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名称: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莱茵生物
股票代码:002166
信息披露义务人:秦本军
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穿山东路
通讯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穿山东路
权益变动性质:股份减少(协议转让、表决权放弃)
签署日期: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
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拥
有权益的股份。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
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在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
违反其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履行如下程序:1、本次交易中受让股权主体完成私募
股权基金的备案;2、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经营者集中获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经营者集中审批通过;3、本次协议转让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合规性确认意见并完
成股份转让过户登记。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能通过相关部门审批及通过审批的时间存在一定的不确
定性,提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
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
何解释或者说明。
目 录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意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 秦本军
莱茵生物、上市公司、目标公
指 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2166
司
广州德福营养 指 广州德福营养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指莱茵生物及其控制且并表的所有公司、企业、法人和
集团公司 指
非法人组织
信息披露义务人秦本军先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向广州德
标的股份 指 福营养转让的莱茵生物60,000,000股股份,占莱茵生物总
股本的8.09%
秦本军先生与广州德福营养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股份转让协议》 指
关于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
《表决权放弃协议》 指 关于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表决权放弃协议
信息披露义务人秦本军先生向广州德福营养协议转让其
所持莱茵生物60,000,000股股份(比例为8.09%),放弃
本次权益变动 指
信息披露义务人秦本军先生向广州德福营养协议转让其
本次协议转让、本次股份转让 指 所持莱茵生物60,000,000股股份,占莱茵生物总股本的
秦本军先生在表决权放弃期限内自愿放弃所持上市公司
本次表决权放弃 指 股份中189,141,310股股份的表决权,占莱茵生物总股本
的25.50%
《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
本报告书 指
书》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结算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收购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亿元
本报告书中如出现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
这些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造成的。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姓名 秦本军
性别 男
身份证号 4523221974********
通讯地址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穿山东路
国籍 中国
长期居住地 中国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 否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秦本军先生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
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综合考虑自身及上市公司发展情况,拟通过本次权益变动,
为上市公司引入在产业资源、投资管理等方面具有较大优势并认可上市公司主
营业务、内在价值及未来发展前景的投资者取得公司控制权,进一步优化上市
公司资产并为公司业务发展赋能,提升上市公司经营治理水平,增强上市公司
综合竞争实力。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 12 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
处置其已拥有权益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次权益变动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未来 12
个月内继续增持或处置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秦本军先生在该协议签署日至标的股份过户完成
日止的持续期间,不以任何方式转让或减持所持上市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股份。
目前秦本军先生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部分处于质押状态,不排除未来 12 个月内,
秦本军先生在遵守《股份转让协议》的前提下减持的可能。
根据《表决权放弃协议》,秦本军先生放弃所持上市公司合计 189,141,310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25.50%)的表决权,表决权放弃的期限至下列情
形孰早或届满之日:(1)标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登记至乙方名下之日起满 24 个月;(2)经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乙方书面
同意终止或豁免甲方放弃表决权的安排且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为确保上市公司的控制权的稳定性,秦本军先生承诺在《表决权放弃协议》
的基础上,补充承诺如下:
发行”)暨广州德福营养及其关联方通过本次发行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股份登记手续之日(以下简称“股
份登记日”)超出《表决权放弃协议》协议第 4.1 条第(1)款约定的 24 个月
期限,则秦本军先生所持有的弃权股份的表决权放弃期限顺延至股份登记日;
表决权放弃期限将在《表决权放弃协议》协议第 4.1 条第(1)款约定的 24 个
