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珂玛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
法律意见书
致:苏州珂玛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敬启者: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和有权立法机构、监管机构
已公开颁布、生效且现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以下简称“法
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引 言)
根据苏州珂玛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珂玛科技”或“发行人”)的委
托,本所指派张征轶律师、韩政律师、马宇曈律师(以下合称“本所律师”)作为发行
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就本
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的事实或存在的事实,根据本所律师对法律、法规以及规
范性文件的理解出具法律意见。
一. 律师事务所与本所律师
(一) 律师事务所简介
本所系经上海市司法局批准,于 1998 年 9 月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
所,注册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办公地点位于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
代金融中心 19 楼。本所主要从事证券、银行金融、外商投资、收购
兼并等方面的法律服务。
(二) 本所律师简介
本法律意见书的签字律师张征轶律师、韩政律师和马宇曈律师均具有
从事证券业务的丰富经验。张征轶律师先后为中化国际(控股)股份
有限公司、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洛阳栾川钼业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上海凯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江西赣锋锂业股份有限公司、湖
南千山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姚记扑克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太
和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永茂泰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苏
州上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珂玛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多家企
业的证券发行项目提供法律服务,还曾为多家上市公司的收购、资产
重组项目提供法律服务,最近三年连续从事证券法律业务。韩政律师
先后为洛阳栾川钼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姚记扑克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新文化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永茂泰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苏州珂玛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等多家企业的证券发行项目提供法律服务,还曾为多家上市公司
的收购、资产重组项目提供法律服务,最近三年连续从事证券法律业
务。马宇曈律师先后为苏州上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永茂泰汽车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唯赛勃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中裕软管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珂玛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多家企业的证券发
行项目提供法律服务,还曾为多家上市公司的收购、资产重组项目提
供法律服务,最近三年连续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本所律师的联系地址为: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为 021-31358666,联系传真为
二. 本所律师声明
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仅对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且
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根据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也不具备适当资格
对其他国家或地区法律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发表意见。
本所已得到发行人的保证,即发行人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所有文件及相关资料
均是真实的、完整的、有效的,无任何隐瞒、遗漏和虚假之处,文件资料为
副本、复印件的内容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提交给本所的各项文件的签署人
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本
所律师对于出具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依赖
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其他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或相关专业机构的报告发
表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
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
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所认
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而使用,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
报告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
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基于上文所述,本所律师根据《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要求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的相应具体依据请参见本所律师出具的律师工作
报告。
(正 文)
为本法律意见书表述方便,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以下左栏所列词语
具有该词语相应右栏所作表述的涵义:
和国境内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有权监
管机构的有关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
件
公司
询中心(有限合伙)
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询中心(有限合伙)
年 1-6 月
所纳入的募集说明书
一. 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一)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于2025年8月22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条件的议案》《关于苏州珂玛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
对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关于<苏州珂玛材料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预案>的议
案》《关于<苏州珂玛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
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苏州珂玛材料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
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
议案》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
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关于公司未来三年
(2025-2027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关于制定<苏州珂玛
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不
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事宜的议案》《关于提请召开公
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有关的议案。
发行人董事会于 2025 年 8 月 22 日以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发出召开
(二)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于2025年9月10日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
司债券条件的议案》《关于苏州珂玛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
定对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关于<苏州珂玛材
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预案>的
议案》《关于<苏州珂玛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苏州珂玛材
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
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
报、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关于公司未来三年
(2025-2027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关于制定<苏州珂玛
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不
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有关
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
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现场会议于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
漓江路 58 号苏州科技城工业坊 B 区 6 号厂房召开;网络投票通过
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发行人章程的规定,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三) 经本所律师对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2025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核查,该等会议决议中关于本次发行的内容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发行人章程的规定。
(四) 根据发行人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苏州珂玛
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
案的议案》及发行人提供的信用评级报告,发行人本次发行方案的
主要内容为: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发行人 A 股普通股股票的可转
换公司债券。该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及未
来转换的 A 股股票将在深交所上市。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并结合发行人的经营
状况、财务状况和投资计划,本次可转债发行总额不超过
人股东大会授权发行人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人士)在上述
额度范围内确定。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每张面值为 100 元,按面值发行。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六年。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票面利率的确定方式及每一计息年度的最终
利率水平,提请发行人股东大会授权发行人董事会(或由董事会
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发行人具体情况
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未偿
还的可转债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1) 计息年度的利息计算
计息年度的利息(以下简称“年利息”)指可转债持有人
按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
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
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
额;
i:指可转债的当年票面利率。
(2) 付息方式
i.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
息起始日为可转债发行首日。
ii. 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发行首日
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
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
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iii. 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
日的前一交易日,发行人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
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
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发行人股票的可转债,发行
人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
利息。
iv. 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可转债持
