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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名家: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28 01:01:40

         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
披露行为,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本制度的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
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重大事件”或“重大事项”),
并应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
位和个人泄露,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
  (三)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四)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分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关联人;
  (六)涉及本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的信息披露义务人;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
者对投资者决策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
其他应披露事项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监管机构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
上,以规定的方式公布有关信息。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
说明理由。
  第六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
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七条 公司指定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为
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以下简称“指定媒体”)。公司公开
披露的信息还应同时置备于公司住所地、深圳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
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
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
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八条 公司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
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深圳证
监局和交易所,并按规定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监局。
  第九条 公司在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信息沟通时,强调不同投
资者间的公平信息披露原则,保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十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公司子公司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相关负责人应及时将已发生或者拟发
生的重大事项告知公司,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二条 控股子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建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公司各部门及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是该单位向公司报告信息的第一责任
人,应当督促该单位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应予披露的重
大信息及时上报给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或者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范围和标准
  第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
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
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公告文稿应当重点突出、逻辑清晰,避免使用大量专业术
语、过于晦涩的表达方式和外文及其缩写,避免模糊、空洞、模板化和冗余重复
的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时间披露,或者在符合条件的媒体披露的文件
内容与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的文件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报告并披露。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前后一致,财务信息应当具有合理的勾稽关
系,非财务信息应当能相互印证,不存在矛盾。如披露的信息与已披露的信息存
在重大差异的,应当充分披露原因并作出合理解释。
  第十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
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与特定对象沟通时,不得提供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未公开重
大信息的,应当根据本制度披露。
  第十八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
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当遵守公平信息披露
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完整性、持续性和一致性,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不得与
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已披露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
影响投资决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前款规定披露信息的,在发生类似事件时,
应当按照同一标准予以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以及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等相关规定。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
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
的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公司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年度报告、
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制定定期报告。
  第二十三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
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半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
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
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
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
予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述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
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八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未经审计的,公司不得披露年度报告。
  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报告进行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分红的除外)、公积金
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的;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另
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
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证券交易所认为涉嫌违法
的,应当提请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第三十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预告(以下简称“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
  (二)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三)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四)期末净资产为负;
  (五)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
且按照《上市规则》相关规定扣除后的营业收入低于 1 亿元;
  (六)公司股票交易因触及《股票上市规则》第 10.3.1 条第一款规定的情
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的首个会计年度;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发布业绩快报。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国家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
法保密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预计实际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或
业绩快报差异较大的,应当及时披露修正公告。
  第三十三条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使用的,应当在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实际投资项目、实际投资金额、实际投入时间和完工程度等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并对董事会出具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规
范运作指引》及相关格式要求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
管理与使用情况进行合理鉴证,提出鉴证结论。公司应当在年度募集资金存放、
管理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中披露鉴证结论。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事
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并提出整改措施并
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三十四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和本制度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临时报告披露的内容同时涉及本制度其他章节的,其披露要求和相关审议程
序应当同时符合所涉各章的相关规定和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临时报告应当由公司董事会发布并加盖董事会公章。
  第三十五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
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
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
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
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总裁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
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
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按照《上市规则》第七章第一节的规定披露重大交易事
项,按照《上市规则》第七章第二节的规定披露关联交易事项,按照《上市规则》
第八章的规定披露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
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作出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
限)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
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八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
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九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三十五条规定的重大事件,视同
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适用本制度的规定;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原则上按照公司在该参股公司的
持股比例计算相关数据适用本制度的规定;公司参股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虽未达
到本制度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标准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
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
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
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
于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
  第四十二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
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
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十三条 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分阶段披露进展情
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不确定为由不予披露。
  已披露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
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
       第三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发行新股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公
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第四十五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
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四十六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
项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
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四十七条 公司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
