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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恒生生物科技ETF广发: 广发恒生生物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1-28 19:17:11

广发恒生生物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一月
                                                   目              录
  鉴于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
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
集注册广发恒生生物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鉴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
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广发恒生生物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广发恒生生物科技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广发恒生生物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
金”或“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
管协议;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广发恒生生物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
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本协议当事人应按照我国反洗钱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反洗钱义务,基金管理
人及基金托管人应确保业务及资金不涉及洗钱或恐怖融资。
                                        托管协议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 3018 号 2608 室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31-33
楼;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 3018 号 2603-2622 室
  法定代表人: 葛长伟
  成立时间:2003 年 8 月 5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91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14,097.8 万元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邮政编码:100005
  法定代表人:杨书剑
  成立时间:1992 年 10 月 14 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机关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25 号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92)391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5914928468 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
                                  托管协议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证券投资基金、保险资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业务;结汇、
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托管协议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
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
准则第 7 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广发恒生生物科技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
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
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
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托管协议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的以
下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即恒生生物科技指数)的成份股、备选成份股
(含存托凭证)。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非成份股(包括
港股通标的股票、其他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股指期货、股
票期权、国债期货、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债券回购、货币市场
工具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
定。
  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及融资业务。
  在建仓完成后,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
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
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
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与托管人
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
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
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
                                    托管协议
押式回购)等;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
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
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
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
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金资产净值的 10%;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
投资;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其中出借期限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券归
为流动性受限资产;参与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
限不得超过 30 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托管协议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开仓卖出
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
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未平仓的期权
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
数计算;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
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
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本基金所持
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
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
的有关约定;
  除第 5、8、11、12 项规定的情形外,因证券或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
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因证券市场波
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
第 11 项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证券出借业务。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
                                托管协议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
议第十五条第(十一)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事后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
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
名单及其更新,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提交,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
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责任分别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
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理
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
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并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四)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组合限制、禁止行为规定或从事关联交
易的条件和要求,本基金可不受相关限制,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组合限制、禁止行为规定或从事关联交易的条件和要
求进行变更的,本基金可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
管理人可依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直接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该变更无须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
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
式。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托管协议
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如
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应向基金
托管人说明理由。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
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
按照相关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的,视为基金管理人认可全市场交易对手。基金管
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基金
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相关合同履行情况进行事后监督,但不承
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
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和责任。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投资银行存款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建立投资制度、审慎选择存款银行,做好风险控制;并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的前提下,按照基金托管人的要求配合基金托管人完成相关业务办理。
  基金管理人在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过程中,必须符合基金合同就投资品种、
投资比例、存款期限等方面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应基于审慎原则评估存款银行信
用风险并据此选择存款银行。因基金管理人违反上述原则给基金造成的损失,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相应责任。对于跨行存款,基金管理人需提前与基金托管人就定
期存款协议及存单交接流程进行沟通。存单的交接方式以存款协议约定为准。在
取得存款证实书后,基金托管人保管证实书正本。基金管理人指定专人在核实存
款行授权人员身份信息后,负责印鉴卡与存款证实书等凭证的监交或交接,以确
保与基金托管人所交接凭证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对投资后处
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控制之外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跨行定期存款账户的预留印
鉴为基金托管人托管业务专用章与托管业务授权人名章。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
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
                                  托管协议
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
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相应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
国证监会。
  (八)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法规和监管机构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
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
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风险控制制度、流动性风险控制预案等规章制度。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流动
性的需要合理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并在风险控制制度中明确具体比
例,避免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