有人承担。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限自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
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止。债券持有人对转股或者不转股
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发行人股东。
(1) 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依据
本次发行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可转债《募集说明
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
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等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
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格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
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交易均价。具体
初始转股价格提请发行人股东大会授权发行人董事会(或
由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市场状况和发行人具体
情况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前二十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发
行人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交易总量。
前一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发行人
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发行人股票交易总量。
(2) 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发行人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
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
或配股、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
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X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X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Xk)/(1+n+k)。
其中:P0 为调整前转股价,n 为送股或转增股本率,k 为增
发新股或配股率,A 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 为每股派送
现金股利,P1 为调整后转股价。
当发行人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
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深交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并于公告中
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
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
或之后、转换股票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
发行人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发行人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公司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
情形使发行人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
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
权益时,发行人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
则以及充分保护可转债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
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
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予以制定。
(1) 修正条件与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内,当发行人股票在任意连续
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
转股价格的 85%时,发行人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
正方案并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
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
价格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
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
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
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
交易日发行人股票交易均价之间的较高者。
(2) 修正程序
如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发行人将
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相
关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如
需)等有关信息。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
股价格修正日)起,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
股价格。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
票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 Q 的
计算方式为:Q=V/P,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其中:
V:指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P:指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
本次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是整数股。转股时不足转
换为一股的本次可转债余额,发行人将按照深交所等部门的有关
规定,在本次可转债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
付该部分可转债的票面余额以及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1) 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到期后五个交易日内,发行人将赎回
全部未转股的可转债,具体赎回价格由发行人股东大会授
权发行人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本次发行时
市场情况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2) 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
种出现时,发行人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
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
i. 在转股期内,如果发行人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
日中至少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
格的 130%(含 130%);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
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
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
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ii. 当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 3,000 万元时。
上述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XiX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
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1) 有条件回售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内,如果发行人股
票的收盘价格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低于当期转股价格
的 70%时,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本次可转债
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发
行人。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派送股票股利、
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
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
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
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
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
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修正
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重新计算。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债持有人在每
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
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债持有人未在发行人届时公
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能再
行使回售权。可转债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2) 附加回售条款
若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
与发行人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
化,且该变化被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
用途的,可转债持有人享有一次以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
的价格向发行人回售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可转债的权利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式参见赎回条款的相关内容)。
可转债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发行人公告
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该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
实施回售的,自动丧失该附加回售权。
因本次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发行人股票享有与原股票同等的权
益,在股利分配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含因本次
可转债转股形成的股东)均享受当期股利分配。
本次可转债的具体发行方式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由董事会
授权人士)与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协
商确定。本次可转债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
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向发行人原股东实行优先配售,原股东有权放
弃优先配售权。向原股东优先配售的具体比例由发行人股东大会
授权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人士)在本次发行前根据市场情况
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并在本次可转债的发行公告中
予以披露。
原股东优先配售之外的余额和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后的部分采
用网下对机构投资者发售和/或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
上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余额由承销商包销。具体发行方
式由发行人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人士)与保荐
人(主承销商)在发行前协商确定。
(1) 债券持有人的权利
i. 依照其所持有的本次可转债数额享有约定利息;
ii. 根据《募集说明书》约定条件将所持有的本次可转债
转为发行人股票;
iii. 根据《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行使回售权;
iv.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
质押其所持有的本次可转债;
v. 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vi. 按照《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发行人偿
付本次可转债本息;
vii.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参与或者委托代理人
参与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viii. 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作为发行人债
权人的其他权利。
(2) 债券持有人的义务
i. 遵守发行人所发行的本次可转债条款的相关规定;
ii. 依其所认购的本次可转债数额缴纳认购资金;
iii. 遵守债券持有人会议形成的有效决议;
iv. 除法律、法规规定及《募集说明书》约定之外,不得
要求发行人提前偿付本次可转债的本金和利息;
v. 法律、行政法规及发行人章程规定应当由本次可转债
持有人承担的其他义务。
(3)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
