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期)2025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重庆长安汽车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 2022 年面向专业投
(以下简称“22 长安 K1”)2025 年第
资者公开发行科技创新公司债券(第一期)
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以下简称“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并就本次债券持有人
会议所涉及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会议表决
程序和结果等相关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
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以及《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以下简称“《债券持有
人会议规则》”)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
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律师依照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要求和规
定,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有关的法律文件、资料进行了核查、验
法律意见书
证,并就有关事项向公司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
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
赖政府有关部门、公司、债券持有人、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或者其他有关
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该等证明文件的形式包括书面形式和电
子文档形式。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见证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
的。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公告材料,随
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并予以公告。
基于上述前提,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为 22 长安 K1 的债券受托管理人中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
程序召开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科技创新
公司债券(第一期)2025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
(以下简称“《会议通
知》”),公告了债券的基本情况、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
议登记办法、表决程序/提出异议程序和效力及其他事项等内容。
(二)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采取线上方式,采用简化程序,倘
若债券持有人对审议事项有异议的,应于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投票表决期间截止
日前(即 2025 年 11 月 12 日前)以电子邮件或者邮寄、快递文件等书面方式回
复受托管理人,电子文件送达时间以电子邮件到达指定邮箱系统的记录时间为准,
邮寄或者快递文件送达时间以受托管理人工作人员签收时间为准,逾期不回复的,
视为同意受托管理人公告所涉意见及审议结果。
本所认为,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债
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
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会议出席情况
根据《会议通知》,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截至债权登记日 2025 年 11 月
异议,并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提出异议。根据《会议通知》,本次债券持有人会
议采取线上方式,采用简化程序,参会人员无需进行出席会议登记。
本所认为,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参会人员无需进行出席会议登记,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
三、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采取线上方式,采用简化程序,倘
若债券持有人对审议事项有异议的,应于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投票表决期间截止
日前(即 2025 年 11 月 12 日前)以电子邮件或者邮寄、快递文件等书面方式回
复受托管理人,电子文件送达时间以电子邮件到达指定邮箱系统的记录时间为准,
邮寄或者快递文件送达时间以受托管理人工作人员签收时间为准,逾期不回复的,
视为同意受托管理人公告所涉意见及审议结果。
(二)表决结果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异议期已于 2025 年 11 月 12 日结束,本次债券持有人
《关于调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及回
会议视为已召开并表决完毕,
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获得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表决通过。
本所认为,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债券
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表决程序均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参
会人员无需进行出席会议登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
规定,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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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