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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邦股份: 银邦股份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2026年付息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30 23:11:28

证券代码:300337       证券简称:银邦股份         公告编号:2025-080
债券代码:123252       债券简称:银邦转债
                银邦金属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 2026 年付息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银邦转债”
      (债券代码:123252)将于 2026 年 1 月 7 日按面值支付第一年利
息,每 10 张“银邦转债”(面值 1000 元)利息 2.00 元(含税);
 “银邦转债”票面利率:第一年为 0.20%,第二年为 0.40%,第三年为 0.80%,
第四年为 1.50%,第五年为 1.90%,第六年为 2.30%;
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26 年 1 月 6 日卖出本期
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银邦金属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 月 7 日公
开发行了 785 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债券简称:银邦转债,债券代码:123252),
根据《银邦金属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以下简称
“《上市公告书》”)的有关规定,在“银邦转债”的计息期间内,每年付息一次,
现将付息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银邦转债”基本情况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所有到期未转股
的可转债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
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
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的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债发行
首日。
   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
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
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转股年度有关利息和股利的归属等事项,
由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确定。
   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
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 5 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
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
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次可转换公司债券进行了信用评级,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 AA-,评级展望为稳定;
本次可转债的信用等级为 AA-。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上市后,联合资信评估股
份有限公司将进行跟踪评级。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规定,本期为“银邦转债”第一年付息,计息期间为
债”(面值 1,000 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2.00 元(含税)。对于持有“银邦转
债”的个人投资者和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利息所得税由证券公司等兑付派
发机构按 20%的税率代扣代缴,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实际每 10 张派发利息
为:1.60 元;对于持有“银邦转债”的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 和 RQFII),根据
债券登记日当日最新税收政策进行执行;对于持有“银邦转债”的其他债券持有
者,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每 10 张派发利息 2.00 元,其他债券持有者自行缴
纳债券利息所得税。
三、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
   根据《募集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规定,本次可转债付息的债
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如下:
四、本次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 2026 年 1 月 6 日(该日期为债权登记日)下午深圳
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银邦转债”持有人。
五、本次付息方法
   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并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
定的银行账户划付用于支付利息的资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
资金结算系统将“银邦转债”本次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
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六、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
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第 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
得税统一由各付息兑付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对于持有“银邦转债”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分
别简称“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
得税法》),根据《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
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 34 号)的规定,自 2021 年 11 月 7 日
起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
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
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公司提
示投资者特别注意,因上述政策到期后是否延续存在不确定性,请投资者根据届
时最新的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应的纳税义务。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联系方式
  咨询部门:银邦金属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联系地址: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鸿山街道鸿山路 99 号
  联系电话:0510-88991610
  特此公告
                        银邦金属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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