月期限之上延长 12 个月,即表决权放弃期限为 36 个月。
如果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
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份转让协议》,约定秦本军先生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 60,000,000 股股份通过协
议转让方式转让给广州德福营养。同日,双方签署《表决权放弃协议》,约定
秦本军先生在表决权放弃期间自愿放弃持有的上市公司 189,141,310 股股份(占
上市公司总股本 25.50%)的表决权,保留上市公司 22,248,282 股股份(占上市
公司总股本 3.00%)的表决权。
自本次协议转让的股份完成股份过户登记且上市公司董事会完成换届后,
广州德福营养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侯明女士和 LI ZHENFU 先生成为上市公
司共同实际控制人,本次权益变动将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
变动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秦本军持有上市公司 271,389,592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
股本的 36.59%。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相关股东的权益变动情况如下:
本次权益变动前 本次权益变动后
股东 持股 表决权 持股 表决权
持股数量 持股数量 表决权数量
比例 比例 比例 比例
(股) (股) (股)
(%) (%) (%) (%)
秦本军 271,389,592 36.59 36.59 211,389,592 28.50 22,248,282 4.14
广州德福营养 - - - 60,000,000 8.09 60,000,000 11.17
注:表决权比例=表决权数量/(上市公司总股本-已放弃的表决权数量-库存股数量)
(该公式适用于本次权益变动后的表决权计算)
三、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关于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
议》,协议具体内容如下:
甲方(转让方):秦本军
乙方(受让方):广州德福营养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本协议项下甲方拟向乙方出售并转让、且乙方拟自甲方购买并受让的标的
股份,系甲方截至本协议签署日依法持有的目标公司股份 6,000 万股(占目标
公司总股本 8.09%的股份);包括该等股份的所有权、利润分配权、表决权、
董事提名权、资产分配权等法律法规和目标公司章程规定的目标公司股东应享
有的一切权利和权益。
本次股份转让所涉及的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格为 10.76 元/股,对应标的股份
转让价款总额为 64,560 万元(含税价)。该等转让价格不低于本协议签署日前
一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收盘价的 90%。
双方进一步同意并确认,如上市公司在过户完成日前,有派息、送股、资
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股份转让数量及价款将根据法律法规的
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1)乙方(或乙方其他关联主体)应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
向甲方或其指定的银行账户支付本次股份转让价款总额的 30%作为本次股份转
让的诚意金,其中诚意金的 50%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支付。为担
保本次股份转让因任何原因未生效、交割或被终止、解除、撤销、无效的情况
下甲方向乙方(或乙方其他关联主体)(以届时乙方要求为准)返还全部诚意
金本金以及其利息的义务,甲方应将其持有的目标公司 4,500 万股股份于乙方
(或乙方其他关联主体)向甲方支付 50%诚意金后的 5 个工作日内质押给乙方
(或实际支付诚意金的乙方其他关联主体)(以届时乙方要求为准),并办理
完成相关质押登记手续。在甲方将诚意金和利息(如有)归还后 5 个工作日内,
乙方(或实际支付诚意金的乙方其他关联主体)应将该等质押的股份办理完成
解除质押相关手续。
(2)本协议生效条件均已达成且持续满足的前提下,双方及上市公司已按
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就本次股份转让取得
所有必要的政府审批、许可、登记、备案(包括深交所出具的确认函)之日起
方支付本次股份转让价款总额的 70%作为首款,则甲方应当在收到首款当日退
还诚意金实际支付方支付的诚意金。
(3)在标的股份过户完成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指定的银
行账户支付本次股份转让价款总额的 30%。
双方同意,在乙方已经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甲方足额支付本次股份转让价
款总额的 70%后的 5 个工作日内,且在本协议生效条件持续满足的前提下,甲
方及乙方应当向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标的股份转让过户登记。甲方及乙方应按照
结算公司的要求提供标的股份转让过户登记必需的各项文件。自标的股份从甲
方变更登记至乙方名下之日即过户完成日起(含当日),依附于标的股份上的
一切目标公司股东权利与义务由乙方享有和承担。
双方同意,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上市公司董事会的过半数人选由乙方提
名,组成新一届董事会。自标的股份过户完成之日起的 2 个工作日内,乙方应
向目标公司董事会提名董事候选人。甲方应当协调目标公司在标的股份过户完
成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召开董事会及股东会对目标公司的董事会提前换届选举
并选举乙方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当选为目标公司的董事。
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甲方仍将持有上市公司 28.50%的股份(211,389,592
股),甲方除继续保留所持有的上市公司 3%的股份(22,248,282 股)的表决权
外,其同意放弃所持有的上市公司剩余 25.50%的股份(189,141,310 股)对应的
表决权。
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且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完成前,若甲方
拟减持、出售股份需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经乙方同意后,甲方有权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减持、出售剩余股份。甲方拟减持、出售剩余
股份如采用大宗交易或协议转让方式的,同等条件下乙方或其指定第三方有优
先购买权。
本协议自甲方及乙方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且加盖乙方公章之日后成立,其
中第 4.1 条(4.1 本次股份转让的诚意金的支付)、第五条(第五条 目标公司
过渡期安排)、第七条(第七条 交易双方的陈述和保证)、第九条至第十五条
(第九条 协议生效、变更、补充与解除、终止;第十条 不可抗力;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和补救;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和保密;第十三条 适用的法律和争议解
