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技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中国科技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本公司”)股东会(以下简称“股东会”)的职责权限,保证公司股东会规范
运作,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平等有效地行使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
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中国科技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对公司、公司股东及其授权代理人、
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列席股东会会议的其他有关人员具有法律约
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
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负责股东会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等事
宜。
第四条 股东会为本公司的权力机构,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应当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
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
两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时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八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
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董事会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
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
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提议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
持股东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
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发布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
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
于百分之十。
第十二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
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
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
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
司承担。
第三章 股东会的提案和通知
第十四条 股东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股
东会职权范围;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
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上述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应当向召集人提供持
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证明文件。股东通过委托方式联合提出提案的,委托股东
应当向被委托股东出具书面授权文件。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
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
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
除外。公司不得提高提出临时提案股东的持股比例。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
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
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六条 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东会应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计算前述“二十日”、“十五日”的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但包括通知发出当日。
第十七条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
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有关提案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会议资料或者解释。有
关提案涉及中介机构等发表意见的,应当作为会议资料的一部分予以披露。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可以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五)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认,不得变更。
在股东会上拟表决的提案中,某项提案生效是其他提案生效的前提的,召集
人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披露相关前提条件,并就该项提案表决通过是后续提
案表决结果生效的前提进行特别提示。
召集人应当在召开股东会 5 日前披露有助于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
决策所必需的材料。需对股东会会议材料进行补充的,召集人应当在股东会召开
日前予以披露。
第十八条 提出涉及投资、财产处置和收购兼并等提案的,应当充分说明
该事项的详情,包括:涉及金额、价格(或计价方法)、资产的账面值、对公司
的影响、审批情况、是否涉及关联交易等。如果需进行资产评估、审计或出具独
立财务顾问报告的,提案人还应当同时向股东披露资产评估情况、审计结果或独
立财务顾问报告。
第十九条 提出解聘或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提案时,应提前十五日通
知该会计师事务所,并向股东会说明原因。会计师事务所有权向股东会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董事会应在下一次股东会说明原因。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单独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提出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经董事会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核后,由董
事会以提案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
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后直接进入董事会,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非职工代表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
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及其他情况。非
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之前做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
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其中独
立董事的提名人还应当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被
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公司最迟应当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通知公告时,将所有独
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提名人声明与承诺、候选人声明与承诺、
独立董事履历表)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并保证报送材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提名人应当在声明与承诺中承诺,被提名人与其不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
响被提名人独立履职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拟讨论非职工代表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当
充分披露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本公司股票的情况;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非职工代表董事外,每位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应当
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二十二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
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
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四章 股东会的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以每次召开股东会通知为准。
股东会应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时
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现
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前至少 2
个交易日公告并说明原因。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
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
序。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
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
东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
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
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五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
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公司和召集
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二十六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他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出示其本人有效身
份证件和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七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
(一) 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 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 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 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二十八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投票代理委托书和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
他授权文件,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会议通知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会议。
第二十九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应载
明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三十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
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一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列席,并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召集的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
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
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
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
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
继续开会。
第三十三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
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会通知时披露。
第三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五条 会议在主持人的主持下,按会议议程逐项进行。
第三十六条 股东参加大会,应当认真履行其法定义务,不得侵犯其他股东
的权益,不得扰乱大会的正常程序或会议秩序。
第三十七条 股东参加股东会,依法享有发言权。
股东发言时应首先报告其所持有的股份数额并向会议主持人出示有效证明。
对股东违反上述程序要求发言的,股东会会议主持人有权予以拒绝或制止。
第三十八条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有权就议事日程或提案提出质
询,股东会会议主持人应就股东提出的质询做出回答,或指示有关负责人员做出
回答。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股东会会议主持人可以拒绝回答质询,但应
向质询者说明理由:
(一) 质询与提案无关;
(二) 质询事项有待调查;
(三) 回答质询将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或明显损害公司或股东共同利益;
(四) 其他重要事由。
第四十条 股东会会议主持人可以要求下列人员退场:
(一) 不具备前条规定的出席会议资格的;
(二) 蓄意扰乱会场秩序的;
(三) 衣冠不整有伤风化的;
(四) 携带危险物品或动物的。
如果前款所列人员不服从退场命令时,股东会会议主持人可令工作人员强制
其退场。必要时可以请公安机关予以协助。
第四十一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
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
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章 股东会的表决与决议
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 董事会工作报告;
(二) 董事会成员的任免(不含职工代表董事)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三) 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
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 修改《公司章程》;
(二) 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
(三) 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四)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 股权激励计划;
(六) 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
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四十五条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
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四十六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
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应当充分披
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未能出席股东会的关联股东,不得就该事项授权代理
人代为表决,其代理人也应参照本款有关关联股东回避的规定予以回避。
关联股东在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公司董事会应在股东投票前,
提醒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关联股东应当主动向股东会说明情况,并明确表示不
参与投票表决。股东没有主动说明关联关系和回避的,其他股东可以要求其说明
情况并回避。
审议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 股东会审议的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该股东应当在股东会召开之
日前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 股东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大会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的
股东,并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
(三) 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审议、表决;
(四) 关联事项形成决议,必须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的半数以上通过;如该交易事项属特别决议范围,应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事项按上述程序进行关联关系披露或回避的,有关该关联
事项的决议无效。
第四十七条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除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
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
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
不计入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
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
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
例限制。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
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八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
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四十九条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
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
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
历和基本情况。
股东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
进行,并根据应选董事人数,按照获得的选举票数由多到少的顺序确定当选董事。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就任时间为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
第五十条 董事在股东会审议其受聘议案时,应当亲自出席股东会并就其
是否存在下列情形向股东会报告: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
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独立董事还应就其独立性和胜任能力进行陈述,并接受股东质询。
第五十一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应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
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在
股东会上不得对互斥提案同时投同意票。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
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不应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五十二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应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
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五十三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五十四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
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五十五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
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五十六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
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
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五十七条 股东会就大会提案进行审议后,应立即进行表决。股东会在进
行表决时,股东不再进行大会发言。
第五十八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
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股东会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
进行点算;如果股东会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
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股东会
会议主持人应当即时点票。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
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无法
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将导致会计师出具上述意见
的有关事项及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的影响向股东会做出说明。如果该事项
对当期利润有直接影响,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孰低原则确定利润分配预案或者公
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第六十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
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
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如出现否决议案、非常规、突发情况或者对投资者充分关注的重大事项无法
形成决议等情形的,公司应当于召开当日提交公告。
第六十一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
将在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六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
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
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召集人资格、召集程序、提案内容的合法性、股东
会决议效力等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
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及时执行股东会决议,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
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
息披露义务。
第六章 股东会记录
第六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 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 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 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 参加会议的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 《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六十四条 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被会议主持人强制其退场的,公司在股东会会议记录中
应当说明情况。
参加会议的董事拒绝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的,董事会应当在股东会会议记录中
注明。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
式表决情况一并保存,保存期限十年。
第六十五条 股东会到会人数、参会股东持有的股份数额、授权委托书、每
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会议记录、会议程序的合法性等事项,可以进行公证。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
“以下”,含本数;“超过”、“低于”、
“多于”,不含本数。
第六十七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所适用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八条 本规则所称公告、通知或者股东会补充通知,是指在符合中国
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和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布有关信息披露内容。
第六十九条 本规则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七十条 本规则的修改,由董事会提出修改案,提请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七十一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