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箭牌家居: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1 11:16:54

           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2025 年 11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离职管理,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
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辞职、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三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新任
董事之日自动离职。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董事会决议之日自动
离职。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职,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辞职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说明辞职原因,公司收
到辞职报告之日辞职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第五条 如存在下列情形,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董事职责,但相关法规另
有规定的除外: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
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
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
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条 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
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
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或者被中国证监会采取
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在任职期间出现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等或者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
生之日起三十日内解除其职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相关董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者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
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
入出席人数。
  独立董事在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者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或其他
有关规定的担任上市公司董事资格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
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第八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职工代表大会可以解
任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董事会可以决议解任高级管理
人员,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九条 公司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公告的,应当在公告中说明离任
时间、离任的具体原因、离任的职务、离任后是否继续在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任
职(如继续任职,说明继续任职的情况)、是否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如
存在,说明相关保障措施)、离任事项对公司影响等情况。
          第三章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于离职生效之日五日内,向董事会移交其任
职期间取得的涉及公司的全部文件、未完结事项的说明及处理建议、及其他公司
要求移交的文件,移交完成后,离职人员应当与公司授权人士共同签署确认书等
相关文件,上述交接记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存档备查。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作出的公开承诺,应继续履行。
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尚未履行完毕公开承诺,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在离职前提交书面说明,明确未履行完毕承诺的具体事项、预计完成时间及后
续履行计划,公司在必要时采取相应措施督促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承诺;
如其未按前述承诺及方案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第十二条 如离职人员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财务决策等重大事项的,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可以视情况决定是否启动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董事会报
告。
  第十三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
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第四章 离职后的责任及义务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及其变动情况。公司离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
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
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公司股份的转让限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离职后两个交易日内委托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网
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
正常经营,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第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生效之前,以及离职生效后或者任期
结束后的合理期间或者约定的期限内,对公司和全体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并不当
然解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其对公司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技术秘
密和商业秘密)负有的保密义务在离职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并应当严格履行与公司约定的禁止同业竞争等义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
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职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七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因其擅自离职而致使公
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
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涉及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应当依照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若本制
度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相
抵触的,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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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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