在本次可转债存续期间内及期满赎回期限内,当出现以下
情形之一时,应当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i. 发行人拟变更《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ii. 发行人未能按期支付当期应付的可转债本息;
iii. 发行人发生减资(因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或发行人
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回购股份导致的减
资除外)、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
iv. 担保人(如有)或担保物(如有)发生重大变化;
v. 发行人拟变更、解聘债券受托管理人或者变更债券受
托管理协议的主要内容;
vi. 在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对债券
持有人会议规则的修改作出决议;
vii. 发行人管理层不能正常履行职责,导致发行人债务清
偿能力面临严重不确定性;
viii. 发行人提出债务重组方案的;
ix. 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实质影响的事项;
x.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及《苏州
珂玛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
议规则》的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并决定
的其他事项;
xi. 下列机构或人士可以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a) 发行人董事会;
b) 债券受托管理人;
c)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次可转债当期未偿还的债券
面值总额 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
d)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机构
或人士。
发行人将在《募集说明书》中约定保护债券持有人权
利的办法,以及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利、程序和决议
生效条件。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75,000.00
万元(含 75,000.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投资于以
下项目:
单位:万元
项目投资 拟投入募集资
序号 项目名称
总额 金金额
结构功能模块化陶瓷部
件产品扩建项目
半导体设备用碳化硅材
料及部件项目
合计 87,815.42 75,000.00
在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发行人将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
度的实际情况通过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
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如果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扣除发行
费用后少于上述项目募集资金拟投入的金额,募集资金不足部分
由发行人以自筹资金解决。在不改变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前
提下,发行人董事会可根据项目的实际需求,对上述项目的募集
资金投入顺序和金额进行适当调整。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不提供担保。
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诚信国际”)
对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进行了评级,根据中诚信国际出具的信用评
级报告,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次可转债信用等级为“AA”,
评级展望为稳定。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间,中诚信国际将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跟踪评级,并出具跟踪评级报告。
发行人已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将存
放于发行人董事会指定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具体开户事宜在
发行前由发行人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人士)确定。
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方案的有效期为十二个月,
自本次发行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
关条款符合《管理办法》及《可转债办法》的规定。
(五)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不特定
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
人士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框架和原则下,全权办理与本次向不特定对
象发行可转债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见,结合发行人的实际情况,对本次可转债发行方案和发行条款
进行适当修订、调整和补充,在发行前明确具体的发行条款及发
行方案,制定和实施本次可转债发行的最终方案,包括但不限于
确定或调整发行规模、发行方式及对象、向原股东优先配售的比
例、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转股价格修正、赎回、债券利率、担
保事项、约定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利及其召开程序以及决议的生
效条件、修订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决定本次可转债发行时机、
增设募集资金专户、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及其
他与发行方案相关的一切事宜;
项目实施条件变化等因素综合判断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对
本次募集资金使用及具体安排进行调整或决定:在股东大会审议
批准的募集资金投向范围内,根据本次可转债发行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实际进度及实际资金需求,调整或决定募集资金的具体使用
安排;根据项目的实际进度及经营需要,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发
行人可自筹资金先行实施本次可转债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待
募集资金到位后再予以置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监管部
门的要求及市场状况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必要的调整;
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签
署、修改、补充、递交、呈报、执行与本次可转债发行有关的一
切协议和申请文件并办理相关的申请报批手续等相关发行申报
事宜,回复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及相关政府部门的反馈意见;
限于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制作、修改、报送文件等,并决定向对应
中介机构支付报酬等相关事宜;
款,并办理工商备案、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可转债挂牌上市、募
集资金专户调整等事宜;
件发生变化,除涉及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
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对本次可转债发行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
进行相应的调整;
者虽然可以实施但会给发行人带来不利后果之情形,或可转债发
行政策发生变化时,酌情决定本次可转债发行方案延期实施;
及要求的情形下,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最新要
求,进一步分析、研究、论证本次可转债发行对发行人即期财务
指标及发行人股东即期回报等影响,制订、修改相关的填补措施,
并全权处理与此相关的其他事宜;
必须的、恰当或合适的所有其他事项;
上述授权事项中,除了第 2 项、第 5 项授权有效期为自发行人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相关事项存续期内有效,其余事项授权自发行人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项议案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若在前述期限内,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已经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批复的,
则有效期限自动延续至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实施完毕之日
止。
本所律师认为,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上述授权符合法律、法规以及规
范性文件、发行人章程的规定。
(六) 基于上文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已经依其进行阶段
取得了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及发行人章程所要求的发行人内
部批准和授权,本次发行尚待经深交所审核并报经中国证监会履行发
行注册程序。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一)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系由刘先兵、胡文共同发起并将其共同投资
的珂玛有限依法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于2018年6月
(二) 经 本 所 律 师 核 查 , 中 国 证 监 会 于 2024 年 4 月 23 日 出 具 证 监 许 可
[2024]640号《关于同意苏州珂玛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注册的批复》,同意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深
交所于2024年8月14日出具的深证上[2024]668号《关于苏州珂玛材料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发行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的5,639.8108万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自2024年
代码“301611”。
(三)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现持有苏州市数据局核发之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为9132050568833792XQ的《营业执照》。截至2025年6月30日,发
行人未出现根据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及发行人章程规定需要终
止的情形。
(四)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是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具备实施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三. 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一) 关于本次发行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的向不特定对象发
行可转债之条件
集说明书》已载明可转债具体的转换方法,债券持有人对转换股
票或者不转换股票具有选择权,符合《公司法》第二百零二条、
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
《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2025]215Z0778 号《审计报告》,发行人 2022 年度、2023 年度
和 2024 年度经审 计的归属于母公 司所有 者的净利 润分别为
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为 15,654.84 万元(2022
年、2023 年、2024 年合并报表口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
的平均值,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计)。根据本次发行
方案,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票面利率的确定方式及每一计息年度的
最终利率水平,提请发行人股东大会授权发行人董事会(或由董
事会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发行人具体
情况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参考近期债券市场的发行
利率水平并经合理估计,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最近三年平均可
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符合《证券法》第十五
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董事会编制的《苏州珂玛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
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本次发行募
集的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拟用于“结构功能模块化陶瓷部件产
品扩建项目”、“半导体设备用碳化硅材料及部件项目”和“补
充流动资金”,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未用于弥补亏损和非
生产性支出,若后续改变资金用途,须经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
议,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
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二款
和第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
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且仍处于继续状态的情
形,亦不存在违反《证券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集
资金用途的情形,符合《证券法》第十七条之规定。
(二) 本次发行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之条件
《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详见本法律意
