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中持股份
股票代码:603903.SH
信息披露义务人:中持(北京)环保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小口路66号中关村东升科技园·北领地B-2
楼4层C415
一致行动人:许国栋
住所/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辛店路
权益变动性质:减少(放弃部分表决权,不涉及股份数量变动)
签署日期:2026年1月5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
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
变动报告书》等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中持股份拥有权益
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
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中持股份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
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
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 录
释 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义载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报告书、本报告书 指 《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中持股份、上市公司 指 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中持
指 中持(北京)环保发展有限公司
环保
一致行动人 指 许国栋
长江环保集团 指 长江生态环保集团有限公司
芯长征、受让方 指 江苏芯长征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长江环保集团与芯长征于 2025 年 1 月 5 日签署
的《长江生态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芯长征微
《股份转让协议》 指
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持水务股份有限
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
芯长征根据《股份转让协议》受让长江环保集团
本次公开征集转让、本
指 持有的中持股份 63,132,978 股,使得长江环保集
次转让
团持有上市公司股权比例由 24.73%减少至 0%
信息披露义务人放弃部分表决权,使得信息披露
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上市公司表决权比
本次权益变动 指
例由 15.69%下降至 9.73%,所持上市公司股权比
例保持不变,仍为 15.69%。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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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
公司名称 中持(北京)环保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淀区西小口路 66 号中关村东升科技园·北领地 B-2 楼 4 层
注册地址
C415
法定代表人 许国栋
注册资本 6,000 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0867174967X5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大气污染治理;项目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
经营范围
企业管理;企业策划;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推广。
经营期限 2008 年 1 月 8 日 至 2028 年 1 月 7 日
北京市海淀区西小口路 66 号中关村东升科技园·北领地 B-2 楼 4 层
通讯地址
C415
通讯方式 010-82800799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况如下:
住所/长期居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
姓名 性别 职务 国籍
住地 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许国栋 男 董事长、经理 中国 北京 否
张翼飞 男 董事 中国 北京 美国
陈德清 男 董事 中国 北京 否
邵 凯 男 董事 中国 北京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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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长期居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
姓名 性别 职务 国籍
住地 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王 芳 女 监事 中国 北京 否
(二)一致行动人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一致行动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姓名:许国栋
曾用名:无
性别:男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110102196501******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辛店路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辛店路
通讯方式:010-82800799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
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披露之日,除在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前后持有中持股份的股份超
过 5%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
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
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之间的关系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一致行动人持有信息披露义务人 60%股份,系其控股
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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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权益变动的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放弃部分表决权导致其持有上市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的比例减少,以巩固芯长征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信息披露义务
