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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亚股份: 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1-09 21:15:19

 证券代码:300512           证券简称:中亚股份             公告编号:2026-003
                  杭州中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吉永林、金卫东、卢志锋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
  致。
       特别提示:
 公司董事、总工程师吉永林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持有公司股份 56,250 股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0.0137%)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吉永林计划在自本
 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三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告知函》。持有公司股份 86,250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0.0211%)的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金卫东计划在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三个月内以集中
 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21,500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0.0053%)。
 函》。持有公司股份 28,125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0.0069%)的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卢志锋计划在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三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方式减
 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7,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0.0017%)。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持股数量                 本次拟减持
股东名称      职务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股)                  数量(股)
吉永林     董事、总工程师   56,250     0.0137%    14,000      0.0034%
金卫东    董事、副总裁   86,250   0.0211%   21,500   0.0053%
卢志锋     财务总监    28,125   0.0069%   7,000    0.0017%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本次拟减持的原因、股份来源、数量、方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减持期间、价格区间等具体安排。
      (1)减持原因:个人资金需求。
      (2)股份来源:股权激励授予限制性股票。
      (3)减持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拟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14,000 股(占
 公司总股本比例 0.0034%)。若减持期间公司发生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股
 份变动事项,减持数量上限将进行相应调整。
      (4)减持方式和减持期间: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三个月内以
 集中竞价方式减持。
      (5)减持价格:根据减持时市场价格确定。
      (1)减持原因:个人资金需求。
      (2)股份来源:股权激励授予限制性股票。
      (3)减持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拟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21,500 股(占
 公司总股本比例 0.0053%)。若减持期间公司发生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股
 份变动事项,减持数量上限将进行相应调整。
      (4)减持方式和减持期间: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三个月内以
 集中竞价方式减持。
      (5)减持价格:根据减持时市场价格确定。
      (1)减持原因:个人资金需求。
      (2)股份来源:股权激励授予限制性股票。
  (3)减持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拟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7,000 股(占
公司总股本比例 0.0017%)。若减持期间公司发生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股
份变动事项,减持数量上限将进行相应调整。
  (4)减持方式和减持期间: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三个月内以
集中竞价方式减持。
  (5)减持价格:根据减持时市场价格确定。
  (二)相关承诺及履行情况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时,吉永林作为直接或间接持
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做出承诺如下: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次发
行前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富派克投资回购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
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若发行人股票在上述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
发行价应相应调整。
  吉永林作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同时承诺有关
股份限制流通及自愿锁定的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
在上述锁定期结束后,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发行
人股份总数的 25%,并且在卖出后 6 个月内不再买入发行人的股份,买入后 6
个月内不再卖出发行人股份;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
人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
起 18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
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
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关于所持股份限制流通及自愿锁定承诺的履行,吉永林承诺将积极采取合法
措施履行上述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
相应责任;如违反上述承诺,违规操作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如未将违规操作收
益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现金分红中与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操作收
益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2)吉永林作为参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做出承
诺如下:
  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
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本次拟减持事项与吉永林此前已披露的持股意向、承诺一致。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时,金卫东作为直接或间接持
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做出承诺如下: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次发
行前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富派克投资回购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
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若发行人股票在上述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
发行价应相应调整。
  金卫东作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同时承诺有关
股份限制流通及自愿锁定的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
在上述锁定期结束后,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发行
人股份总数的 25%,并且在卖出后 6 个月内不再买入发行人的股份,买入后 6
个月内不再卖出发行人股份;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
人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
起 18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
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
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关于所持股份限制流通及自愿锁定承诺的履行,金卫东承诺将积极采取合法
措施履行上述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
相应责任;如违反上述承诺,违规操作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如未将违规操作收
益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现金分红中与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操作收
益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2)金卫东作为参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做出承
诺如下:
  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
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本次拟减持事项与金卫东此前已披露的持股意向、承诺一致。
  卢志锋作为参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做出承诺如
下:
  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
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本次拟减持事项与卢志锋此前已披露的持股意向、承诺一致。
  (三)上述股东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
—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五条至第九条规定的情形。
  三、相关风险提示
减持计划。本次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间、减持价格的不确定性,也存在是否按期
实施完成的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计划进展情况按规定进行披露。
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
其变动管理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的要求,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理结构和持续经营。
  四、备查文件
  上述股东出具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
  特此公告。
                        杭州中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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