见书第十四部分)。
债券一年的利息(详见本法律意见书第三(一)部分),符合《管
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2025]215Z0778 号《审计报告》以及发行人 2025 年半年度报告
并经发行人确认,发行人于 2022 年 12 月 31 日、2023 年 12 月
别为 36.99%、45.44%、22.77%和 21.01%,资产负债率合理;发
行人于 2022 年度、2023 年度、2024 年度、2025 年 1-6 月经营活
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 5,639.82 万元、4,658.68 万元、
于本所律师作为非管理、财务专业人员的理解和判断,本所律师
认为,发行人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符合
《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至第(五)项的规定,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
定:
(1)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职要求,符合《管理办法》第九
条第(二)项之规定(详见本法律意见书第十五部分)。
(2)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
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
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重
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不存在经营环境已经或
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
项,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详见本
法律意见书第五部分)。
(3) 经 本 所 律 师 核 查 , 根 据 容 诚 会 计 师 出 具 的 容 诚 审 字
[2025]215Z01013 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发行人按照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规定于 2024 年 12 月
会计师出具的容诚审字[2025]215Z0778 号《审计报告》,
发行人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
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发行人 2022 年 12 月 31 日、2023 年
以及 2022 年度、2023 年度、2024 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经
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据此,基于本所律师作为非财务专业
人员的理解和判断,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
规范,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发行人财
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
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
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
由容诚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管理
办法》第九条第(四)项之规定。
(4)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在《募集说明书》之“第五节 财
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七、财务状况分析”之
“(五)财务性投资情况”章节中披露了最近一期末发行
人持有财务性投资明细,以及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
日前六个月起至今发行人已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情
况,结合容诚会计师出具的容诚审字[2025]215Z0778 号《审
计报告》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截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
发行人不存在财务性投资。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
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符合《管理办
法》第九条第(五)项之规定。
得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的规定:
(1)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
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会认可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
用途的情形(详见本法律意见书第十八部分)。
(2)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确认、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以及本所
律 师 于 证 券 期 货 市 场 失 信 记 录 查 询 平 台 ( http :
//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中国裁判文书网
(https://wenshu.court.gov.cn/)、中国市场监管行政
处罚文书网(https://cfws.samr.gov.cn/)等公开网络
信息的查询,发行人及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
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
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
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3)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公告的定期报告以及发行人
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确认,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最近一年不存在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
诺的情形。
(4)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的确认、所在地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出具的企业专用信用报
告(代替企业无违法证明)、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无违法
犯罪记录证明以及本所律师于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s:
//wenshu.court.gov.cn/)、中国市场监管行政处罚文书
网(https://cfws.samr.gov.cn/)、中国执行信息公开
网(http://zxgk.court.gov.cn/zhzxgk/)等公开网络信
息的查询,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
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亦不存在严重损害发行人利益、
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苏州珂玛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
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以及发行人的说明,本
次发行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具体如
下:
(1)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项目符合国家
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
规定,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
定(详见本法律意见书第十八部分)。
(2)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不会为持有财务
性投资,亦不会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
要业务的公司,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
项之规定。
(3)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
施主体为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安徽珂玛,本次发行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
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发行人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
(4)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不用于弥补亏损和
非生产性支出,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详见
本法律意见书第三部分第(二)项)。
[2025]215Z0778 号《审计报告》、发行人 2025 年半年度报告以
及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
下列不得发行可转债的情形:
(1) 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
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2) 违反《证券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集资金
用途。
期限、面值、利率、评级、债券持有人权利、转股价格及调整
原则、赎回及回售、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等要素,可转债利率由
发行人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符合《管理办法》第
六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之规定。
期限自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债
到期日止。债券持有人对转股或者不转股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
次日成为发行人股东,符合《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发行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
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
除权、除息等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
格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发
行人股票交易均价,符合《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
定。
(三) 基于上文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已经满足《公司法》
《证券法》和《管理办法》规定的各项实质条件,本次发行尚待经深
交所审核并报经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
四. 发行人的设立
(一)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系由刘先兵、胡文于2018年6月共同发起并
将其共同投资的珂玛有限依法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
方式等符合当时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设立后,因发行人改制为股份制公司的审计
机构苏州万隆永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及股改评估机构北京恒信
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相关审计、评估报告时不具备从事证券相关
业务的资格,发行人委托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万
隆(上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发行人股改净资产值进行审计复核及
追溯评估。审计复核及追溯评估结果与珂玛有限截至2017年12月31
日的净资产值及净资产评估值存在差异,珂玛有限整体变更为发行人
相关的股改净资产及折股比例因此发生调整。前述调整的具体情况如
下:
经本所律师核查,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珂玛有限
截至2017年12月31日的净资产值进行了复核,并于2022年4月15日出
具了中兴华核字(2022)第020044号《关于苏州珂玛材料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截至2017年12月31日单体净资产复核报告》,验证珂玛有限截
至2017年12月31日的净资产经复核后的金额为49,453,485.14元,较
发行人2018年6月股改时折股所用净资产金额高1,413,325.27元。
经本所律师核查,万隆(上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珂玛有限截至2017
年12月31日的净资产评估值进行了复核,并于2022年4月15日出具了
万隆评报字(2022)第10308号《苏州珂玛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变
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涉及的其净资产价值追溯性资产评估报告》,根
据该评估报告,经资产基础法评估,珂玛有限截至2017年12月31日的
净资产评估值为6,999.23万元,较发行人2018年6月股改时净资产评
估值高2,012.64万元。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分别于2022年4月18日、2022年5月6日召开
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重新确认公司股改净资产及净资产评估值的议案》《关于调整
公司股改净资产及折股方案的议案》,同意珂玛有限整体变更为发行
人的 折 股方案 调整为:以 截至 2017 年12 月 31 日经审 计的净 资产
万股,每股面值1元,超出部分作为资本公积。各发起人按照其所持
有的珂玛有限股权比例相应持有发行人的股份。
经本所律师核查,刘先兵及胡文于2022年4月18日共同签署了《苏州
珂玛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书之补充协议》,对调整珂玛
有限整体变更为发行人相关股改净资产及折股方案事宜进行了补充
约定。
经本所律师核查,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2年4
月18日出具了中兴华核字(2022)第020046号《验资复核报告》,根
据该验资复核报告,上述净资产调整虽对股改基准日净资产产生影响,