决;第十四条 通知;第十五条 其他)自本协议成立之日起生效,其余条款于
下列条件全部成就/满足之日生效:
(1)乙方完成尽职调查,且尽职调查结论与目标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不存
在重大差异。如乙方认为存在重大差异,应在上市公司向深交所提交本次股份
转让的合规申请文件前向甲方书面提出,否则应视为不存在重大差异;
(2)本次交易及本次股份转让获得乙方内部所有的决策和审批机构审议通
过;
(3)乙方完成私募基金备案手续;
(4)本次交易涉及的经营者集中事项取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不予进一
步审查的决定或不予禁止的决定;
(5)深交所已完成对转让双方提交的材料完备性审核,并出具目标公司股
份转让确认书,对本次股份转让事项予以确认;
(6)双方已签署《表决权放弃协议》;
(7)除已公开披露的事项外,集团公司或甲方不存在被立案调查或司法侦
查且暂无明确结论等情况,过渡期间未发生实质影响标的股份权益完整性的情
形,集团公司正常经营且未发生或未可能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亦不存在可能实
质影响受让方取得目标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情形;
(8)集团公司已就本次股份转让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债券持有人或其他任
何负有通知义务的主体(不限于金融机构债权人,下同)履行适当通知义务,
并根据集团公司与相关债权人、被通知主体的约定取得该等主体就本次交易的
书面同意;
(9)甲方在本协议项下作出的声明、保证和承诺持续为真实、准确、完整,
不存在任何虚假、隐瞒、重大遗漏及误导,且甲方持续遵守其在本协议中作出
的保证。
(1)双方均须严格遵守本协议的约定,任何一方不遵守本协议约定的任何
内容或作出的相关承诺,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负责赔偿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
造成的所有损失包括守约方为实现权利支付的全部费用。
(2)如因乙方原因未按本协议约定按时足额向甲方支付标的股份转让价款,
并在甲方书面催告后 5 个工作日内仍未支付的,甲方可要求乙方以应付未付的
股份转让价款的万分之五/每日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以甲方书面催告后 5 个工
作日为基准日,基准日后的次日为违约金支付的起算日)。迟延达到 30 日乙方
仍未解决的或仍未按协议足额支付股份转让价款的,甲方可单方解除本协议并
终止履行《表决权放弃协议》,同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
本协议约定的股份转让价款的 10%。双方确认,诚意金在本协议第 4.2 条生效
且第 4.2 条第(1)款(即前文“5、股份转让的实施”之(2))约定付款条件
达成前不属于股份转让价款,乙方根据本协议约定支付诚意金的义务不适用本
条约定。
(3)在乙方全力配合提供全部办理过户所需资料的情形下,如甲方延迟办
理标的股份过户给受让方的,每延迟一日,应按乙方已支付价款的每日万分之
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延迟达到 30 日,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甲方向其
支付本协议约定的股份转让价款的 10%的违约金;协议解除后,甲方应在本协
议解除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将已收到的诚意金、股份转让价款及利息(利息按年
利率 6%、一年 365 日计算(不足一年为实际天数/365)返还给乙方。延迟的基
准日以转让价款支付完毕 70%后 5 个工作日为准,该款约定日期届满的次日为
违约金支付的起算日。
(4)在标的股份过户至乙方名下前,若本协议因双方协商一致决定终止、
或因任何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证券监管机构的原因导致本协议无法继续履
行,双方均不构成违约,甲方承诺在股份转让失败之日起 90 日内将乙方已实际
支付的诚意金、股份转让价款及诚意金实际支付方支付诚意金之日至甲方返还
日产生的利息(按年利率 6%、一年 365 日计算(不足一年为实际天数/365)返
还给乙方或诚意金实际支付方(以届时乙方要求为准);否则,甲方按应返还
金额每日万分之一向乙方支付滞纳金(与利息可同时适用),计算期间直至甲
方全部返还应返还款项日。股份转让失败之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日期:1)双方
签署股份转让终止协议日;2)股份转让经深交所审核并不予出具确认意见之日
或结算公司不予办理标的股份过户登记之日。
(5)若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或目标公司被证监会、深交所等证券监管机构
立案调查或处罚的,或者导致乙方或目标公司被司法机关裁定需进行大额民事
赔偿的,或目标公司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情形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向其支付
股份转让价款的 10%的违约金并赔偿乙方经济损失,且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
议。若届时已经完成标的股份过户,在甲方支付相当于股份转让价款 10%的违
约金并赔偿乙方经济损失的基础上,双方应当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积极协
商恢复到本协议签署前状态。
(6)如上述违约方支付的违约金仍然不足弥补守约方损失的,违约方应进
一步负责赔偿直至弥补守约方因此受到的全部损失。本款所约定之违约金及损
失赔付形式均为现金支付。
(7)如甲方违反协议第 6.1 条(6.1 上市公司董事会提前换届选举)、6.2
条(6.2 甲方剩余股份的表决权安排和其他安排)及 6.3 条(6.3 甲方在本次协
议转让股份过户完成后及目标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完成前应当尽合理努力配
合乙方取得并维持控股股东地位)的规定,乙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双方按
照本协议终止安排执行。
(二)《表决权放弃协议》的主要内容
股份有限公司之表决权放弃协议》,协议具体内容如下:
甲方(转让方):秦本军
乙方(受让方):广州德福营养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弃权股份的表决权放弃
在表决权放弃期间,甲方自愿放弃弃权股份 即甲方所持有的上市公司
乙方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该等股份的数量如因上市公司送股、公积金转增、
配股等方式而发生变动的,弃权股份数量以根据除权除息规则作相应调整后的
股份数量为准。
(2)弃权股份表决权放弃的期限
弃权股份的表决权放弃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生效,至下列情形孰早或届满
之日:①标的股份在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至乙方名下之日起满 24 个月;②经深交
所认可,乙方书面同意终止或豁免甲方放弃表决权的安排且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为免疑义,如乙方未按《股份转让协议》的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导致甲方根
据《股份转让协议》的约定单方解除《股份转让协议》,或出现其他任何情况
导致《股份转让协议》未生效或提前解除或终止,则本协议约定的弃权股份及
标的股份的表决权放弃的期限即刻届满暨本协议提前解除,甲方对弃权股份及
标的股份的表决权自动恢复。
为确保上市公司的控制权的稳定性,秦本军先生承诺在《表决权放弃协议》
的基础上,补充承诺如下:
