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 宁 磐 盾 律 师 事 务 所
LIAONING PANDUN LAW FIRM
关于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致: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辽宁磐盾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
)
受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
指派赵宇、董智律师(以下称“本所律师”)出席 2026 年 1 月 15
日召开的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称“本次会议”),
对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核和见证,现出具法律意见
如下:
一、 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本次会议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并于 2025 年
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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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称“会议通知”),对本次会议召开的
时间、地点、会议方式、参加人员、会议审议事项、股权登记日、
会议召集人等有关事项予以公告。经核查,公司发出会议通知的时
间、方式及通知的内容均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经核查,本次会议于 2026 年 1 月 15 日下午 14:30 在辽宁省沈
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大路 27 号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会议室如期举行。本次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方式表决。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在本次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刊登了
会议通知,本次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审议事项均与
会议通知中所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审议事项一致;本次会议
由公司董事王维龙先生主持。
经本律师核查,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的资格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及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361,367,379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6366%。经核查,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含
股东授权代表)均具有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资格,有权
出席本次会议及依法行使表决权。
列席本次会议的还有公司的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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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章程的规定,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会议的资格。
三、本次大会的网络投票
根据公司会议通知,公司股东可选择现场投票或网络投票的方
式进行表决。在本次大会会议上,公司使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
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参加网络投票。
本次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网络投
票平台行使表决权。公司股东及其代理人可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
票中的任一种表决方式。
本次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票数与现场投票的表决票数,均计入
本次大会的表决票总数。
经审核,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84 人,代表股份 5,587,542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356%。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本所
律师认为,本次大会的网络投票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网络投票的公告、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的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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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均合法有效。
四、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根据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公告的会议审议事项,本次股东
会审议了以下议案: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临时)会议审议
通过。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大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公司会议通知公
告的议案一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的表决结果。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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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65,245,81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5342%;反对 1,442,56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3931%;弃权 266,54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2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878,43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69.4121%;反对 1,442,56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8176%;弃权 266,54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4.7703%。
本事项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65,243,71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5337%;反对 1,442,56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3931%;弃权 268,64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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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3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876,33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69.3746%;反对 1,442,56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8176%;弃权 268,64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2,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4.8078%。
本事项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362,513,083 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1,145,704 股。
该议案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
半数同意,康宝华先生当选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362,628,170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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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1,260,791 股。
该议案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
半数同意,王维龙先生当选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362,503,378 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1,135,999 股
该议案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
半数同意,隋欣女士当选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362,627,454 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1,260,075 股
该议案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
半数同意,王岩东先生当选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三)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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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表决。出席会议的股东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就列入会议通知
的议案进行了表决。该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大会现场会议推举了股东代表、代
表共同参与会议的计票、监票,并对现场会议审议事项的投票进行
了清点。本次大会的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当场宣布会议通知中所
列议案均获本次会议有效通过。该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 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的程序、召集人的资格、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含股东授权代表)的资格和本次会议的表决
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会议形成的决议
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大会的决议等资料一并
进行公告。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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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签字页)
此页无正文,为辽宁磐盾律师事务所关于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辽宁磐盾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辽宁磐盾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二〇二六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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