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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投科技: 广西北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6年1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1-24 00:01:41

     广西北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026 年 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西北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募集资金的存储、使用及管理,切实保护公司及
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
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广西北投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向不特定对象
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增发、配股、发行可转
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权证等)以及向
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不
包括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
书所列用途和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及审批程序使用募集资金,
并按要求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和使用效果。独立董事应
对公司募集资金投向及资金的管理使用是否有利于公司和
投资者利益履行必要职责。
  第四条 董事会应建立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的内
部控制制度,对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
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和
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及时报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
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
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坚持安全、便于监督管理
的原则,开户存放应选择信用良好、管理规范严格的银行。
  第七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
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
公司可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需要在一家或一家以
上银行存放募集资金。
  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第八条 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
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
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
“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
公告。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
存放金额;
  (三)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
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
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
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
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
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
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
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
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 3 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
问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
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独立财务顾问)
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
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
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遵循如下要求:
  (一)公司应当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审批权限、决
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做出明确规定;
  (二)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
用计划使用募集资金;
  (三)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
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
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
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
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需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
划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 50%;
  第十一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公
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为用于持有
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借予他人、委托理财
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
业务的公司;
  (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
金用途;
  (三)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等其他关联人使用,为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四)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募集资金管理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的,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 6 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
资金。
  置换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由会计师事务所
出具鉴证报告,并由独立董事、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
报告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三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
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 属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产品,
不得为非保本型;
  (二)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
  (三)现金管理产品不得质押。
  第十四条 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
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
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
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
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现金管理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
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
施;
     (四)现金管理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
性;
     (五)独立董事、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
见。
     公司应当在现金管理产品发生可能会损害上市公司和
投资者利益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
措施。
     第十五条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的,应当符合如下要求: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
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
过直接或者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12 个月;
  (四)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
集资金(如适用)。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
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
内报告证券交易所并公告。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
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
  第十六条 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
额的部分(以下简称“超募资金”),应当用于在建项目及
新项目、回购公司股份并依法注销。公司应当至迟于同一批
次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超募资金的具体使
用计划,并按计划投入使用。使用超募资金应当由董事会依
法作出决议,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
议,公司应当及时、充分披露使用超募资金的必要性和合理
性等相关信息。公司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在建项目及新项目的,
还应当充分披露相关项目的建设方案、投资周期、回报率等
信息。
  确有必要使用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
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说明必要性和合理性。公司将暂
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
额度、期限等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应当发
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
括收购资产等)的,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并按照相关规定,
科学、审慎地进行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及时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第十八条 单个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
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
意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
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100 万元或者低于
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 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
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十九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全部完成后,公司使用节
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
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并在董
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在募集资金净额 10%以
上的,公司还应当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500 万或者低于募
集资金净额 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
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第二十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募集
说明书所列用途使用。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发生变更的,
必须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
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变更。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在上市公司及全资子公司
之间进行变更,或者仅涉及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不视为对募集资金用途的变更,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但
仍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 2 个交易日内报告证券交易
所并公告变更实施主体或地点的原因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
财务顾问意见。
  第二十一条 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投资于主营
业务。
  公司应当科学、审慎地进行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
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
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二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应当在提交
董事会审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者尚待取得有关部门审批的说
明(如适用);
  (五)独立董事、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变更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意见;
  (六)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相
关说明;
  (七)监管机构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
资,还应当比照相关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用于收购控股
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
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第二十四条 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外转让或者
置换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中已全
部对外转让或者置换的除外),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对外转让或者置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
适用);
  (五)转让或者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独立董事、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转让或
者置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意见;
  (七)转让或者置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需提交股东会
审议的说明;
  (八)监管机构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
权属变更情况及换入资产的持续运行情况,并履行必要的信
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
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管
理与使用情况,应当每半年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
查,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
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
专项报告》中解释具体原因。当期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
资产品情况的,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本
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
期限等信息。
  《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应当在
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年
度审计时,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
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并于披露年度报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
交,同时在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
  第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持续关
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与使用情况。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
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
证报告。公司应当给予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上述鉴证报告后 2 个交易日内向证券
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如鉴证报告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
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董事会还应当公告募集资金存放与使
用情况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
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八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在《募
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专项核
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者
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十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含本数,“低于”不含
本数。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现行法律、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一致的,
依照现行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原《广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废止。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修改和解
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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