①如果上市公司完成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
发行”)暨广州德福营养及其关联方通过本次发行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股份登记手续之日(以下简称“股
份登记日”)超出《表决权放弃协议》协议第 4.1 条第(1)款约定的 24 个月
期限,则秦本军先生所持有的弃权股份的表决权放弃期限顺延至股份登记日;
②如果本次发行不论因任何原因终止,则秦本军先生所持有的弃权股份的
表决权放弃期限将在《表决权放弃协议》协议第 4.1 条第(1)款约定的 24 个
月期限之上延长 12 个月,即表决权放弃期限为 36 个月。
(3)弃权股份的转让和质押限制
在表决权放弃的期间内,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前提下,甲方可
以通过大宗交易或协议转让方式转让弃权股份,但需符合《股份转让协议》的
约定且乙方及其关联方就该等转让的弃权股份享有优先购买权,如乙方及其关
联方未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甲方应确保该等弃权股份的受让方对应承继甲方在
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甲方承诺,如甲方的关联方因赠与、财产分割、司法划转或其他非转让的
方式取得弃权股份,甲方应确保其关联方对应承继甲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在本次交易所涉目标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发行的股份在
登记结算公司完成登记在乙方及其关联方名下前,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将
其所持有的全部或者部分弃权股份质押给非乙方或乙方指定的第三方。
甲方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 6,000 万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本 8.09%的股份,以下简称“标的股份”)转让给乙方。
《股份转让协议》签署后至标的股份在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至乙方名下前,甲方
自愿放弃标的股份的表决权,自标的股份在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至乙方名下起,
标的股份的表决权自动恢复。
除弃权股份外,剩余股份中,甲方仍将保留所持有的上市公司 22,248,282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 3%的股份)的表决权。
如协议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全面履行或迟延履行本协议项下其承担的任何
义务,或者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项下任何其声明、陈述、承诺或保证均构成违
约,其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守约方因此遭受的全部经济损失。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是否权利限
制,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股份是否存在被限制权利的情况及其他安
排
本次权益变动前,秦本军直接持有上市公司无限售 A 股流通股股份
股,质押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23.83%,占秦本军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数量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协议转让拟出让的上市公司 6,000 万股股份不存在被
质押、冻结或司法强制执行等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的股
份不存在被限制权利的情况。
第五节 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前 6 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买卖上
市公司股票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
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
其他信息,也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
披露的其他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受让方的主体资格、诚信情况及受让意图
(一)受让方的主体资格
企业名称 广州德福营养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注册地址 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亿创街 1 号 406 房之 1307
通讯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国贸写字楼二座 2903
执行事务合伙人 广州德福三期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经营期限 2025 年 12 月 2 日至 2075 年 11 月 28 日
出资额 135,100.00 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112MAK1ANMR2F
成立时间 2025 年 12 月 2 日
经营范围 企业管理咨询;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企业管理
普通合伙人:广州德福三期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资
合伙人名称 100 万元,出资比例 0.074%;有限合伙人:广州德福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出资 13.50 亿元,出资比例 99.926%
广州德福营养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合伙企业,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广州德福营养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规定的应
当解散的情形。
广州德福营养及其实际控制人侯明女士、LI ZHENFU 先生不存在《收购管
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
能够提供《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文件,具备《收购管理办法》所要
求的收购上市公司的主体资格。
(二)受让方的诚信情况
广州德福营养及其实际控制人侯明女士、LI ZHENFU 先生最近五年未受过
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不存在涉及与经济纠纷
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形。
(三)受让方的受让意图
基于对上市公司价值及其良好发展前景的认同,广州德福营养及其实际控
制人侯明女士、LI ZHENFU 先生通过本次权益变动和董事会改组取得上市公司
控制权。本次权益变动和董事会改组完成后,广州德福营养及其实际控制人侯
明女士、LI ZHENFU 先生将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内部制
度的要求,履行作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权利及义务,规范管理运作上市