但对股改验资报告中验证的实收资本(股本)并不产生影响。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股改净资产及折股方案调整已
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且经发行人全体发起人签署《苏州珂玛材料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书之补充协议》一致确认,发行人股改净资
产及折股方案调整不会对发行人股改实收资本产生影响,不构成本次
发行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三) 经本所律师核查,为设立发行人,发行人全体发起人已签署了《苏州
珂玛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书》及《苏州珂玛材料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书之补充协议》,该发起人协议及其补充协议
的内容和形式符合当时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因
该发起人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引致发行人设立行为存在潜在纠纷的情
形。
(四)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设立过程中有关审计、资产评估和验资行为
均已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
存在侵犯债权人利益或与债权人发生纠纷的情形。
(五) 经本所律师对发行人创立大会暨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相关文
件的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创立大会暨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审议的事项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以及
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五. 发行人的独立性
(一)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营业执照》所载经营范围及发行人的
确认,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先进陶瓷材料零部件的研发、制造、销售、
服务以及泛半导体领域设备表面处理服务。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开展均
未依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发行人与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
影响的同业竞争或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
人具有独立完整的采购、经营及销售服务系统,发行人的业务独立于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二)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容诚会计师出具的容诚审字[2025]215Z0778
号《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的实地调查,发行人合法拥有与其经
营所需相适应的主要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机器设备、电子及办
公设备、运输工具、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等,发行人主要资产
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合用的情形。据
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资产独立完整。
(三)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与其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财
务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核查以及对发行人提供的报告期内高级管
理人员及主要财务人员薪资汇总表的核查,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均
已与发行人签订劳动合同,均在发行人处领取薪酬,截至2025年6月
其控制的有实际经营的其他企业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的
情形。同时,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发行人确认,发行人主要财务人员
均专职在发行人工作,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
业中兼职。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人员独立。
(四)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组织机构图并经本所律师实地调
查,发行人拥有独立的董事会办公室、结构件事业部、表面处理事业
部、信息部、财务部、采购部、工程部、研发中心、行政人事部、销
售部、品质部等内部组织机构,发行人的前述内部组织机构独立于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混合经营、合署办公的情形,亦不
存在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内部组织机
构和分支机构干预发行人内部组织机构独立运作的情形。据此,本所
律师认为,发行人的机构独立。
(五)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组织机构图以及本所律师的实地
调查,发行人单独设立了财务机构并建立了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和财
务管理制度。发行人已开立了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
的其他企业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
干将路支行,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
存在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形。经本所律师进一步核查,发行人自成立以
来均依法独立进行纳税申报和履行缴纳义务,不存在发行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干预发行人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和独
立运用资金的情形。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财务独立。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有独立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
六. 发行人的主要股东与实际控制人
(一)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提供之截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的股东名
册、发行人 2025 年半年度报告及发行人的确认,于 2025 年 6 月 30
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为刘先兵(包含刘先兵控制
的苏州博盈、苏州博璨、苏州博谊)以及胡文。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发行人的主要自然人股东均为具有完全民事行
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主要非自然人股东均为根据中国法律
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合伙企业,该等发行人的主要股东均具备法律、
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担任发行人股东的资格。
(二)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刘先兵直接持有发行人
股平台苏州博谊、苏州博燦、苏州博盈控制发行人 803.0466 万股股
份(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 5.53%)的表决权,刘先兵可实际支配之发
行人表决权比例合计达到 49.72%,且其担任发行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故刘先兵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三)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证券质押及司法冻结明细表》
并经发行人的确认,截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直接持有发行人 5%以
上股份的股东以及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股份不存在其他质押或
被司法冻结的情况。
七. 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一)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系由珂玛有限依法整体变更设立,发行人设
立时的股份总数为 1,000.0000 万股,由刘先兵、胡文分别以其持有
之珂玛有限股权所代表的净资产折成相应股份。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权设置、股本结构合法有效,发
行人设立过程中的股权界定不存在纠纷及法律风险。
(二)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于 2022 年 5 月 6 日召开 2022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并作出决议,同意发行人发行不超过 12,033 万股人民币普
通股(A 股)。
经本所律师核查,中国证监会于 2024 年 4 月 23 日出具证监许可
[2024]640 号《关于同意苏州珂玛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注册的批复》,同意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深
交所于 2024 年 8 月 14 日出具的深证上[2024]668 号《关于苏州珂玛
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同
意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的 5,639.8108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自 2024 年 8 月 16 日起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交易,股票简称“珂玛科
技”,股票代码“301611”。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4 年 8 月 9 日出具中
兴华验字(2024)第 230008 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 2024 年 8
月 9 日,发行人注册资本增加 7,500 万元,注册资本由 36,100 万
元 增 加 至 43,600 万 元 , 发 行 人 股 份 总 数 由 36,100 万 股 变 更 为
本次 A 股发行完成后,发行人股份总数由 36,100 万股增加至 43,600
万股,注册资本由 36,100 万元增加至 43,600 万元。苏州市行政审批
局 于 2025 年 3 月 19 日 向 发 行 人 换 发 了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三) 经本所律师核查,自发行人于 2024 年 8 月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上市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未发生股本变动。
八. 发行人的业务
(一)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现时有效的章程以及工商登记资料,发
行人登记的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加工和研发:各类陶瓷部件,
并提供相关技术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
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半导体器
件专用设备制造;通用设备修理;专用设备修理;金属表面处理及热
处理加工;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
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上述经营范围已经苏州市数据局登
记备案。
(二)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发行人确认,截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控
股子公司包括四川珂玛、安徽珂玛及无锡塞姆。该等发行人控股子公
司有权在其经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三)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已取得经营业务所需的主要
经营许可、资质及备案。
(四)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根据发行人的确认,截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发行
人未在中国大陆以外开展经营活动。
(五)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容诚会计师出具的容诚审字[2025]215Z0778
号《审计报告》、发行人 2025 年半年度报告及发行人的说明,发行
人最近三年及一期主营业务收入及相应利润占同期营业收入、利润的
比重较大。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
(六)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的确认,截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发行
人未出现依据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及发行人章程需终止的事由。
本所律师认为,在现行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未发生重大不利变
化的情况下,发行人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九.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
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的规定并参照其他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提供的
资料及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确
认,截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的主要关联方包括: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刘先兵。因
此,刘先兵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构成发行人的关联方。
庭成员