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数量保持不变。
二、未来十二个月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暂不存在未来 12
个月内继续增持或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具体计划,但不排除在未来 12 个月内处
置上市公司股份的可能性,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
行动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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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上市公司权益变动前后的
情况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次权益变动前 占公司总股本比 拥有表决权股数 拥有表决权占总
持股数量(股) 例 (股) 股本的比例
/一致行动人
中持环保 33,215,816 13.01% 33,215,816 13.01%
许 国 栋 6,845,050 2.68% 6,845,050 2.68%
合 计 40,060,866 15.69% 40,060,866 15.69%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具体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次持股变动数 占公司总股本比 放弃表决权股数 放弃表决权占总
量(股) 例 (股) 股本的比例
/一致行动人
中持环保 - - 15,225,810 5.96%
许 国 栋 - - - -
合 计 - - 15,225,810 5.96%
(三)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次权益变动后 占公司总股本比 拥有表决权股数 拥有表决权占总
持股数量(股) 例 (股) 股本的比例
/一致行动人
中持环保 33,215,816 13.01% 17,990,006 7.05%
许 国 栋 6,845,050 2.68% 6,845,050 2.68%
合 计 40,060,866 15.69% 24,835,056 9.73%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为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放弃所持上市公司 15,225,810 股股
份(占公司股份总数 5.96%)所对应的表决权,导致其与一致行动人持有上市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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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有表决权股份的比例减少。
三、本次权益变动相关承诺和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表决权放弃承诺》主要内容
目标公司: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人一:许国栋
承诺人二:中持(北京)环保发展有限公司
承诺人一与承诺人二合称承诺人
承诺人特于 2026 年 1 月 5 日作出如下承诺:
一、承诺人二承诺不可撤销地放弃其持有的目标公司 15,225,810 股股份(以
下简称“弃权股份”,占出具日目标公司股份总数 5.96%)对应的表决权,放弃
的期间为《表决权放弃承诺》第七条约定的弃权期间。
二、承诺人二针对弃权股份放弃包括表决权在内的全部非财产性股东权利
且不得将放弃的该等权利委托给任何第三方行使,为免疑义,非财产性股东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的权利;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候选人在内的全部股东提议或议案;
决议的事项行使表决权的权利,包括委托其他方行使表决权,并签署相关文件;
目标公司章程经修改后而规定的任何其他的股东表决权)。
三、承诺人二承诺,其由于弃权股份的送红股、转增股本、配股、拆股等原
因导致弃权股份数量发生变化的,弃权股份的数量亦应相应调整,《表决权放弃
承诺》自动适用于数量调整后的弃权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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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承诺人共同承诺,如承诺人拟在弃权期限(定义见下文)内增持目标公
司股份,应提前与芯长征沟通并取得芯长征书面同意后方可开展,并另行协商增
持股份的表决权放弃安排。
五、在弃权期限内,除非经芯长征另行书面同意,承诺人二不得将其所持有
的弃权股份转让或质押给任何第三方,或在弃权股份上为第三方设置任何其他权
益负担或权利限制;如在弃权期限内,承诺人二持有的目标公司股份被司法冻结,
则承诺人二应当在该事件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通知芯长征。
六、承诺人共同承诺,在弃权期限内,承诺人二不得撤销《表决权放弃承诺》
所载的表决权放弃安排。如《表决权放弃承诺》生效后至弃权期限届满前的任何
时候,《表决权放弃承诺》所载表决权放弃安排因承诺人原因无法实现,承诺人
应立即寻求与无法实现的约定最相近且经芯长征认可的替代方案,在必要时可与
芯长征签署相关协议修改或调整《表决权放弃承诺》条款,以确保可继续实现《表
决权放弃承诺》之目的、确保芯长征对目标公司的控制权稳定;《表决权放弃承
诺》所载表决权放弃安排因承诺人以外的其他原因无法实现的,承诺人以及芯长
征应在友好协商的基础上积极沟通与无法实现的约定最相近的替代方案,并配合
采取必要措施实施该等方案。
七、承诺人二针对弃权股份放弃表决权的期限(本函中称“弃权期限”)自
本次股份转让的交割日(具体见芯长征就本次股份转让签署转让协议项下的约
定)至下述日期孰早之日止:
制目标公司表决权比例的差额达到或超过15%(为免疑义,(1)就本第1项而言,
芯长征实际控制人、承诺人的持股比例与其各自一致行动人(如有)合并计算,
(2)计算承诺人合计所控制目标公司表决权比例时应包括弃权股份的表决权);
目标公司实际控制人地位。为免疑义,如出现芯长征无实际控制人的情形,则本
项应自动调整为:在承诺人未违反本函承诺内容的情况下,芯长征失去目标公司
控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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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表决权放弃承诺》的作出不导致承诺人与芯长征构成一致行动。
九、《表决权放弃承诺》自本次股份转让交割之日起生效。
十、如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承诺人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二)《不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承诺》主要内容
目标公司: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人一:许国栋
承诺人二:中持(北京)环保发展有限公司
承诺人一与承诺人二合称承诺人
承诺人特于 2026 年 1 月 5 日作出如下承诺:
一、截至《不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承诺》出具日,承诺人确认不存在未公开
