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
关于荣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六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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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荣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六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荣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荣丰控股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委派本律师通过远程视频方式出席公
司二○二六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就公司召开本次股
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
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荣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
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
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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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5 年 12 月 22 日,公司召
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会。
公司已于 2025 年 12 月 23 日在《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
《荣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出了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召开
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召开方式、股
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
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其中,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
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超过 15 日。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1 月 7 日 14 时 30 分在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
外大街 305 号八区 17 号楼商业二层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王征先
生主持。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1 月 7 日 9:15—9:25,
时间为 2026 年 1 月 7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5
年 12 月 31 日。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
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5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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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
书及股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6 名,
均为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61,966,045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42.1992%。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39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858,71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848%。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
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44 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 2,754,97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761%。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
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
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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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本次股东会通知审议的提案为:《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上述提案已于 2025 年 12 月 23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进行了公告。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
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现
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
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
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审议《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 62,636,25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000%;
反对 42,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80%;弃权 145,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566,47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922%。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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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
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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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关于荣丰控股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二○二六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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