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股票

世运电路: 世运电路2025年中期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4 16:05:04

证券代码:603920         证券简称:世运电路           公告编号:2025-094
              广东世运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0.3元(含税)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5/12/19     -      2025/12/22     2025/12/22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广东世运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 11 月
二、     分配方案
     发放年度:2025年中期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720,592,317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3
元(含税)
    ,共计派发现金红利216,177,695.10元(含税)。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5/12/19     -      2025/12/22     2025/12/22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
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
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本次权益分派不涉及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
     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广东顺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新豪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广东
顺德高新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广东顺德科创璞顺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由公司按
照有关规定自行发放现金红利。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由公司根据《关于上
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及《关于实施
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的规定,公司
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 0.3 元。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
记日后转让股票时,将按照上述通知有关规定执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
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
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至公司,公司将在
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
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
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根据《关于实施
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按
  (3)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QFII”)股东,由公司根据国家税务
总局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
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
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27 元。如 QFII 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
(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股通”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股东,
其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
《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
该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办理。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公司
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 0.3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如有疑问,请根据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证券事务部
联系电话:0750-8911768
特此公告。
                           广东世运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证券之星资讯

2025-12-12

首页 股票 财经 基金 导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