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议
事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以及国家现行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交易所规则和规
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
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
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股东、董事应当在公司股东会议事过程中遵守本议事规则。
第六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第二章 股东会职权
第七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清算、注销、改制及变
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规则第八条规定的事项;
(十)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购买或者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一)审议本规则第九条规定的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三)审议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计划;
(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交易所规则、公司章程或
本规则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公司下列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以本公司及本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资产、权益为本公司自身
债务进行担保,用于抵押、质押的资产、权益的价值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二)以本公司及本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资产、权益对外担保的,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千分之一,或担保总额达到或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一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须由股东会审议的担保事项。
本条前款规定以外的担保事项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担保的权限或程序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依法追
究责任人的相应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九条 公司发生的以下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一)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金融投资、委托理财及其他投资事
项:
单一项目的投资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或者
前述全部事项在单一会计年度内投资总额累计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二)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的:
(1)公司股东会决定的项目,其预算调整幅度超过百分之十;
(2)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决定的项目,其预算调整后投资
总额超过董事会审批权限的;
权限重新履行决策程序:项目投资主体、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规模
等发生重大变更的;对投资额、资金来源及构成进行重大调整,直接导致
公司负债过高,超出公司承受能力或影响公司正常发展的;股权结构发生
重大变化,导致控制权转移的;投资合作方违约,严重损害股东权益的。
(三)租入或者租出资产,产权转让,受赠资产(受赠现金资产除外),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转让或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等事项:单一事项涉及金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一或者全部事项在单一会计
年度内累积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五的。
(四)资产损失处置事项(不含货币资金损失、资产正常报废)
:单
项资产账面净值、单项坏账损失账面余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百分之一的。
(五)关联交易事项(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
义务及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交易所规则和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事项除外)
: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百分之五以上的。
(六)捐赠事项:单笔捐赠金额超过 15,000 万元的,或单一会计年
度内捐赠金额累计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百分
之一的。
第十条 股东会依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交易所规则和公司章程等
的有关规定,可以在通过相应决议后授权董事会办理或实施该决议项下的
具体事宜。
第十一条 股东会对董事会进行的授权,还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授权内容应当明确具体;
(二)除公司章程另有授权的规定外,应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和特别
决议通过的事项,对董事会的相应授权,也应分别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和
特别决议通过。
第十二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
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
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
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
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董事会也可同时聘请公证人员出席股东会。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按
时召集股东会。
第十六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
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
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
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
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
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
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后五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
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
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
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第二十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
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
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申请获取。
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
他用途。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
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四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二十二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
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
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
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
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公司不得提高提出临时提案股东的持股比例。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
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
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二十四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
股东,临时股东会将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二十五条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
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
或者解释。
第二十六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
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者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
系;
(三)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
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二十七条 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
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
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二十八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者
取消,
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者取消的情形,
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章 股东会的召开
第二十九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公司安排的其
他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
股东提供便利。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代理人应当
依照规定提供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材料,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条 公司股东会采用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会通知
中明确载明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
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
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三十一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
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三十二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
席股东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
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正式委
任的代理人签署。委托他人投票时,只可委托一人为其投票代理人。
第三十三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
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
法
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
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
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三十四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
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
成、反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
位印章。
第三十五条 出席股东会会议人员提交的相关凭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视为其出席本次会议资格无效:
(一)委托人或出席会议人员的身份证存在明显伪造、过期、涂改等
不符合居民身份证管理相关规定的;
(二)委托人或出席会议人员提交的身份证资料无法辨认的;
(三)委托书签字样本与历史签字字迹明显不一致且无法证明签字真
实有效的;
(四)授权委托书未按照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包含必要信息的;
(五)委托人或出席会议人员无法提供公司章程或本规则要求的相关
凭证或文件的;
(六)委托人或出席会议人员提交的相关凭证有其他明显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
因委托人授权不明或出席会议人员提交的相关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规则规定,致使委托人或出席会议人员出席本次会议
资格被认定无效的,由其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第三十六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
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
权文件,
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
定的其他地方。
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主持人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出席会议的股东
或其代理人的参会资格进行必要调查,被调查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八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
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
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三十九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
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者名
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