披露的任何与目标公司其他直接及间接股东间的一致行动关系,不存在与目标公
司其他股东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或达成类似协议、安排以谋求目标公司的控制权。
二、承诺人确认并认可,自本次股份转让交割日(具体见芯长征就本次股份
转让签署转让协议项下的约定,下同)起,芯长征对目标公司享有控股股东地位
以及对目标公司的实际控制地位;承诺人不会对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的目标公司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地位提出任何形式的异议。
三、《不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承诺》的作出不导致承诺人与芯长征构成一致
行动。在本函有效期内,承诺人共同承诺:(1)承诺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包
括但不限于其在股东会上表决同意相应董事选举事宜等)以促使目标公司董事会
席位中三分之二非独立董事系由芯长征提名、推荐的人士担任;(2)承诺人及
其控制或可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承诺人的一致行动人不会单独、与他人共
同或协助他人通过与目标公司其他股东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达成一致行动协
议或类似协议、安排,或通过在二级市场上购买股份、协议受让股份、接受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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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投票权、协议安排、将可转换为目标公司股份的证券转股等任何直接或间接
的方式或安排,以谋求目标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地位,不得滥用持股地位
或影响力干预目标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3)如承诺人拟以协议转让或大宗
交易方式转让其持有的目标公司股份,则应当就前述转让安排事先与芯长征进行
协商沟通,且以协议转让方式转让目标公司股份时芯长征享有同等价格时优先购
买权,如芯长征不行使优先购买权,则承诺人可以自行实施协议转让。
四、《不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承诺》自本次股份转让交割日起生效,至在任
一下述情形发生时,《不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承诺》自动失效:
(1)在承诺人未违反本函承诺内容的情况下,芯长征实际控制人朱阳军失
去目标公司实际控制人地位(芯长征无实际控制人的情况下,则芯长征失去目标
公司控制权);或
(2)朱阳军书面同意《不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承诺》失效。
五、若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给芯长征、目标公司或者其股东造成损失的,
承诺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借款协议》主要内容
方)签署《借款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借款方:中持(北京)环保发展有限公司;
(2)贷款方:江苏芯长征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担保方:许国栋。
在《借款协议》中,以上各方分别称为“一方”,合称为“各方”。
第一条 定义
……
第二条 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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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 100,000,000 元(人民币壹亿元整)(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的
借款,借款期限为第一笔借款放款日起 1 年。
提供的各笔借款的计息期间为自放款日(含该日,定义见下)起至借款方向贷款
方实际偿还该笔借款的全部本金和利息(如适用)之日(不含该日)止按日计算
(为计算日利率之目的,一年按 365 日计算);借款方应当按照《借款协议》第
尽管有前述约定,各方同意,自第一笔借款放款日(定义见下文)起前 6 个
月(以下称“免息期”)内免除借款方应付利息,即自第一笔借款放款日起第 7
个月开始计算各笔借款的借款利息。各方进一步同意,如果本次收购的交割日(以
股份转让协议项下约定为准)晚于《借款协议》签署之日起一个月,则前述免息
期截止日应当相应延后至本次收购的交割日后 5 个月届满之日。
件(以下称“第一笔借款放款条件”)全部满足或被贷款方书面豁免之日起三(3)
个工作日内向借款方支付第一笔借款本金合计人民币 50,000,000 元(人民币伍仟
万元)(以下称“第一笔借款”):
押协议;以及
方书面豁免之日起三(3)个工作日内向借款方支付第二笔借款本金合计人民币
资产管理机构或所属国家出资企业批准后生效;以及
见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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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一次性或分批次提供。
配合向证券登记公司办理股份质押手续)。
第三条 还款
日(《借款协议》中称“第一笔借款放款日”)起算,至以下最早发生者对应的
日期止(以下称“借款期限”):
(i)自第一笔借款放款日起满一(1)年;
(ii)本次收购因任何原因终止之日(即股份转让协议被终止、解除之日或本
次收购双方确认终止本次收购之日(股份转让协议未生效的情形下))起满三(3)
个月;
(iii)各方协议一致的其他时间。
行延长外,借款方应在借款期限届满的当日(以下称“还款日”)一次性归还所
有未偿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本金和全部利息(含罚息,如有)。
满当日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 5,000 万元以及截至当日全部借款本金对应已产生且
尚未支付的利息,并且自前述借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针对尚未偿还的借款本金,
《借款协议》第 2.2 条约定的借款利率增加至年单利 5%,且借款方应当在借款
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支付剩余借款本金以及对应已产生且尚未支付的利息。
在借款期限内的任何时间,借款方可提前偿还全部或部分借款未偿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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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方逾期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的,自逾期之日起就未按期偿还的借款本金
按《借款协议》第 2.2 条约定的借款利率(包括根据第 3.2.2 条调整后的借款利
率)的 100%起计收罚息,直至借款方偿还全部应付未付的借款本金和利息。为
避免争议,双方同意,发生借款逾期的情形后,借款方偿还的每笔款项应优先偿
付应付未付的利息及罚息;如有剩余,则剩余金额继续偿还借款本金。
协议》规定的方式偿还部分或全部借款未偿款项。
(i)因借款方或其控股股东违约导致未能按约定办理股份质押登记或因其违