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如有):
  拟发行数量、定价依据、监管机构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与承
销商签订的销售协议复印件、缴款通知书、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
划款账号、划款金额、划款时间文件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
整。
由认为因市场出现剧烈变化导致基金管理人的具体投资行为可能对基金财产造
成较大风险,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对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
充和整改,并做出书面说明。否则,基金托管人经事先书面告知基金管理人,有
权拒绝执行其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
承担相应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托管协议
保证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
问题,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或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责任与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者报送了虚假的数据,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履行基金托管人职责的,基金管理人
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后果。除基金托管人未能依据基金合同及本托管协议履行职
责外,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产生的损失,基金托管人按照本托管协议履行监督职
责后不承担上述损失。
  (九)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
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
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
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
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
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
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
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一)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
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
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
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二)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监督所必需的交易材料等信息,并
                                 托管协议
确保所提供的业务材料完整、准确、真实、有效,基金托管人对提供材料是否与
合同约定的监督事项相符进行表面一致性审查。
  根据交易规则,基金托管人只能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投资行为违反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或本协议约定的,基金托管人在及时向基金管理人发送风险提示函
后,即视为履行了对基金管理人的监督职责。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未改正时造
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和责任。
  (十三)基金托管人投资监督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受限于基
金管理人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的数据信息,合规投资的责任在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的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和完
整性不作任何担保、暗示或表示,并且对由于基金管理人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的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所引起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基金托管人在其现有信息技术条件下无法有效识别或计量的投资范围及投
资限制,由基金管理人自行实施投资监督行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监督责任。
                                  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
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
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
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
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
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
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基金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基金托管人应就基金管理人合理的疑义进行解释或
举证。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
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托管协议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作出的合法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
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基金合同及本托管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户。
算,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应收资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账户的,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
的,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相应责任。
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
                     《运作办法》、基金合同等有关
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托
管资金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
以上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托管协议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
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除证券交易所场内交易以外的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
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资金
账户进行。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台账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资金台账账户。证券经营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相关
资金账户并按照该证券经营机构开户的流程和要求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相关协议。
存放在基金管理人为基金开设的证券交易资金台账账户中,场内的证券资金清算
由基金管理人所选择的证券公司负责。
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
金的任何证券账户或证券交易资金台账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
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本基金通过证券经纪机构进行的交易由证券经纪机构作为
结算参与人代理本基金进行结算。
人或证券经纪机构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托管协议
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以本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
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
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签订全国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定,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
负责妥善保管,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
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
责任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
有效控制的实物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
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尽量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按照法律法规规定
的期限确定。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
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的合同传真件与基金管理人留存原件不一致的,以基金托管人收到的传真
件为准。
                                托管协议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收付
指令,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
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应优先采用电子指令,其次采用传真或电子邮件等双方共同
确认的方式。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真号码或电子邮件等双方认可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
应含有基金管理人预留印鉴、被授权人员名单、联系方式、权限范围、签字签章
样本,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如由法定代表人的授权
代表签字的,还应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该预留印鉴和被授权人的签字或盖
章是基金托管人确定基金管理人所发送指令有效印鉴表面一致性的依据。基金管
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授权文件后,应及时以录音电话确认,以保证基金托管人
及时查收。
授权文件即生效。授权文件载明的生效时间不得早于管理人与托管人电话确认时
间。如果授权文件载明的生效时间早于电话确认时间,则文件通知自管理人与托
管人电话确认时开始生效。基金管理人应于发送传真或扫描件后三个工作日内将
授权文件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若基金托管人收到的授权文件原件和传真件或扫
描件不一致,以传真件或扫描件为准。
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漏。
  (二)指令的内容
其他资金划拨指令等。
间、金额、账户资料等,并加盖预留印鉴及被授权人签字或签章。
                                   托管协议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
权限内发送指令。基金管理人下达的指令必须要素齐全,词语准确。基金管理人
下达的指令要素不全或语意模糊的,基金托管人有权附注相应的说明后立即将指
令退还给基金管理人,要求其重新下达有效的指令,因此给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相应责任。
  基金管理人通过电子指令方式发送指令后,指令状态将变成“托管行已接收”
或“托管行处理中”。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确认,基金托管人确认收
到指令的时间视为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时间。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后,应及时
查询指令状态,发现未发送成功或指令状态有误,应立即与基金托管人联系共同
解决。
  基金管理人通过传真方式或电子邮件等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加盖预留印鉴
及被授权人签字或签章的指令后,应及时以录音电话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指
令正本由基金管理人保管,基金托管人保管指令传真件或复印件。当两者不一致
时,以基金托管人收到的业务指令传真件或复印件为准,由此产生的后果和责任
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答复基金管
理人的确认电话。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根据基金管理
人提供的授权文件进行表面一致性审查,及时审慎验证有关内容及印鉴,基金托
管人对指令的真实性不承担责任。如有疑问必须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指令送达
时间以基金托管人以录音电话方式确认收到为准,因基金管理人未能及时与基金
托管人确认指令而导致的划款延误,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对于期货出入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应于交易日期货出入金截止时间前 2 个
工作小时将期货出入金指令发送至基金托管人。
  对于场内业务,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开展场内证券交易前,基金管理
人通过基金托管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台账账户已建立的第三方存管系统在基金
托管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台账账户之间划款,即银证互转。
  对于银行间业务,基金管理人应于交易日 15:00 前将相关划款指令发送至基
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确认基金托管人已完成证书和权限设置后