经本所律师核查,胡文直接持有发行人 16.6700%的股份,因此,
胡文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构成发行人的关联方。
经本所律师核查,不存在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
织。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现任及过去十二个月内曾担任发行人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构成发行人的
关联方。
经本所律师核查,四川珂玛、无锡塞姆、安徽珂玛为发行人的控
股子公司,构成发行人的关联方。
经本所律师核查,除上述已披露的关联关系外,发行人控股股东
及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外的法人或其他
组织亦构成发行人的关联方。
的自然人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
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
组织
经本所律师核查,除上述已披露的关联关系外,发行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及间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
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
公司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构成发行人的关联方。
能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关联方
经本所律师核查,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相关企业构成发
行人的关联方。
经本所律师核查,于报告期内曾经存在上述第 1-8 项情形的自然
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构成发行人报告期内曾经存在的关联方。
(二)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募集说明书》、容诚会计师出具的容诚审字
[2025]215Z0778 号《审计报告》、发行人 2025 年半年度报告以及发
行人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及其确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与上述主
要关联方之间于报告期内发生的主要关联交易包括支付关键管理人
员薪酬及其他关联自然人薪酬、接受关联方提供的服务、关联租赁、
关联担保、代收代缴税款等。
(三)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与上述主要关联方之间的关
联交易系因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发生,关联交易
定价公允。就发行人与《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
易,发行人已按照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经过了相应的审
议程序。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于报告期内的上述关联交易不
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亦不会对发行人独立经营
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四)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公司章程及《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
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以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中均明确
规定了关联交易的相关决策程序、执行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本所律
师认为,发行人为建立关联交易的公允决策程序,已制定了完善的关
联交易决策、执行制度。
(五) 经本所律师核查,为减少并规范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未来可能发生的
关联交易,确保发行人中小股东利益不受损害,发行人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控制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发行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出具《关于与苏州珂玛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本所律师认为,前述关于规范和减
少关联交易的承诺有利于保护发行人及发行人中小股东的利益,且截
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该等承诺内容合法、有效,发行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控制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发行
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违反该等承诺、损害发行人利益的情形。
(六)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根据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从事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相同或相类似
的业务。因此,本所律师认为,截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与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出具《关于避免与
苏州珂玛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本所律师认为,
前述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有利于保护发行人的利益,且截至
际控制人不存在违反该等承诺、损害发行人利益的情形。
十.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 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的确认,截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发行
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
权共计 4 项。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系通过出让及受让方式取得上述土地使用权
及房屋所有权,发行人拥有的上述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合法、有
效,不存在权属争议。
(二) 租赁房产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租赁文件资料及其确认,截
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为办公、研发、生产等
经营用途租赁的主要房屋共计 9 项。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发行人确认,发行人的 8 项租赁房屋未办理房屋
租赁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当事人未按
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不影响合同
的效力。根据上述未办理房屋租赁备案房产的不动产权人的确认,发
行人与该等租赁房产的不动产权人或出租方不存在任何纠纷或潜在
纠纷。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租赁的部分房屋未办理房屋租赁
备案的情形不会影响发行人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先兵出具的
《承诺函》,刘先兵承诺,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租赁的房屋因未
完成租赁涉及的审批或备案程序等原因导致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
遭受任何损失,刘先兵将全额赔偿或补偿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由此
遭受的所有损失,并积极帮助发行人寻找符合条件的替代房产,刘先
兵在承担前述补偿后,不会就该等费用向发行人行使追索权。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以租赁方式使
用上述房屋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上述租赁合同合法
有效。发行人租赁的部分房屋未办理房屋租赁备案的情形不会影响发
行人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承诺赔偿
或补偿因上述部分租赁房产未办理房屋租赁备案可能给发行人造成
的相关损失。据此,本所律师认为,上述部分租赁房产未办理房屋租
赁备案的情形不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
利影响,不构成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三) 商标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
有共计 12 项已注册商标。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上述
注册商标合法、有效,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产权纠纷。
(四) 专利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
有共计 90 项专利。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系自行申请
或受让取得上述专利,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取得的上述专利合法、
有效,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产权纠纷。
(五) 域名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于中国境内注册并
已办理备案手续的主要域名共计 2 项。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发行人确认,发行人已取得的上述域名合法、有
效,不存在权属争议。
(六) 控股子公司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持有四川珂玛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所持前述公司的股权不存在产权纠纷或
潜在产权纠纷。
(1) 收购苏州铠欣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铠欣”)
发行人与贺鹏博、胡凯为及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协弘企业管
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 2025 年 7 月 17 日签署《关于
收购苏州铠欣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 73%股权之股权转让协
议》,约定发行人以 9,905.92 万元的价格以现金方式收购
贺鹏博持有的苏州铠欣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
州铠欣”)70.64%的股权;以 331.10 万元的价格以现金方
式收购胡凯为持有的苏州铠欣 2.36%的股权;本次股权转让
完成后,苏州铠欣成为发行人的控股子公司。
苏州工业园区行政审批局于 2025 年 9 月 5 日向苏州铠欣换
发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20594MA7GR8CQ25 的《营业执
照》。
(2) 向苏州铠欣转让其持有的安徽珂玛 100%股权
发行人与苏州铠欣于 2025 年 10 月 10 日签署《关于收购安
徽珂玛材料技术有限公司 100%股权之股权转让协议》,约
定苏州铠欣以 8,090.00 万元的价格以现金方式收购发行人
持有的安徽珂玛 100%股权;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安徽珂
玛由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变更为发行人的控股孙公司(二
级控股子公司)。
中新苏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5 年 10
月 11 日 向 安 徽 珂 玛 换 发 了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合并财务报表所载
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合计 668,798,621.32 元,主要包括房屋及建筑物、
机器设备、电子及办公设备、运输工具等。
(八)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5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未
在上述自有财产上设置抵押、质押或担保,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对
其主要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使不存在重大权利限制。
十一.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
(一)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正
在履行或将要履行的对发行人生产经营、财务状况有重要影响的重大
合同之内容和形式合法、有效,不存在违反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强制
性规定的情形,合同的履行不存在纠纷、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的
情形。
(二)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根据发行人的确认,截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发行
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
全、人身权等原因而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三)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募集说明书》、容诚会计师出具的容诚审字
[2025]215Z0778 号《审计报告》、发行人 2025 年半年度报告并经发
行人确认,截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除关键管理人员及其他关联自然
人薪酬等本法律意见书第九部分所述之关联交易外,发行人与其关联
方之间不存在其他重大债权债务关系。
(四)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
其控股子公司存在之上述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与其他应付款均在
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
的情形。