约原因导致股份质押无法办理;
(ii)借款方解散、进入清算程序或进入破产程序;
(iii)借款方或其控股股东许国栋违反其于 2026 年 1 月 5 日出具的《关于不谋
求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控制权的承诺函》《关于放弃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部
分表决权的承诺函》;
(iv)证券交易所、证券监管机关或司法部门认定借款方或其控股股东许国栋
作为中持股份股东作出损害中持股份利益的行为;
(v)借款方或其控股股东许国栋出现重大诚信问题(包括但不限于不得成为
失信被执行人、证券期货失信人员、遭受刑事立案调查等);或
(vi)借款方的控制权发生变更。
求,贷款方确认无误后应向借款方出具确认书予以确认。为避免争议,各方确认,
前述书面确认不是借款清偿的必须程序,不影响借款实际清偿的效力。
第四条 税费
第五条 保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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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担保
的等值于借款本金价值的中持股份的股票(以下称“质押股份”)质押给贷款方
并办理相关质押登记手续。具体而言:借款方、担保方和贷款方应于《借款协议》
签署同日就本第六条约定的担保事宜签署股份质押协议(以下称“股份质押协
议”),并且各方应当在股份质押协议签署后三个工作日内向证券登记公司办理
完成股份质押的登记手续(《借款协议》中称“股份质押”),股份质押的质押
股份数量=10,000 万元÷协议签署日前七个交易日(不含签署日当日)中持股份
的股票收盘价的均价。
《借款协议》项下借款及其利息到期准时被清偿的持续性担保,担保期限自放款
日起至借款及应付利息(含罚息,如有)全部付清之日止。
各方同意,如本次收购终止,则借款人应当根据第 3.1 款以及第 3.2 款的约
定按期归还借款,且还应当适用本第 6.3 款的特殊约定:
购终止已实际提供借款金额×1.5÷质押协议补充协议签署日前七个交易日(不
含签署日当日)收盘价的均价。各方应当在本次收购被正式终止后 10 个工作日
内签署股份质押协议补充协议,明确需要补充质押的股份数量(补充质押股份数
量=调整后质押股份数量-已质押股份数量),并在质押协议补充协议签署后 3 个
工作日内向证券登记公司办理补充质押登记。
股份的总价值进行计算。若质押股份价值低于借款方应付未付借款本金及利息
(含罚息,如有)之和的 1 倍(如本次收购已终止的,则应为 1.5 倍),经贷款
方要求,借款方应向贷款方增加提供经贷款方认可的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中持环
保追加向贷款方质押其所持的中持股份股票、担保方提供不动产抵押、保证担保
等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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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各方正常、真实的借贷关系而发生,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被解释为(1)贷款
方与借款方、担保方存在关联关系,(2)借款方、担保方为贷款方代持股份,
(3)贷款方与借款方、担保方达成对中持股份的委托持股、表决权或经营管理
权委托或一致行动,或(4)其他可能被认定为各方存在利益输送、利益倾斜的
情形。
第七条 通知
……
第八条 违约责任
其在《借款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而使其他方遭受或招致任何行动、收费、主张、
成本、损害、要求、费用、责任、损失和程序,其应赔偿非违约方遭受的全部损
失,包括非违约方因该等违约行为而发生的任何费用和开支(包括追究相关违约
及/或赔偿责任而发生的各项费用)、违约金、逾期利息和合理的律师费用等,
以及针对违约方提起的(无论是第三方索赔、《借款协议》各方之间的索赔还是
其他索赔)任何权利要求、诉讼、付款要求、判决、和解等。借款方进一步确认
并同意,其对《借款协议》第六条的违反将构成其实质性违反《借款协议》。担
保方对借款方前述违约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之日起,应按照逾期提供贷款金额每日万分之二点五向借款人承担违约金。
或者终止的影响。
第九条 其他
《借款协议》自各方签署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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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因《借款协议》引起的及与《借款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首先应由相关
各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相关各方不能协商解决,则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会,按照提交仲裁时该委员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
在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行裁定,仲裁
费应由败诉一方负担。败诉方还应补偿胜诉方的律师费等支出。
(ii)在争议解决期间,各方应继续履行《借款协议》所规定除争议事项外的
其它各项条款。
方依据法律规定及《借款协议》项下其它条款所享有的其它任何权利、权力或补
救,且一方对其权利、权力和补救的行使并不排除该方对其享有的其它权利、权
力和补救的行使。
力和补救(以下称“该方权利”)将不会导致其对该等权利的放弃,并且,任何
单个或部分该方权利的放弃亦不排除该方对该等权利以其他方式的行使以及其
他该方权利的行使。
影响对本协议条文的解释。
时候《借款协议》的任何一条或多条条款成为无效、不合法或不能执行,《借款
协议》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合法性和可执行性并不因此而受到影响。
或书面的协议、谅解和通讯。《借款协议》的任何修改和补充必须以书面形式进
行,《借款协议》的修改、补充须由《借款协议》各方适当签署后方能生效。
协议》下的任何权利及/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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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股份质押协议》
内容如下:
甲方一(出质人一):中持(北京)环保发展有限公司
甲方二(出质人二):许国栋
乙方(质权人):江苏芯长征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一、担保范围
《股份质押协议》项下,甲方的担保范围包括:(1)甲方在《借款协议》
项下应向乙方履行的所有义务,包括清偿借款本金以及支付利息等;(2)由于
甲方违反《借款协议》、或由于甲方违反《股份质押协议》而导致乙方发生的所
有费用、支出及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公证费、评估费、
翻译费等;(3)甲方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
义务及/或其他义务而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或迟延履行
金。
二、质押股份
应当按照《股份质押协议》的约定将符合下述数量要求的目标公司股份质押给乙
方:
甲方一同意将其合法持有的中持股份的 5,907,172 股股份(占中持股份股份
总数的 2.31%)质押给乙方;甲方二同意将其合法持有的中持股份的 1,077,462
股股份(占中持股份股份总数的 0.42%)质押给乙方。