                                     托管协议
方可进行本基金的银行间交易。
  对于指定时间出款的交易指令,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
执行指令留出至少 2 个工作小时。对于需要当日到账的资金划转,基金管理人发
送有效指令的截止时间为每一个交易日的 15:00。15:00 以后收到的指令,基金
托管人应尽力支付,但不保证支付成功。由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的指令传输不
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划款时间、未准备足够资金,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
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交易手续费授权基金托管人自行扣收,无需基金管
理人发送指令。
  基金托管人对指令验证后,应及时执行。
  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基金托管人在执行指令时,基金托管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
金余额,否则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但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
审核、查明原因,确认此交易指令无效,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未执行该指令造成
损失的责任。
  对于申购新股等时效性要求高的指令,基金管理人必须及时将指令发送至基
金托管人并进行录音电话确认,为基金托管人预留充足的指令处理时间。
  对于发送时资金不足的指令,基金托管人有权不予执行,基金管理人确认该
指令不予取消的,以资金备足并通知基金托管人的时间视为指令送达时间,因账
户资金余额不足导致的投资损失不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指令错误,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改正后再予以执行,若由此
造成的延误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
承担因拒绝执行有关指令而给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财产或任何第三方带来的相应
损失。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
                                托管协议
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其自身原因未能执行、延缓执行或错误执行基金管理人符合
本协议的有效指令致使本基金的利益受到损害,应在发现后,及时采取措施予以
弥补,给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管理人造成损失的,对由此造成的直
接经济损失负赔偿责任。交易手续费授权基金托管人自行扣收,无需基金管理人
发送指令。
  (七)授权通知的变更
录音电话或邮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需提供书面的变更授权通知文件,
变更授权通知文件应包括新的被授权人员名单、联系方式、权限范围、签字签章
样本,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如由法定代表人的授权
代表签字的,还应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变更授权通知文件以传真方式或邮
件形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同时基金管理人以录音电话形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
变更授权通知文件在基金托管人收到相关文件传真件或扫描件后向基金管理人
电话确认时生效,变更授权通知文件应载明具体的生效时间,变更授权通知文件
自载明的生效时间开始生效。变更授权通知文件载明的生效时间不得早于管理人
与托管人电话确认时间。如果变更授权通知文件载明的生效时间早于电话确认时
间,则变更授权通知文件自管理人与托管人电话确认时开始生效,且原授权文件
同时废止。基金管理人在此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授权通知文件原件送交基金托
管人。若原件与传真件或扫描件不一致,以基金托管人收到的传真件或扫描件为
准。
个工作日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改接收基金管理人指
令的人员及联系方式自基金管理人以录音电话确认后生效。
  (八)其他事项
文件内容相符进行表面一致性检查,如发现问题,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应
及时报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对基金财产造成
                               托管协议
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管理人应保证发送指令的合法合规性,托管人对指令内
容的合法合规性不予以审核。在确有必要的情况下,托管人有权要求管理人传真
提供相关交易凭证或单据、合同或其他有效会计资料,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
但托管人不负责审查管理人发送指令时同时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的合法性、真实
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管理人应保证上述文件资料合法、真实、完整和有效。
益受到损害而负赔偿责任外,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本协议的规定执行基金
管理人指令而引起的任何损失,均不承担责任。
托管人所接收的原被授权人员所签发的划款指令及其他文件仍然完全有效,基金
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
时提供符合本协议约定的授权通知等情形,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执行有关指令或
拒绝执行有关指令而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或任何第三方带
来的损失,相应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托管协议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期货买卖的证券、期货经纪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纪机构的标准和程序。基金管
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纪机构,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证券经纪机构就本基金参与场内证券交易、结算等具体事项另行签订本基金的
证券经纪服务协议,明确三方在本基金参与场内证券买卖中的各类证券交易、证
券交收及相关资金交收过程中的职责和义务。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国债期货、股指期货交易的期货经纪机构,
并与其签订期货经纪合同,其他事宜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执行,
若无明确规定的,可参照有关证券买卖、证券经纪机构选择的规则执行。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本基金通过证券经纪机构进行的交易由证券经纪机构作为结算参与人代理
本基金进行结算;本基金通过期货经纪机构进行的交易由期货经纪机构作为结算
参与人代理本基金进行结算;本基金其他证券交易由基金托管人或相关机构负责
结算。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被选择的证券/期货经纪机构应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及相关业务规则,签订证券/期货经纪服务协议,用以具体明确三方在证
券交易资金结算业务中的责任。
  对基金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基金托管人在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
行,不得延误。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外交易的资金汇划,全部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办理。
  证券经纪机构代理本基金财产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完成证券
交易及非交易涉及的证券资金结算业务,并承担由证券经纪机构原因造成的正常
结算、交收业务无法完成的责任。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共同遵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制定的
相关业务规则和规定,该等规则和规定及其更新自动成为本协议组成部分。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在投资前,应充分知晓与理解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针
对各类交易品种制定的结算业务规则和规定。
  证券经纪机构代理本基金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完成证券交易
及非交易涉及的证券资金结算业务,并承担由证券经纪机构原因造成的正常结
算、交收业务无法完成的责任;若由于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正常结算业务无法
完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对于任何原因发生的证券资金交收违约事件,相关各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
  (1)交易记录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交易记录的核对。每个估值日对外披露基
金份额净值之前,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
完全一致。如果实际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
或不真实,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如系基金管理人的过错造成则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
  (2)资金账目的核对
  资金账目按日核实,账实相符。
  (3)证券账目的核对
  基金托管人应按时核对证券账户中的种类和数量,确保每日交易结束后证券
账户中证券的种类和数量与基金会计账簿中的记载一致。
  (4)实物券账目
  实物券账目,每月月末相关各方进行账实核对。
  (三)基金申购、赎回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记机构负责。
与上交所上市的成份股的交收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 T+1 日办理现金替代的
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 T+2 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
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托管协议
的注销与上交所上市的成份股的交收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 T+1 日办理现金
替代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 T+2 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
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也可经协商一致后,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
定的范围内,采取其他可行的交收方式。如果登记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
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业务规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及其不时修订
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基金收益分配的清算交收安排
公告。基金托管人仅负责对分配的收益总额进行复核,不负责对每一投资者分配
收益明细的复核。
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现金红利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依据划款指令
在指定划付日及时将资金划至基金管理人指定账户。
时间。
                                     托管协议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
余额总数计算,均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
差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
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如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
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
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衍生工具、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
等资产及负债。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
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
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
                                 托管协议
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
推荐估值全价;
券,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
选取估值日收盘价并加计每百元税前应计利息作为估值全价;
  (2)处于未上市期间或流通受限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
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
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
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
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
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
  对全国银行间市场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且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
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
定其公允价值。
  (4)对于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
至实际收款日期间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
价或推荐估值全价。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
