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86 证券简称:保龄宝 公告编号:2026-005
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控股股东北京永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
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龄宝”或“公
司”)控股股东北京永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裕投资”)持有公司股
份29,508,65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75%。其中,永裕投资通过信用交易担保证
券账户向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渤海证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
该账户中持有本公司股份21,508,653股,全部为融资融券业务担保物,占永裕投
资所持本公司股份的72.89%,占公司总股本的5.65%。
公司于2026年1月30日收到控股股东永裕投资《告知函》,渤海证券称收到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5)黑01执恢369号:
因永裕投资与他人借款合同纠纷,要求渤海证券在收到该执行裁定后,对永裕
投资在渤海证券开立的信用账户持有的公司部分股份进行强制平仓,渤海证券
收回全部债权后,将剩余股票及资金转入普通账户后进行卖出处置,并将处置
所得资金划转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专户,划转金额以3,200万
元为限。渤海证券须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2026年3月3
日至2026年6月2日)以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经测算,预计强
制平仓和司法处置的数量合计不超过1,000万股 (不超过公司总股本比例2.63%)。
拟强制平仓和司法执行金额合计不超过7,800万元(其中渤海证券强制平仓金额
不超过4,600万元,因诉讼司法处置不超过3,200万元)。上述强制平仓和司法处
置事项,不会导致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亦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产
生影响。具体情况如下:
一、控股股东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的名称:北京永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二)股东持有股份的总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持股总数量为
海证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该账户中持有本公司股份21,508,653股,占永裕投资
所持本公司股份的72.89%,占公司总股本的5.65%。
(三)本次被执行股份来源
永裕投资持股总数量为29,508,653股,其中26,692,504股为通过协议转让取
得,比例为7.01%;2,816,149股为通过大宗交易受让的一致行动人股票,比例为
(四)减持主体一致行动人的情况
“松径投资”)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松径投资与永裕投资为一致行动人。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控股股东转让股份并签署一致
行动协议的进展公告》。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松径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公
司股份19,725,33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18%。永裕投资与松径投资及其一致行
动人合计持股49,233,99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2.94%。
二、本次被司法强制执行的基本情况
(一)被执行原因:渤海证券称收到法院协助执行通知,拟对永裕投资在
渤海证券所持有的信用账户部分股份进行强制平仓,在渤海证券收回全部债权
后,将剩余股票及资金转入普通账户后进行卖出处置;
(二)被执行股份来源:协议转让取得的股份;
(三)被执行股份是否处于限售/标记状态:否;
(四)可能被执行股份的数量及比例:经测算,预计拟强制平仓和司法执
行卖出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1,000万股(含本数),即不超过永裕投资所持公司
全部股份的33.89%,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63%。拟强制平仓和司法执行金额
合计不超过7,800万元(其中渤海证券强制平仓金额不超过4,600万元,因诉讼司
法处置不超过3,200万元)。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规定,本次强制平仓和司法执行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
股份,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百分之二。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
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
(五)本次执行申请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六)被执行方式: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方式;
(七)执行价格:根据执行时的市场价格确定;
(八)本次拟被司法强制执行事项与永裕投资此前已披露的持股意向、承
诺一致。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永裕投资严格遵守此前已披露的相关承诺,本次
被司法强制执行处置导致股份变动不存在违反相关承诺的情形,与永裕投资此
前已披露持股意向、承诺一致。
永裕投资不存在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事项。
三、其他相关说明及风险提示
(一)本次司法强制执行对公司治理及日常生产经营不构成重大影响。
(二)本次股东永裕投资所持公司部分股份被司法强制卖出的具体时间、
方式和价格、数量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密切关注该事项的后续进展,并及
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本次司法强制执行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中规定的公司破发、破净情形或者最近三年未进行现金分
红、累计现金分红金额低于最近三年年均净利润30%的情形。永裕投资不存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减持股份》第五条至第九条规定的情形。
(四)根据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主要股东持股情况,假设按照本次司
法强制执行上限,执行完成后,公司主要股东持股情况变化如下:
执行前 执行后
主要股东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永裕投资 29,508,653 7.75% 19,508,653 5.13%
松径投资及一致
行动人
永裕投资与松径
投资及一致行动 49,233,990 12.94% 39,233,990 10.31%
人合计持股
刘宗利 23,268,260 6.11% 23,268,260 6.11%
假设按照本次预测上限测算,执行完成后,永裕投资与松径投资(不考虑
股份增持)合计持有上市公司股权比例降低至10.31%,但合计持股仍为公司第
一大股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会发生变化。
(五)本次司法强制执行期间,渤海证券将严格遵守减持相关规定,严格
按照减持额度限制进行违约处置。关于本次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被司法强制执行
的后续进展情况,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