之整体利益。
债券可依照条款及条件转换成转换股份。假设债券全部按每股 H
股 19.70 港元的初始转换价进行转换,并且不再发行其他股份,债券
将转换成约 507,614,213 股转换股份,相当于本公告日期现有已发行
H 股数目的约 29.53%及现有已发行股份的约 5.62%,以及经悉数转换
债券后因发行转换股份而扩大的已发行 H 股数目的约 22.80%及已发
行股份总数的约 5.32%。
(四)认购人
经办人已知会本公司,将向不少于六名独立认购人(彼等为专业
投资者)发售债券。
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就董事所知、所悉及所信,各认购人均
为或将为(视情况而定)独立第三方。
债券的发行及认购的完成须待达成及/或豁免认购协议所载的先
决条件后方告作实。此外,认购协议可能会在若干情况下(如前文所
述)遭终止。
由于认购协议项下之债券的发行及认购未必会完成,且债券及/
或转换股份未必会获发行或上市,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于买卖本公司证
券时务请审慎行事。
(五)中国证监会备案
本公司须就有关债券发行遵守中国证监会规定并完成中国证监
会备案。
(六)上市申请
本公司将向维也纳证券交易所运营的 Vienna MTF 申请批准债券
上市。本公司亦将向香港联交所申请批准转换股份上市。
二、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债券发行完成后,其募集资金净额(扣除佣金和预计开支后)
估计约为 9,924.7 百万港币。公司计划将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净额用
于支持本公司境外业务发展,以及补充其他营运资金。
三、发行 H 股可转债后对公司股权结构的影响
下表概述了假设债券全部转换及不再发行其他股份的前提下,债
券发行可能对本公司股权架构产生的影响:
单位:股、%
按初始转换价每股 H 股 19.70 港元
于本公告日期
悉数转换债券后
股东名称
占已发行股份 占已发行股份
股份数目 股份数目
总数百分比 总数百分比
A 股股东 7,307,818,106 80.96 7,307,818,106 76.65
H 股股东 1,719,045,680 19.04 1,719,045,680 18.03
债券持有人 – – 507,614,213 5.32
已发行股份总数 9,026,863,786 100.00 9,534,477,999 100.00
注:本表格中所示百分比已经过四舍五入调整。因此,所示总计数字未必为其上所列各数的算术总和。
截至本公告日期,除拟发行债券以外,本公司并无任何尚未行使
的购股权、可转换债券、认股权证或其他类似可转换为股份的证券。
根据本公司现有资料及就董事所知,本公司于债券悉数转换后将
维持足够的公众持股量。
四、本次发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债券发行所得款项扣除发行费用后,拟用于境外业务发展及
补充营运资金,有助于本公司境外业务发展,增强对国际市场风险及
挑战的应对能力,提升公司综合竞争力。
五、本公司于过去十二个月进行之集资活动
除本公告所披露的拟发行债券外,本公司在本公告日期前十二个
月内未进行任何股权融资活动。
特此公告。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