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5)对于发行人已破产、发行人未能按时足额偿付本金或利息,或者有其
                                 托管协议
它可靠信息表明本金或利息无法按时足额偿付的债券投资品种,第三方估值基准
服务机构可在提供推荐价格的同时提供价格区间作为公允价值的参考范围以及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相关提示。基金管理人在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
采用价格区间中的数据作为该债券投资品种的公允价值。
  (6)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7)期货合约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8)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9)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的规定估值。
  (10)估值中的汇率选取原则:港股通投资持有外币证券资产估值涉及到的
主要货币对人民币汇率,以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
中间价为准。
  (11)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及融资业务,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协
会的相关规定进行估值。
  (12)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13)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托管人履行复核义务。就与
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
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若托管人
已勤勉尽责,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
                                   托管协议
任。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第(12)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
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经纪机构、
登记结算公司及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
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
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或虽发现错误但因
前述原因未能避免或无法及时更正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
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
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证券经纪机构、
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
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
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由此而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
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托管协议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应
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托管协议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当估值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估值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
值的 0.50%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
业另有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原则进行协商处理。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业时;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分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
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
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编制并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基金财务会计报告。月度
报表的编制,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终了后 5 工作日内完成;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
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
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托管协议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
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
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
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季度报告应在每
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中期报告在上半年结束
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
完毕并予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
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公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在 3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或通过电子形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后,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
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以书面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通知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后,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以书面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管
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后,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以书面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
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
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专用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专用章的复
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
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
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托管协议
             九、基金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到 1%以上时,基金管理人可进行收益分配;
长率为原则进行收益分配。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不须以弥
补浮动亏损为前提,收益分配后有可能使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在符
合基金收益分配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12 次;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基金托管人仅负责对分配的收益总额
进行复核,不负责对每一投资者分配收益明细的复核。
  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利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
金的划付。
                                托管协议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
露,拟公开披露的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应予保密。除按《基金法》《信息披露办
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外,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运作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应予保
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除了为合法履行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托管协议
规定的义务所必要之外,不得为其他目的使用、利用其所知悉的基金的保密信息,
并且应当将保密信息限制在为履行前述义务而需要了解该保密信息的职员范围
之内。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
公开;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或裁定、仲裁裁决
或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或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基金合同、本
托管协议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3)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对价、基金开始申购、赎回公告、申购、赎回清单、基金份额折算日公
告、基金份额折算结果公告、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
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清算报告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
务会计报告需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
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托管协议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为宗旨,诚实信用,严守秘密。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与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
对于本章第(二)条规定的应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事项,应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
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规定网站等规
定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通过
规定报刊及规定网站等规定媒介披露。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
  (2)不可抗力;
  (3)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按有关规定须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由基金管理人起草、并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告。发生基金合同中规定需要披露的事项时,
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及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复制。
  投资者可以免费查阅上述文件。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
的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
完全一致。
                                  托管协议
                   十一、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三)《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但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公证费、
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等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基金的证券/期货/
期权交易、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因投资港股
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
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可以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财产的损失;
目。
  (五)本基金成立前产生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可列入基金费用的相关费用由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垫付,成立后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后于指令标注的支付时间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六)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时间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等的支付,根据本托管协议和基金合
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七)违规处理方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
                          《运作办法》及其他
