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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巨石: 中国巨石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审核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31 21:08:20

         中国巨石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审核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
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
《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
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巨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中国巨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中国巨石”或“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他相关资料进行核查,发表如
下意见:
《管理办法》《试行办法》《工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公司履行了相关的法定程序,关联董事回避了对该事项
的表决,审批程序合法合规。
的禁止实施激励计划的情形,包括: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
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
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
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具备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
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
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未包括公司的独立董事,也
未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
偶、父母、子女;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试行
办法》《工作指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5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
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流程和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试行办法》《工
作指引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数量、授予日、授
权日、授予条件、授予价格、解除限售条件、解除限售日等事项)未
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
利益。
考核指标的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
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完善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分配机制,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
提高管理效率与水平,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且不存在明显损害
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且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
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且列入本次
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
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并一致同
意本次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国巨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关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审核意见》签字页)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签字:
   邹惠平        武亚军            刘江宁
   刘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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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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