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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名家: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10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28 01:01:37

          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
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的管理,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
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
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
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将有关信息通过董事会秘书向公
司董事会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
             第二章 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的主要负责
人和指定联络人;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三)公司派驻所属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其他有可能接触到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管理公司重大信息及其披露。
  第六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是董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由董事会秘书领导,具
体执行重大信息的管理及披露事项。
  第七条 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负有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报告本制度规定
的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资料的义务,并保证其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及时、真实、
准确、完整,不存在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起重大误解之处。
  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第三章所述情形或事件时,报告义务人应当在
获悉有关信息时及时履行报告义务。报告义务人及其他知情人在重大信息尚未公
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八条 公司重大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可能产
生较大影响的交易信息、关联交易信息、重大经营管理信息及其他重大事项信息
等,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公司下属分支机构或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
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事项及其持续进展情况: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公司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交易事项:
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
内);
外);
  公司发生的上述第(二)项中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上述第(二)项第2、3、4、11款交易发生时,无论金额大小,重大信息报
告义务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
  (三)公司发生的达到以下标准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
事项:
产绝对值0.5%以上的交易;
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累计金额达到前述两项标准的。已按照本条规定履
行报告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关联交易包括前述第(二)项规定的交易事项,以及购买原材料、燃料、动
力;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接受劳务;委托或受托销售;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四)诉讼和仲裁事项:
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的,适用该条规定。已按照本款规定履行报告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控制权稳定、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或深圳证券交易
所认为有必要的,以及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
应当及时报告。
司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案件的一审和二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以及判
决、裁决执行情况等。
  (五)重大变更事项:
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交易所
指定网站上披露;
应的审核意见;
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格或市场容量、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重要供应商或者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影响;
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技术进行改造取得重要进展,该等进展对公司盈利或者未来发展有重要影响的;
  (六)环境信息事项:
理或者停产、搬迁、关闭的;
或者被抵押、质押的。
  (七)其他重大事项:
  (八)重大风险事项:
坏账准备;
产的30%;
刑事处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
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心技术许可到期、出现重大纠纷、被限制使用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
风险;
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者控制权;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适用本条第(二)项中关于交易标准的规定。报
告义务人对于无法判断其重要性的信息须及时向公司证券事务部咨询。
  第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或拟发生变更,公司控股股东应在
就该事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并持续报告变
更的进程。如出现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情形时,公
司控股股东应在收到法院裁定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十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出现被质押、冻结、
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情形时,该股东应及时将有关
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买
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提前三个交易日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
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
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人员,并
提示相关风险。
          第四章 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重大信息
  第十二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对应当披露的重大信
息,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在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及时、主动、以
书面形式告知董事会秘书: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
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出
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自身经营状况恶化的,进入破产、清算等状态;
  (五)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
  上述情形出现重大变化或进展的,应当持续履行及时告知义务。
  第十四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
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
  第十五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增持、减持公司股票时,应在股票
变动当日收盘后告知公司。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方案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公共媒体上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对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传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
当及时、准确地将有关报道或传闻所涉及事项以书面形式告知公司,并积极配合
公司的调查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八条 以下主体的行为视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适用本制度相
关规定: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非法人组织;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其配偶、未成年子女;
  (三)证券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九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信息告知及披露管理的未尽事宜参照有关
信息披露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二十条 提供信息的部门(含子公司)负责人认真收集、核对相关信息资
料。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
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第二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含子公司)应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
后,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预报本部门负责范围内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
  (一)部门(含子公司)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
期限)时;
  (三)部门负责人、所属子公司负责人或者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
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项时;
  (四)筹划阶段事项难以保密、发生泄露、引起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异常波动时。
  第二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含子公司)应按照下述规定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
告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公司重大信息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或股东会就重大事项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报告决议情况;
  (二)重大事项涉及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
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
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
况;
  (四)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
付款安排;
  (五)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
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
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
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项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
的第一时间立即以面谈、邮件或电话等方式与董事会秘书联系,并在24小时内将
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直接递交或传真给公司董事会秘书,必要时应将原件
以特快专递形式送达。
  第二十四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和董事会秘书应根据法律、法规、《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
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秘书应组织
编制公告文稿,按规定程序审核并作披露。
  如重大信息需经董事会审批,董事会秘书应根据事项内容向公司董事会进行
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披露。
  对于没有达到信息披露标准的重大信息,公司董事会秘书可根据事项内容向
相应的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汇报,亦可直接报告董事长,由董事长批转至相关专门
委员会。专门委员会负责持续跟踪与督导,并随时将进展情况向董事长报告。待
达到信息披露标准时,专门委员会应及时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按照规定程序予
以披露。
  第二十五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
但不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
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六)董事会秘书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六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公司各部门、各下属分支机
构、各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第三章所述情形时,
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将有关信息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确保及时、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二十七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和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
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涉及
的内容资料,公司各部门及各下属公司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报送证券事
务部。
  第二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各所属子公司负责人为该部门、该子公司
内部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应根据实际情况,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
规的人员为各自部门或各自公司的信息披露联络人,负责各自部门或各自公司重
大信息的收集、整理。
  指定的信息披露联络人应报公司证券事务部备案。重大信息报送资料需由第
一责任人签字后方可报送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九条 公司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负有诚信责任,应时常督促公司
各部门、各下属分支机构、公司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
报告工作。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
其他人员,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
围内,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
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
司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
通和培训,并将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内容通报给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
股5%以上的股东,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三十二条 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出现了瞒报、漏报、误报导致重大事
项未及时上报或上报失实的,追究第一责任人、联络人及其他负有报告义务人员
的责任;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由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承担责任;给公
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可给予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处分,包括但不限于
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
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与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
                       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月

证券之星资讯

2025-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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