各方应当在《股份质押协议》签署后三个工作日内向证券登记公司办理完成
股份质押的质押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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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本次收购因非乙方原因终止,则各方应当在本次收购被正式终止后 10 个
工作日内签署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应当载明以下主要条款,并在补充协议签署后
调整后质押股份数量=乙方实际提供借款金额×1.5÷补充协议签署日前七
个交易日(不含签署日当日)收盘价的均价;
补充质押股份数量=调整后质押股份数量-已质押股份数量。
数量、持股比例等,以相关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登记为准。
行计算。若质押股份价值低于甲方应付未付借款本金及利息(含罚息,如有)之
和的 1 倍(如本次收购已终止的,则应为 1.5 倍),经乙方要求,甲方应向乙方
增加提供经乙方认可的担保,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一追加向乙方质押其所持的中持
股份股票、甲方二提供不动产抵押、保证担保等担保。
质押合同的所有权利、利益和收益(包括但不限于红股、红利、股息等)。
三、质押期限
项下应当向乙方支付的款项(包括本次借款本金及利息(含罚息))全部付清之
日止。前述期限届满后五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及时配合甲方办理股份解押手续。
四、质权的实现
能导致乙方债权无法实现的情形,乙方有权依法行使质权。
质押股份拍卖、变卖质押股份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但以上实现方式需要满足相
关主管部门及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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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清偿乙方为实现质权而支出的费用;
(2)清偿甲方所欠乙方的债务本金及利息(含罚息,如有);
(3)如有剩余,归甲方所有。
五、质押股份的管理
押股份设置任何其他权利限制。若甲方擅自转让质押股份,所得价款应优先偿付
乙方借款本金及利息(含罚息,如有)。
括但不限于出席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等。但在行使上述权利时,不得损害乙方
的利益。
六、 通知与协助
……
七、违约责任
义务或其他导致乙方利益受损的行为,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按照造成的损失
据实赔偿,乙方有权追究相关责任。
方利益的行为,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按照造成的损失据实赔偿,甲方有权追
究相关责任。
八、争议解决
人民共和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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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应由相关各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相关各方不能协商解决,则应提交中国国
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提交仲裁时该委员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地点在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
行裁定,仲裁费应由败诉一方负担。败诉方还应补偿胜诉方的律师费等支出。
九、费用承担
费用(如有)由甲方承担。
质押协议》所发生的费用。
十、其他条款
字或签章之日生效。
议》共同构成完整的协议。
则该质押合同的主要内容应与《股份质押协议》的约定保持一致。
(五)关于收购完成后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经营管理等事宜的备忘录
就本次收购完成后中持股份法人治理、经营管理等事宜,芯长征与中持环保、
许国栋于 2026 年 1 月 5 日协商一致如下:
一名职工董事。芯长征提名/推荐四名股东代表董事和两名独立董事,中持环保
提名/推荐一名股东代表董事和一名独立董事。中持股份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由
芯长征提名/推荐的董事担任。各方(并确保各自一致行动人)应当采取必要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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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包括但不限于在股东会上表决同意相应董事选举事宜等)以促使和实现对方
提名/推荐的候选人当选股东代表董事/独立董事/董事长。
对各方具有约束力。《不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承诺》失效时,《备忘录》亦一并
失效。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股份权利受限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上市公司股份为 33,215,816
股,其中 27,308,644 股处于质押状态。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与芯
长征于 2026 年 1 月 5 日签署的《股份质押协议》,信息披露义务人拟质押其持
有的 5,907,172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2.31%),一致行动人拟质押其
持有的 1,077,462 股上市公司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0.42%),具体详见
本报告书“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之“三、本次权益变动相关承诺和协议的主
要内容”之“(四)《股份质押协议》”,目前尚未办理完毕质押登记手续。
除上述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质
押、冻结或权利限制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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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前 6 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本次权益变动前 6 个月内不存在买卖上
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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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已按照有关规定对本
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除本报告书所载事项外,不存在根据法
