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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耀科技: 2025年前三季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1-20 19:05:43

  证券代码:688259        证券简称:创耀科技      公告编号:2026-003
              创耀(苏州)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送转:是
      每股分配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0.20元(含税)
     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经创耀(苏州)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2025 年 5 月 21 日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在满足 2025 年中期分红条件
和金额上限的情况下,授权董事会择机制定、实施中期分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于 2025 年 5 月 2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创耀(苏
州)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编号:2025-018)。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8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 2025
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9 日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创耀(苏州)通信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公司 2025 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8)。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有关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
分配。
     (1)差异化分红方案
     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 2025 年前三季度利润
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 111,700,000 股
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 750,000 股,即 110,950,000 股为基数进行分配
利润,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20 元(含税),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亦不派发
红股。如在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前因可转债转股/回购股份/股权激励授予股
份回购注销/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回购注销等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
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本次利润分配以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公司 A 股总股本 111,700,000 股扣除
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 750,000 股后的股份 110,950,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 A 股股
东 每 股 派 发 现 金 红 利 0.20 元 ( 含 税 ), 合 计 拟 派 发 现 金 红 利 总 额 为 人 民 币
司股东的净利润比例为 32.29%。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息)参考价格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
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由于公司本次进行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流通股份变动比例指
根据计算公式如下:
     ①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每股分派的现金红利)÷总股
本=(110,950,000×0.20)÷111,700,000≈0.1987 元。
     ②每股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送转比例)÷
总股本=(110,950,000×0)÷111,700,000=0 股。
     综上,本次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0.1987)÷(1+0)=前收盘价
-0.1987/股。
三、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其余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
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
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
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重庆创睿盈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101 号)
及《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
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0 元;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
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0 元,待其转让股票时,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
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
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
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
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
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
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
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的有关规定,由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
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后每股人民币 0.18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
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按
照相关规定自行申请办理。对于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股东,参照
QFII 股东执行。
  (3)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股东,其股息
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照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
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
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 号)执行,由公司代扣代缴税率为 10%
的现金红利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8 元。对于香港投资者
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
率低于 10%的,相关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本公司主管税
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按已征税款和根
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4)对于其他法人股东及机构投资者,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现
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申报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20 元。
五、     相关价格和比例调整情况
 不适用
六、     有关咨询办法
     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证券部
     联系电话:0512-62559288
     特此公告。
                          创耀(苏州)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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