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金龙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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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金龙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金龙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金龙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金龙羽”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李俊男律师、刘星佐律师出席金龙羽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以及《金龙羽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
出具。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
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
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金龙羽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
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
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
(一)2025年12月25日,金龙羽召开董事会,会议提请召开公司2026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会。
(二)2025年12月26日,金龙羽在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刊
登了公司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及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通知的
公告。上述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
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
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公司联系地址及联系人等。同时,通知中列明了本次股东
会的审议事项,并对有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三)金龙羽本次股东会于2026年01月12日在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五和大
道118号和成世纪名园3A 21楼会议室召开,其中,现场会议时间为2026年01月12
日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01月12日
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01月12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经查验,公司董事会已按
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
本次股东会,并已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金龙羽本次股
东会由公司董事长郑有水先生主持,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
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金龙羽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符
合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董事会。
(二)表决股东情况
根据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授权委托书及网络投票数据:
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82名,代表股份275,382,400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61%。其中: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4名,
代表股份272,515,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95%;通过网络投票出席
会议的股东278名,代表股份2,866,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6%。
注:本决议比例数据与合计数若有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
(三)出席会议的人员还有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本
所律师李俊男、刘星佐。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和出席股东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事项和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就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议案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会议推选的代表进行了计票和监票工作。
(二)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75,244,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5%;反
对112,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4%;弃权25,500股,占出席会
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1%。
本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同意,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275,246,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5%;反
对109,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4%;弃权26,100股,占出席会
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1%。
本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同意,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
议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此页为《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金龙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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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 责 人:
高 树
承办律师:
李俊男
承办律师:
刘星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