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印章管理制度
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印章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印
章刻制、保管以及使用的合法性、严肃性和安全性,防范印章管理和
使用中的不规范行为,维护公司形象和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子公司、分公司及各部门印章的
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印章包括公司及子公司公章、合同专用章、
董事会印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印章、部门章及
其它业务类章等具有法律效力的印章。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公文、信函、授权委托书、证件、证
书、财务报表、统计报表及对外签署的合同、协议及其他须用印章的
文本、单据等。
第二章 印章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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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公司(子公司)公章:适用于以公司(子公司)名义上
报国家机关、政府部门的重要公函和文件,以公司(子公司)名义出
具的证明、函件、下发的各类内部文件以及以公司名义签订的各类协
议、合同等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等。
第六条 法定代表人印章:适用于由公司及子公司法定代表人签
章的文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统计报表等。
第七条 财务印鉴专用章:适用于公司(子公司)财务部门对外
开具发票、银行票据及其它财务凭证等。
第八条 合同专用章:适用于以公司及子公司名义签订的不需要
使用公司(子公司)公章情形各类协议、合同等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件。
第九条 董事会印章:适用于以董事会名义出具的公告、报告、
文件、函件等。
第十条 各类业务章及部门章:仅限于公司内部使用,适用于以
部门名义出具的通知、报告、证明等文件,不签署对外文件,对外使
用不具有法律效力。
第三章 印章的刻制、启用
第十一条 印章的刻制由公司办公室统一负责,办公室可授权各
子公司行政办公室具体负责子公司印章的刻制。需刻章的部门提出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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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填写《印章刻制申请单》,办公室按规定的程序审批后,负责刻
制。
第十二条 印章刻制的审批权限。公司公章的刻制,由公司办公
室提出申请,董事长审批;法定代表人印章的刻制,由公司办公室提
出申请,公司法定代表人审批;董事会印章的刻制,由公司董事会办
公室(或证券部)提出申请,董事长审批;其他印章的刻制由使用部
门提出申请,由办公室负责人报请总经理审批。
第十三条 办公室应严格按照印章刻制备案程序,到当地公安机
关领取刻章卡,并进行备案。
第十四条 印章刻制完毕,办公室及时将印模备案后,发布印章
启用通知。通知中应明确发布印章全称、启用日期、启用印模,由使
用部门印章保管责任人领取,并在《印章领取、交接登记表》上签名
确认。办公室应做好《印章领取、交接登记表》登记、保管工作,并
按照年度装订,进行归档保管。
第十五条 由于单位变动、更名或其他原因停止使用印章、印鉴,
或其破损无法使用时,应由保管人员按程序报相关领导批准,将其交
回办公室封存或销毁,并由办公室办理新章刻制事宜。
第十六条 未经审批,公司(子公司)的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
私自刻制公司各类印章,违反者将予以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 印章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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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公司公章由办公室负责人保管;董事会专用章由公司
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股份公司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印章由财务
总监负责保管;发票专用章由会计部负责人保管;各子公司的财务专
用章、发票专用章由子公司财务负责人保管,法定代表人印章由出纳
保管;合同专用章由销售部门负责人保管;各部门章、业务章由部门
负责人保管。
第十八条 各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印章保管的第一责任人,印章
保管人为直接责任人。
第十九条 公司(子公司)各类印章保管人员应保证印章的安全,
规范使用,建立印章使用台账,若不慎遗失、损毁、被盗,应迅速向
公司办公室报告,同时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二十条 各类印章自启用之时起,各领用部门和印章保管人员
将承担该印章管理责任,对因印章使用、保管违反本制度,给公司(子
公司)权益造成损害的,应追究印章保管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印章保管人员因事、病、休假等原因不在岗位时,
经请示主管领导同意,印章保管人员应指定他人代管印章并向代管人
员交接工作,交代清楚用印时的注意事项,以明确责任。印章保管人
员正常上班后,代管人员应向保管人员交接工作。
第二十二条 印章保管人员离职,所在部门负责人应监督其将印
章管理情况作为离职移交工作的一部分,印章的移交手续办结后方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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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离职手续。印章保管人发生变更时,必须进行印章交接,交接双
方在《印章领取、交接登记表》上签名确认。
第二十三条 禁止任何人未经批准携带公司(子公司)印章外出。
如有特殊情形,确需带出使用时,须经总经理(或董事长)批准,用
印完毕后,相关人员应向用印审批人书面反馈用印情况并存档。
第五章 用章的审批
第二十四条 用章的审批包括特殊审批和一般审批。不管何种审
批,若法律或《公司章程》规定需经股东会、董事会同意方能够用章
的,需在股东会、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前提下用章。
第二十五条 特殊审批指经公司法定代表人签批的用章申请表
即成为用章的有效文件,一般审批指特殊审批外的以下各类印章的审
批。
第二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如需用印,依据以下审批流程办理:
(一)以公司名义发出的公文,盖公司公章的,用印经办人填写 OA
用印审批单,经由部门负责人、分管副总经理审批后申请用印。
(二)对外签署的合同或协议,盖合同专用章的,由分管副总经理
批准后盖章:①销售方面的,用印经办人填写 OA 用印审批单,经由
销售部门经理、分管销售副总经理审核批准。②采购方面的,用印经
办人填写 OA 用印审批单,经由采购部负责人、分管采购副总经理审
核批准。③设备、厂房、土地等基础设施建设及投资、理财、证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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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面的,由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的领导(董事会秘书)审核批准。
④其他情况需经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授权的领导批准。
(三)公司开具的介绍信、便函等及授权委托书经部门负责人或者
分管副总经理批准后用印并登记。严禁在空白介绍信、便函、授权委
托书等文本上加盖印章。
(四)公司董事会用章由董事会秘书审核、董事长批准后用印。
经董事会、股东会会议形成的决议制作会议文件或信息披露文件
需用印的,豁免按上述流程办理审批程序。
公司(含对子公司)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提供财务资
助、提供担保等事项,需要按照法律、《公司章程》等规定履行相关
审议程序,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后方可盖章。
第二十七条 财务人员依日常工作权限及常规工作内容使用财
务印章的,无须经上述程序,可直接由财务部负责人盖章,但必须做
好用章登记工作。
第二十八条 盖其他各类业务章的,须经主管总监或授权的部门
经理批准。如涉及欠款发货的,需由主管销售的总监批准。盖产品检
验测试专用章的,由质量检验部门负责人批准并盖章。如涉及经济、
纠纷等特殊情况的须经总经理批准。
第六章 印章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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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印章保管人员要坚持原则,遵守保密规定,严格照
章用印。未按批准权限申请用印或用印审批手续不全的,印章保管人
员不予用印;经办人拒绝印章保管人审核文件内容或提供审批手续的,
印章保管人可拒绝用印并报告领导处理。
第三十条 印章保管人应同时对用章情况进行汇总,,包括盖章
材料名称、份数,用印名称、用印日期、用印部门等内容,并由印章
保管负责人签字。
第三十一条 使用财务印章必须基于发生的真实、合法、手续完
备的财务会计业务,加盖财务印章时,应位置恰当,端正整洁,图形
清晰。禁止非财务事项加盖财务印章,严禁财务印章外借其他公司。
第三十二条 其他部门因特殊原因(事项)使用财务印章的,必
须办理《印章使用审批单》,经公司(子公司)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
批准后方可办理,且保管人员必须严格监控印章的使用过程。建立《财
务印章使用登记簿》,登记保管人非正常业务使用印章的每一笔事项,
注明印章名称、使用事项、经手人、使用日期、起止时间及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各类印章的保管人严格执行公司印章管理办法,不
得私自使用印章,不得外借,不因任何人指示、要求而违规用章。有
违反规定情形的,一经发现,严肃处理;若因擅自用印导致公司遭受
经济损失时,由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并按公司人力资源管理的规定进
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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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印章保管人员用印盖章位置要准确、恰当,有日期
的要骑年盖月,印迹要端正清晰,印章的名称与用印件的落款要一致,
不漏盖、不多盖。
第三十五条 盖章后印章保管人将《用章汇总表》收回保管,按
月装订,并交给公司存档部门。
第七章 印章的交接
第三十六条 印章移交须办理交接手续,签署《印章交接登记表》,
注明印章名称、图样、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移交时间等信息。
印章保管人印章持有情况纳入员工离职时移交工作的一部分。印章保
管人离职时,须办理所管印章的移交手续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第八章 印章的重刻、停用与销毁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印章须停用:公司名称变更;印章损
坏;印章遗失或被窃,声明作废;公司决定停用。
第三十八条 印章停用须经总经理或董事长批准,并及时将停用
印章送公司办公室封存,办公室应建立印章上交、存档、销毁的登记
档案。
第三十九条 仅以下原因可以重刻印章:公司名称变更、印章使
用损坏、印章遗失或被窃。公司名称变更时,应将印章、刻章卡交回
主管公安机关销毁,并重新申领、刻制。刻制完毕后按照本制度要求,
由印章保管责任人重新领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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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印章使用损坏时,应将印章交回主管公安机关备案销
毁,并申请重新刻制,由公安机关在刻章卡上登记盖章确认。
第四十一条 对于不需要在公安机关备案的印章,按照新刻印章
的审批流程,填写《印章刻制申请》,审批后交办公室刻制。损坏的
印章填写《印章销毁审批单》,审批后由办公室及保管责任人共同监
督销毁,并在《印章销毁审批单》上签名确认。《印章销毁审批单》
由办公室负责保管和存档。
第四十二条 印章遗失或被盗的,应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登报声
明作废,并在主管公安机关备案后重新刻制。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违反以上规定者,公司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若
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者,公司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自公布之日
起实施,原相关印章管理制度同时废止,修改时亦同。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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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