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四十条 召开股东会可以按下列程序进行和安排:
(一)按照本规则规定的时间于会议召开前发出通知;
(二)具有参会资格的人员按会议通知指定日办理出席会议的登记手
续,并领取包括会议议程、会议议案、相关背景资料、表决票在内的会议
有关资料;
(三)前项参会人员于会议召开日规定时间前签到入场;
(四)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
(五)审议会议提案;
(六)股东发言;
(七)股东根据表决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八)计票;
(九)票数清点人代表公布表决结果;
(十)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决定会议决议是否通过并形成会议决
议;
(十一)见证律师和公证员就会议有关情况作出见证或公证;
(十二)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闭会;
(十三)会议决议公告。
第四十一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
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
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者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
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
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
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
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第四十四条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
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
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四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后,首先就下列事项向股东会
报告:
(一)参会股东的人数及其代表的股份数、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姓名
或名称及其代表的股份数;
(二)与会的律师事务所名称及见证律师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会议提案的报告、审议、表决及其决议通过的方式;
(五)会议主持人认为需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六条 股东会应给予每个提案以合理的讨论时间。
第四十七条 股东对会议提案有意见或建议的,可以在会议进入股东
发言程序时提出质询和建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
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也可以指定其他有关人员作出回答。
第四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应口头征询与会股东议案是否审议完毕,如
未审议完毕应即时提出,否则应视为审议完毕。
第四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
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五十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六章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五十一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五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五)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六)审议批准第八条规定的担保事项,但第五十三条第(四)项规
定应当由股东会特别决议通过的除外;
(七)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八)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
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申请破产、清算、注销、改制及变
更公司形式;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或者出售资产或者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五)批准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
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四条 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
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
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股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
可以公开征集股
东投票权。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
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
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五十五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按照公
司章程规定进行回避,
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股
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第五十六条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或者
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上市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或者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
董事的,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五十七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
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
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将不会对提
案进行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第五十八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则
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者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
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五十九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六十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
票和监票。
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
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
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者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
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六十一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
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
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
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
的上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
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十二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
见之一:同意、反对或者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
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
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
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
第六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
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
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
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六十四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
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七章 股东发言
第六十五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或其授权代理人,可以要求在会议上
发言。
第六十六条 股东发言包括口头发言和书面发言。书面发言应当在会
议召开前一个工作日由发言股东将打印好的书面发言稿原件并由股东或
股东代表签名后提交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在会议开始前送交出席会议的
全体股东或由董事会指定人员在股东会进入股东发言程序时公开宣读。
第六十七条 股东要求在股东会上口头发言的,应当在会议签到入场
前登记。
登记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发言股东姓名或名称;
(二)持有公司股份数;
(三)发言中心内容或论题;
(四)预计发言所需时间。
第六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根据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会期与登记发言人
数及其发言内容、时间,确定发言的顺序,安排发言股东有适当的表述时
间和次数。
第六十九条 在股东会召开过程中,股东临时要求发言或就有关问题
提出质询,应当征得会议主持人的同意。
大会主持人保障股东行使发言权。
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后发言的,
应当首先报告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有公司
股份数。
股东发言须遵循以下程序:
一、如出席会议股东(包括其代理人)在 15 人以上的,则拟发言的
股东应在发言之前向大会提交书面要求并附上发言主题和简要提纲,有多
名股东要求发言时,大会主持人可根据提交书面要求的先后顺序同时结合
发言主题,安排股东发言;如出席会议股东(包括其代理人)低于 15 人
的,则拟发言的股东应先举手示意,有多名股东要求发言时,先举手者先
发言,不能确定先后时,由大会主持人指定先后顺序;
二、经大会主持人许可后,股东可即席或到指定发言席发言;
三、股东违反前款规定程序,或者股东发言超出大会审议事项并与公
司经营管理活动无关的,大会主持人有权拒绝或随时制止相关股东的发言。
第八章 股东会会议记录及其签署
第七十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
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者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者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及股东会认为应当
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一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
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者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
委托书、
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
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九章 股东会决议的执行及其报告
第七十二条 股东会形成的决议,由董事会负责执行,并可按决议的
内容交由公司总经理组织有关人员具体实施。
第七十三条 股东会决议的有关执行情况由公司总经理向董事会报告,
并由董事会向下次股东会报告。
第七十四条 公司董事长应当对股东会决议的有关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必要时可召集董事会临时会议听取并审议公司总经理关于股东会决议执
行情况的汇报。
第七十五条 提案未获通过,
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
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七十六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按公司章程
的规定就任。
第七十七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者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
的,公司将在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七十八条 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
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
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
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
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
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
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
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
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章 附 则
第七十九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公司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交易所规则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的股东会决议
或其他相关规则制度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经合
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八十条 本规则自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之日起正式生效并施行。
第八十一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二条 此前发布的制度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本规则施行后,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2021 年 9 月修订)同时
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