有关规定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时,基金托管人可要求基金管理人予以说明解
释,如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基金托管人可拒绝支付,但应及时告知基金管理
人。
                                       托管协议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应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登记机构编制,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管人
保管。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交易日或全部交易日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无故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 6 月 30 日
和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及时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
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应及时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
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
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托管协议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一)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会计账册、报表和其他相
关资料。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
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保管。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
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二)合同档案的建立
  除本托管协议另有约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相关的重大合同
文本后,应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十个工作日内将
合同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三)变更与协助
  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变更后的接
任人接收相应文件。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基金账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承担保密义务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保
存。
                                  托管协议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
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
基金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原任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原任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
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
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
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审计:原任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
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托管协议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任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或商号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
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
基金托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原任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
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
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应与基金管
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审计:原任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
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托管协议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
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
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三)新任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任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
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任基金管理人或原任基金托管人应依据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
损害。原任基金管理人或原任基金托管人在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期间,仍有权按照
基金合同的规定收取基金管理费或基金托管费。
  (四)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凡是直
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
相应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托管协议
               十五、禁止行为
  托管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
从事证券投资。
  (二)基金管理人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不公平
地对待其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
失。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六)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泄漏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
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八)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投资指令或付
款指令,或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财务上不独立,其高级管理人员
和其他从业人员相互兼职。
  (十)基金托管人私自动用或处分基金资产,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的指令、
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处分的除外。
  (十一)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托管协议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行为规定的条件和要求,本基金可不受相
关限制,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禁止
行为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进行变更的,本基金可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直接对基金合同进行
变更,该变更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二)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
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的其他行为。
                                  托管协议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本托管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
新托管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权;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托管协议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可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
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时间不低于法律法规
规定的最低期限。
                                托管协议
              十七、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协议或履行本托管协议不符合约定
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
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
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
限于直接损失,一方承担连带责任的有权根据另一方过错程度向另一方追偿。
  (三)当事人违约,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
给基金资产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利及义务代
表基金向违约方追偿。但是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当事人免责: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而造成的损失等;
或管理人在托管人开立的其他账户内资金进行查询、冻结、扣划;
  (四)当事人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
尽力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
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五)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
议。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因履行本协议而被起诉,另一方应提供合理的必
要支持。
  (六)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
                               托管协议
能发现该错误或未能避免错误发生或虽发现错误但因前述原因无法及时更正的,
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基金投资者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
响。
                               托管协议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
决的,任何一方均应将争议提交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广州市,按照广州
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对双方当事人
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托管协议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特别
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托管协议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双方对托管协议的效力约定如下: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募集注册本基金时提交的托管协议草
案,应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加盖公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或
盖章),协议当事人双方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托管协议以
中国证监会注册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托管协议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
托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之日止。
  (三)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本协议一式三份,协议双方各持一份,上报有关监管部门一份,每份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托管协议
            二十、其他事项
 除本协议有明确定义外,本协议的用语定义适用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协议未
尽事宜,当事人依据基金合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协商办理。
                               托管协议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本托管协议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后,由该双方当事人在基金托管
协议上加盖公章,并由各自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注明基金托管协议
的签订地点和签订日期。
                                托管协议
(本页无正文,为《广发恒生生物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签署页)
 基金管理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或盖章):
  签订地:广州
 签订日:      年   月   日
  基金托管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或盖章):
  签订地:北京
 签订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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