十二. 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一) 经本所律师核查,自发行人于 2024 年 8 月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上市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未发生股本变动。
(二)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的说明,除本次发行外,发行人不存在
其他拟进行合并、分立、增资扩股、减少注册资本以及中国证监会有
关规定所界定之重大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等情况。
十三. 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一)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设立时的发行人章程经发行人创立大会暨
记备案。
(二)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以及最近三年的修订符合当时的
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均已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
(三)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系按《公司法》《上市
公司章程指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起草和修
订,其内容与形式均符合现行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
存在与现行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有重大不一致之处。
十四. 发行人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及规范运作
(一) 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建立了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
经营管理机构等组织机构,经发行人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发行人已取消监事会并由审计委员会承接原监事会职能,本
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二)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股东会议事规则》和《董事会
议事规则》已由发行人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经本
所律师核查,上述议事规则的内容在重大方面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经本所律师核查,经发行人董事会审议通过,发行人董事会下设战略
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和审计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
会,并制定了相应的工作细则,该等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未违
反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各专门委员会的组成未违
反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经本所律师核查,除上述制度之外,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独
立董事工作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对
外投资管理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投
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防范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
度》等内部制度。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内部治理制度的内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所提供之股东(大)会、董
事会、监事会资料进行的形式审查,发行人报告期内历次股东(大)
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审议事项、决议内容及签署
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所提供之股东(大)会、董
事会会议资料进行的形式审查,发行人报告期内历次股东(大)会或
董事会的授权,以及重大决策行为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
十五.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一)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符合法律、
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并且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
均未在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职务,符合法律、法规以及
规范性文件和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最近两年内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变
动系基于发行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与经营管理的需要而进行的相应
调整,发行人最近两年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不利变
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变化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
并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发行人章程的规定。
(三)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现任独立董事范春仙、融亦鸣、徐冬梅具备
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其中范春仙为会计专业人士。
十六. 发行人的税务和财政补贴
(一)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容诚会计师出具的容诚审字[2025]215Z0778
号《审计报告》以及发行人提供的纳税申报表及其确认,本所律师认
为,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所适用的主要税种、税率均符合法律、法
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二)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
务局出具的《涉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江苏省公共信用信息中心
出具的《江苏省专项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版)》、
四川省大数据中心出具的《经营主体专项信用报告(有无违法违规记
录证明版)》、安徽省公共信用信息服务中心出具的《法人和非法人
组织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版)》、无锡市公共信用信
息中心出具的《无锡市社会法人专项信用报告(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
明 2025 版)》等相关文件资料并根据本所律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税务管理部门网站、企查查等公开渠道进行
的查询,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税务
方面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容诚会计师出具的容诚审字[2025]215Z0778
号《审计报告》及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及其确认,本所律师认
为,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享受的主要税收优惠符合法律、
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容诚会计师出具的容诚审字[2025]215Z0778
号《审计报告》及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及其确认,本所律师认
为,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单笔金额达到 100 万元的主要财
政补贴符合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真实、有效。
十七. 发行人合规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江苏省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出具的《江苏省专项公共信
用信息报告(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版)》、四川省大数据中心出具的《经
营主体专项信用报告(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版)》、无锡市公共信用信息
中心出具的《无锡市社会法人专项信用报告(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 2025
版)》、安徽省公共信用信息服务中心出具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公共信用
信息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版)》、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合规
证明等相关文件资料及其确认,并根据本所律师于公开网络信息的查询,发
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于报告期内不存在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医疗保障、住房公积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安全生产、消防
安全等领域的行政处罚。
十八.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一)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本次发行方案,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不
超过 75,000 万元(含本数),在扣除发行费用后,拟全部投资于以
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 项目总 拟使用募集
项目名称
号 投资金额 资金额
结构功能模块化陶瓷部件产品
扩建项目
半导体设备用碳化硅材料及部
件项目
合计 87,815.42 75,000.00
(二)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本次发行方案及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本次发
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生产的先进陶瓷材料零部件,属于《产业结
电子元器件生产专用材料”中涉及的电子陶瓷材料,属于鼓励类行业。
(2024 年本)》规定的限制类、淘汰类产业,亦未被纳入《市场准
入负面清单(2025 年版)》禁止准入类或许可准入类事项名单,符
合国家产业政策。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相关文件资料
及发行人的说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涉及《国务院关于进
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关于印发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考
核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
《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指导意见》《2015
年各地区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以及《关于做好
能。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
合国家产业政策方向,未投资于落后产能、产能过剩行业或限制类、
淘汰类行业。
(三)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情况
(1) 土地使用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结构功能模块化陶瓷部件产品扩建项目
实施主体为发行人,项目建设地点位于江苏省苏州市高新
区新钱路东、严山路北、潇湘路西、九曲港南。发行人拟
通过出让方式取得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项目用地(以下
简称“项目用地”),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
人暂未取得项目用地的土地使用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与苏州科技城管理委员会签
署的《战略合作意向书》并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已
与苏州科技城管理委员会约定了关于取得项目用地的相关
意向,项目用地符合土地政策及城市规划,并预计于近期
开展土地挂牌公告程序,发行人将继续推进项目用地的取
得工作,并在依法履行招拍挂等法定程序后取得上述项目
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并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
发行人本次实施结构功能模块化陶瓷部件产品扩建项目对
土地地块无特殊要求,如发行人未能及时取得项目用地,
发行人将采取如下替代措施:(1)积极与苏州科技城管理
委员会沟通协调,重新安排项目用地;(2)通过利用发行
人现有土地、购置其他土地或租赁土地的方式推动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的开展,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结构功能模块化陶
瓷部件产品扩建项目暂未取得项目用地的情形不会对本次
发行及募投项目的实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2) 项目备案及环评批复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苏州高新区(虎丘区)数据局于 2025 年
证号:苏高新项备[2025]563 号),对结构功能模块化陶瓷
部件产品扩建项目予以备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
等相关文件资料并根据发行人的说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之日,该项目正在办理环评手续,发行人已于 2025 年
环评手续申请资料,预计将于 2025 年 11 月取得该项目的
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根据发行人出具的承诺,发行人
承诺将在本次发行问询回复时限内及时取得结构功能模块
