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药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26 年第一次会议
关于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
办法》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山东省药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
股票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山
东省药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有关规定,具备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和资格。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其提交
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经逐项审查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各项内容,我们认为,本次发
行构成关联交易,本次关联交易相关事项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各项内容合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长远发展目标,符合全体
股东的利益,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其
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内容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长远
发展目标,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
意该议案并同意将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山东省药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度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综合考虑了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
种选择的必要性,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本次发行定
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以及本次发行方案的可行性、公平性、
合理性,本次发行对原股东权益或者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以及填补的具体措施等
事项,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章程》的有关规定。方案
合理、切实可行,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
将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
报告的议案
经审查,我们认为,该报告对于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必要性做出了分析
和说明,用途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符合公司实际和长远发展目标,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
意将其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即期
回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的议案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所做分析,
及提出的填补措施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持续性发展的要求,有利于保障全体
股东的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
就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回报措施作出的承诺合
法、合规、切实可行,有利于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
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七、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山东省药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
金使用情况报告》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规规定,内容真
实、准确、完整,如实反映了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不存在违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
同意将其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八、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
案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拟与特定对象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构成关联交易,本次关联交易相关事项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认购协议条款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自愿的原则,本次发行的定价原
则、交易内容与方式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关联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
意将其提交股东会审议。
九、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6-2028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山东省药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
(2026-2028 年)股东回报规划》符合公司当前的和长远的业务发展情况,能够
实现在兼顾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同时,积极回报股东、充分保障股东合法权益,
不存在损害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
将其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十、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
关事宜的议案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授权内容在股东会职权范围内,相关授权安排有利于推
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实施,不存在损害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其提交股东会审议。
十一、关于公司 202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预计 202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事项为公司及控股
子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所需,交易以市场价格为基础协商定价,定价公允,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因此,我们一致同意
该议案并同意将其提交股东会审议。
独立董事:孙宗彬、顾维军、陈茂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