律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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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中持(北京)环保发展有限公司(盖章)
法人签字: 的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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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致行动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一致行动人(签字): 的
许国栋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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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印件);
变动报告书》;
部分表决权的承诺函》《关于不谋求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控制权的承诺
函》《借款协议》《股份质押协议》《关于收购完成后上市公司法人治理、
经营管理等事宜的备忘录》等;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置于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以供投资者查询。
投资者也可在上海券交易所网(www.sse.com.cn)查阅本报告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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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签署页)
中持(北京)环保发展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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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签署页)
一致行动人(签字):
许国栋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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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基本情况
北 京 市海 淀 区 西
小口路 66 号中关
上市公司名称 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所在地 村东升科技园·北
领 地 B-2 楼 4 层
C402
股票简称 中持股份 股票代码 603903
北 京 市海 淀 区 西
小口路 66 号中关
中持(北京)环保发展有限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 村东升科技园·北
公司
领 地 B-2 楼 4 层
C415
增加 □
减少 (备注:信息披露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 义务人放弃部分表决权导
有无一致行动人 有 无
化 致其持有的上市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的比例减少)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
是 □ 否 是 否
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放弃表决权 其他 □
信 息 披 露 本次权益变 拥有表决
占公司总 拥有表决权
义务人/一 动前持股数 权占总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 股本比例 股数(股)
致行动人 量(股) 本的比例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
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中持环保 33,215,816 13.01% 33,215,816 13.01%
比例
许国栋 6,845,050 2.68% 6,845,050 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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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 本次权益变 占公司总 拥有表决权 拥有表决权
义务人/一 动后持股数 股本比例 股数(股) 占总股本的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 致行动人 量(股) 比例
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
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中持环保 33,215,816 13.01% 17,990,006 7.05%
许国栋 6,845,050 2.68% 6,845,050 2.68%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 时间:2026 年 1 月 5 日
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
式 方式:签署《表决权放弃承诺》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
不涉及
源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
于未来 12 个月内继续增 是 否
持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
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
是 □ 否 □ 不适用
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
题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
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
是 □ 否 □ 不适用
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
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
益的其他情形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
是 □ 否 □ 不适用
得批准
是否已得到批准 是 □ 否 □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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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附表签署页)
中持(北京)环保发展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的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本页无正文,为《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附表签署页)
一致行动人(签字):
许国栋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