上市公告书,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
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发行人公章。
  第四十八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
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
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有关招股说明书
的规定,适用于公司配股说明书、债券募集说明书。
  第五十条 公司在向特定对象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三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一节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的一般规定
  第五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长为信
息披露工作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工作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信息
披露事务;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公司董事会秘书领导下的证券事
务部是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常设机构,即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同时负责
接待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来访。
  第五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
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
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
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二)审计委员会除应确保有关审计委员会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还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
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
议。
  (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
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四)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
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
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
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事
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五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培训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
董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
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开展信息披露制度
方面的相关培训。
  第五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保证公司董事会
秘书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重
大 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第五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控股子公司、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
督促本部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确保本部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报告给董
事会秘书。公司财务部等各相关部门应做好对信息披露的配合工作,以确保公司
定期报告及相关临时报告能够及时披露。
  第五十六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
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
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
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
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
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七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
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
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
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
露义务。
  第五十九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
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节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六十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
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将定期报告草案送达董事审阅;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工作的进展情
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定期报告披露
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全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十一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子公司的相关人员以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在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本制度及公司的其他有关规定立即向董事长或
董事会秘书报告;
  (二)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由董
事会秘书按照本制度组织临时报告的编制工作;
  (三)须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的拟披露事项,公司按有关规定及时召
开会议审议,并根据决议内容编制并披露临时报告。
  第六十二条 公司信息的公告披露程序:
  (一)公司公告信息应由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后,报董事长签发;
  (二)董事长签发后,由董事会秘书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公告申请,并提
交信息披露文件;
  (三)公告信息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登记后,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披露。
  第六十三条 公司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的报告由证券事务部或董事会指定的
其他部门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
  第六十四条 公司相关部门、子公司在报刊、互联网等其他公共媒体上进行
形象宣传、新闻发布等,其内容与信息披露有关的应报送证券事务部并经董事会
秘书审查,凡与信息披露有关的内容,均不得早于公司信息披露。
  公司及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信息时,应严格
遵循宣传信息不能超越公告内容的原则。公司应加强宣传性文件的内部管理,防
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露公司重大信息,公司宣传文件对外发布前应当经董事会秘
书书面同意。
           第三节 信息披露档案的管理
  第六十五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董
事会秘书是第一负责人。证券事务部应指派专人负责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档
案管理事务。
  第六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
责的相关文件和资料,证券事务部应当予以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六十七条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查阅需经董事会秘书同意。
            第四节 信息保密措施
  第六十八条 公司应建立重大信息的内部保密制度,明确对未公开重大信息
的保密措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以及信息已经泄露时公司应采取
的应对措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
东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曾公开过的信息。
  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
应当按《上市规则》及时披露。
  第六十九条 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接触
到应披露信息的人员,负有保密义务。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要求有关知情人员签
署保密协议。
  第七十条 在有关信息公开披露之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将知悉该信息的人
员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并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
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七十一条 董事长、总裁作为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总裁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
人作为各部门、下属公司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七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
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
  第七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其
他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
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
等方式对外发布应披露的信息,但公司应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五节 信息内部报告管理
  第七十四条 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或者已披露的事件发生进展或变化情况时,负有
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当
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
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
供相关资料。
  第七十五条 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
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
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刻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七十六条 公司收到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内部报告、通报的范围、方式和
流程:
  (一)应当报告、通报的监管部门文件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监管部门发出
的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的决定文件;监管部门向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
函等任何函件。
  (二)公司收到监管部门发出的(一)项所列文件,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
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董事会
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所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
  董事会秘书应当与涉及的相关部门等主体联系、核实,组织证券事务部起草
相关文件,报董事长同意后对监管部门问询函等函件及相关问题及时、如实回复、
报告。
        第四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七十七条 公司应当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
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内部控制的制定和执行,保证相关控
制规范的有效实施。
  公司应当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在有关财务信息披露中的责任,建立有效的内部
审计机构的监督职责、监督范围和监督流程。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
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并定期向审计委员会报告监督情况。
  第七十八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
控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
息的泄漏。
            第五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七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裁、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裁、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披露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八十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信息披露相关当事人发生失职行为,导致信息披
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批评、警告、
记过、解除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赔偿要求。必要时可依法追究其相关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一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深圳证
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
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
分。
  第八十二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擅自披露公司信息,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六章 附则
  第八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八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
足”、“以外”、“低于”、“多于”、“超过”不含本数。
  第八十五条 本制度解释权、修订权属公司董事会。
第八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月

证券之星资讯

2025-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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