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5116 证券简称:奥锐特 公告编号:2026-005
债券代码:111021 债券简称:奥锐转债
奥锐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董事减持股份计划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董事持股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发布日,奥锐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股份
总数为 406,183,234 股,董事褚义舟先生(以下简称“减持主体”)持有公司股
票 112,294,8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7.65%。上述股份均来源于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前取得的股份。
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因个人资金需求,上述减持主体计划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述减持主体拟减持的股份数量不超过 400 万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0.98%。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2025 年 3 月修订)》的规定,上述
减持主体本次拟减持的股份数量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自本公告
披露之日起至减持计划的实施期间,若公司发生派发红利、送红股、转增股本、
增发新股或配股等股份变动事项,拟减持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减持价格将按照
减持实施时的市场价格确定。
一、减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股东名称 褚义舟
控股股东、实控人及一致行动人 □是 √否
直接持股 5%以上股东 √是 □否
股东身份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是 □否
其他:
持股数量 112,294,800股
持股比例 27.65%
当前持股股份来源 IPO 前取得:112,294,800股
上述减持主体存在一致行动人:
持股数量 一致行动关系形成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股) 原因
褚义舟与刘美华系
褚义舟 112,294,800 27.65%
夫妻关系
第一组 褚义舟与刘美华系
刘美华 16,513,200 4.07%
夫妻关系
合计 128,808,000 31.71% —
二、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股东名称 褚义舟
计划减持数量 不超过:400 万股
计划减持比例 不超过:0.98%
减持方式及对应减持数
集中竞价减持,不超过:400 万股
量
减持期间 2026 年 3 月 3 日~2026 年 6 月 2 日
拟减持股份来源 IPO 前取得
拟减持原因 个人资金需求
预披露期间,若公司股票发生停牌情形的,实际开始减持的时间根据停牌时间相应顺延。
(一)相关股东是否有其他安排 □是 √否
(二)大股东及董监高此前对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数
量、减持价格等是否作出承诺 √是 □否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公司董事褚义舟先生、股东刘
美华女士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作出如下承诺:
的有关规定,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
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
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
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
自动延长六个月。在职务变更、离职等情形下,本人仍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在
上述锁定期满后,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
的发行人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
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刊上公开披露未能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就未履行承诺事宜向发行人股东和社
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本人将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十
个交易日内将违规卖出股票的收益上缴发行人,并将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
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承诺是否一致 √是 □否
(三)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三、减持计划相关风险提示
(一)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如计划实施的前提条件、限制性条件以及相
关条件成就或消除的具体情形等
上述减持主体将根据个人资金需求、市场环境变化、公司股价变动情况、监
管部门政策变化等具体因素,决定是否实施本次减持股份计划,故实际减持数量、
减持时间、减持价格均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二)减持计划实施是否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 □是 √否
(三)其他风险提示
本次股份减持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规定。公司将持
续关注上述股东减持公司股份的有关情况,并依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特此公告。
奥锐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