公司,提升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谋求上市公司长期、健康发展,为全体股东
带来良好回报。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对公司的负债等情况
截至本报告披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不存在未清偿的对上市
公司的负债;上市公司不存在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的负债提供担保的
情形;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亦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_____________
秦本军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
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_____________
秦本军
年 月 日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二)各方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及《表决权放弃协议》;
(三)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查文件时间和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住所,供投资者查阅。
基本情况
桂林莱茵生物
上市公司名称 科技股份有限 上市公司所在地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公司
股票简称 莱茵生物 股票代码 002166.SZ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秦本军 信息披露义务人住所 桂林市
增加□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 减少□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无□
化 不变,但持股
人发生变化□
是□√
否□
说明:本次权益变动完成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 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是上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
√ 否□
是□ 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 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本次
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人 权益变动和董事会改组完
成后,上市公司实际控制
人 变 更 为 侯 明 女 士 、 LI
ZHENFU 先生。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协议转让□√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间接方式转让□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执行法院裁定□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
继承□ 赠与□ 其他□ √(表决权放弃)
选)
说明:秦本军先生签署了《表决权放弃协议》,在表决权放弃期
间,放弃其合法持有的上市公司 189,141,310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
股本的 25.50%)对应的表决权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
持股数量:271,389,592 股
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持股比例: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36.59%
比例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变动数量:协议转让减少 60,000,000 股,放弃表决权 189,141,310 股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 变动比例:协议转让减少 8.09%,表决权放弃减少 25.50%
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 变动后持股数量:211,389,592 股
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变动后持股比例: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28.50%
变动后表决权数量:22,248,282 股
变动后表决权比例: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量的 4.14%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
时间:办理完毕协议转让过户相关手续之日
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
方式:协议转让、表决权放弃
式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
是□ 否□ 不适用□
√
源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
于未来 12 个月内继续增 是□ √
否□
持或继续减持
基本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前 6 个
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 是□ 否□√
该上市公司股票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
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
是□ 否□√
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
题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
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
是□ 否□√
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
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
益的其他情形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
√
是□ 否□
得批准
是□ 否□
√
说明: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履行如下程序:
是否已得到批准
变动涉及的经营者集中获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经营者集中审批
通过;3、本次协议转让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合规性确认意见并完成
股份转让过户登记。
(本页无正文,为《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_____________
秦本军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