化陶瓷部件产品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结构功能模块化陶
瓷部件产品扩建项目已完成必要的项目备案,截至本法律
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结构功能模块化陶瓷部件产品扩
建项目暂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情形不会导致该项目
的实施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不会对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障
碍。
(1) 土地使用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半导体设备用碳化硅材料及部件项目的
实施主体为安徽珂玛,项目建设地点位于江苏省滁州市苏
滁现代工业坊陆号厂区 1 号厂房及 6 号厂房,该厂房为安
徽珂玛租赁使用。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租赁合同,安徽珂玛
与滁州市中新苏滁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23
日签署了《标准化厂房租赁合同》,约定安徽珂玛自滁州
市中新苏滁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处租赁位于苏滁现代工
业坊六期 1 号标准化厂房的面积为 5,135.39 平方米的房屋,
租期为 2025 年 6 月 1 日至 2030 年 9 月 30 日,租赁用途为
建设高端装备用先进陶瓷材料和部件二期项目。根据滁州
市苏滁现代产业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持有的皖(2021)滁
州市不动产权第 0007250 号《不动产权证书》,上述房屋
属于滁州市苏滁现代产业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通过出让方
式取得并单独所有,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已就半导体设备用
碳化硅材料及部件项目租赁厂房与出租方签署租赁合同,
该租赁厂房已经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出租方向发行人
出租厂房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其已签署协议的情形;发
行人租赁厂房的实际用途符合《不动产权证书》所载的登
记类型及规划用途;不存在出租方将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
土地租赁给发行人的情况;发行人半导体设备用碳化硅材
料及部件项目使用租赁厂房对发行人未来生产经营的持续
性不存在重大不利影响。
(2) 项目备案及环评批复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中新苏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运行
局于 2025 年 7 月 28 日就安徽珂玛出具《中新苏滁高新技
术产业开发区经济运行局项目备案表》,对半导体设备用
碳化硅材料及部件项目予以备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滁州市生态环境局于 2025 年 9 月 28 日
核发《关于<安徽珂玛材料技术有限公司半导体设备用碳化
硅材料及部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苏滁建房函
[2025]51 号),原则同意《安徽珂玛材料技术有限公司半
导体设备用碳化硅材料及部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结
论,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
地点、采用的环境保护措施等要求进行建设。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半导体设备用碳化
硅材料及部件项目已完成必要的项目备案并取得环境影响
评价批复。
(四)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方式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由发行人和控股子公司安徽
珂玛实施,不涉及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投资的情形,且本次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不涉及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权益)的情
形。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围绕现有主营业务,实施后不存在新增
同业竞争、关联交易的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半导体设备
用碳化硅材料及部件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其控股子公司安徽珂玛。根据
发行人的说明,安徽珂玛是发行人碳化硅材料生产的重要主体,发行
人一直通过安徽珂玛开展碳化硅材料业务,目前发行人碳化硅材料的
粉体制备、成型等前段生产工序设在安徽珂玛现有碳化硅材料工厂中。
碳化硅陶瓷材料是发行人重点发展的陶瓷材料体系和产品方向之一,
本募投项目拟建设专门用于碳化硅陶瓷结构件全流程制造的专用生
产场地。在安徽珂玛现有碳化硅材料工厂基础上,租赁专用厂房扩大
产线空间,并引进配套先进设备进行碳化硅陶瓷结构件全流程制造专
用生产场地的建设,可充分复用安徽珂玛现有碳化硅材料生产工序,
提升建设效率、避免重复建设,因此该募投项目由安徽珂玛实施具有
合理性。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的说明,苏州铠欣的少数股东基于自身
的资金情况等原因,未计划向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提供借款。发行人向
安徽珂玛提供借款将参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确定,借款条件公允;安
徽珂玛是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发行人可以主导安徽珂玛的重大事项和
生产经营决策;发行人还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一系列内部
控制制度,可以有效控制募投项目的实施进程和合规性。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通过控股子公司安徽珂玛实施
半导体设备用碳化硅材料及部件项目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利益的情形。
(五)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董事会编制了《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专项报告》,该报告已经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三
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
议通过。2025 年 9 月 10 日,发行人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了《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容诚会
计师已于 2025 年 8 月 22 日出具了《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
报告》(容诚专字[2025]215Z0735 号)。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前述《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及发行人的说明,截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4]640 号《关于同意苏州珂玛材料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批准,发行人于
股票 7,500 万股,发行价为 8.00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60,000
万元,根据有关规定扣除发行费用 8,698.76 万元后,实际募集
资金金额为 51,301.24 万元,并于 2024 年 8 月 9 日到账。前述
募集资金到账情况已经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
验并出具中兴华验字[2024]第 230008 号《验资报告》验证。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募集资金用于投资
“先进材料生产基地项目”
“泛半导体核心零部件加工制造项目”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于 2024 年 9 月 9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
第十三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
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四川珂玛材料技术有限公司增资的议
案》,同意发行人使用募集资金 5,000 万元对全资子公司四川珂
玛材料技术有限公司进行增资,用于募投项目“泛半导体核心零
部件加工制造项目”的建设及实施。发行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对
前述议案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保荐人对前述议案事项出具了无
异议的核查意见。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于 2024 年 9 月 9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
第十三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
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
金的议案》,同意发行人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
的金额 51,301.24 万元、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金额
殊普通合伙)对前述事项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中兴华核字[2024]
第 230031 号《关于苏州珂玛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
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鉴证
报告》验证。发行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对前述议案事项发表了同
意意见,保荐人对前述议案事项出具了无异议的核查意见。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根据发行人董事会编制的《前次募集资金使
用情况专项报告》,截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前述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总额与承诺投资总额的差异如下:
单位:万元
实际投资
金额与募
截止 2025 年 6 月 30 日
投资项目 募集资金投资总额 集后承诺
募集资金累计投资额
投资金额
的差额
承诺投 实际投 募集前承诺 募集后承诺 实际投资 募集前承诺 募集后承诺 实际投资
资项目 资项目 投资金额 投资金额 金额 投资金额 投资金额 金额
先进材 先进材
料生产 料生产
基地项 基地项
目 目
泛半导体 泛半导体
核心零部 核心零部
件加工制 件加工制
造项目 造项目
研发中 研发中
心建设 心建设 13,301.24 13,301.24 13,389.97 13,301.24 13,301.24 13,389.97 88.73
项目 项目
合计 51,301.24 51,301.24 51,401.64 51,301.24 51,301.24 51,401.64 100.40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根据发行人董事会编制的《前次募集资金使
用情况专项报告》,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项目实际投资总额与承
诺投资总额存在差异的主要原因在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产生的
银行利息收入。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无前次募集资
金实际投资项目发生变更的情况。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
发行人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中所承诺的使用用途一致,发行人不存在擅
自变更前次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
十九.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根据发行人的确认,截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或者可预见的对其资产状
况、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二)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根据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出具的确认,
截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存在尚未
了结的或者可预见的对其自身资产状况、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
响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三) 经本所律师对公开市场信息的核查,同时根据发行人和发行人董事
长兼总经理刘先兵出具的确认,截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的
董事长、总经理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
政处罚案件。
二十. 发行人募集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本所律师未参与《募集说明书》的编制,但已审阅了《募集说明书》,本所
律师对发行人引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相关内容已进行了审阅,本
所律师认为《募集说明书》的该等引用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不存在因《募集说明书》的该等引用可能引致的法律风险。
二十一.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苏州珂玛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具有进行本次发
行的主体资格,本次发行的程序及实质条件已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关于创业板上市公司向不特定
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规定。苏州珂玛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具备进
行本次发行的申报条件,本次发行尚待深交所审核并报经中国证监会履行发
行注册程序。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事务所负责人
韩 炯 律师
经办律师
张征轶 律师
韩 政 律师
马宇曈 律师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