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nst & Young Hua Ming LLP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Tel 电话: +86 10 5815 3000
Level 16, Ernst & Young Tower 中国北京巿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 Fax 传真: +86 10 8518 8298
Oriental Plaza, 1 East Chang An Avenue 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6 层 ey.com
Dongcheng District
邮政编码: 100738
Beijing, China 100738
关于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
第十二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
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无锡英迪芯微电子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股份,并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合称“本次交易” ),本次交易构成上市公司重
大资产重组。我们作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证券服务机构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就不存在《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规定的不得参与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如下: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不存在因涉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
侦查的情形,且最近三十六个月内不存在因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本说明仅供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
金事项交易使用,不适用于其他用途。
签字注册会计师:
签字注册会计师: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
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情形的承诺
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拟以发行股份及
支付现金等方式购买无锡英迪芯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
股份,并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合称“本次交易”)。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
所(以下简称“本律所”)作为本次交易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
易监管》第十二条的规定,本律所现承诺如下:
截至本承诺出具日,本律所及本律所经办律师不存在因涉嫌与本次交易相关
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 36 个月内不存在因涉嫌重大
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的情形,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
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不得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
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情形的承诺
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拟以发行股份及
支付现金等方式购买无锡英迪芯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
股份,并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合称“本次交易”)。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本独立财务顾问”)作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
易监管》第十二条的规定,本独立财务顾问现承诺如下:
截至本承诺出具日,本独立财务顾问及经办人员不存在因涉嫌与本次交易相
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 36 个月内不存在因涉嫌重
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不得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以下无正文,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不得参与任
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承诺》之签章页)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
陈恒瑞 陈辉
独立财务顾问协办人:
王婧儿 陈睿非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
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情形的承诺
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拟以发行股份及
支付现金等方式购买无锡英迪芯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
股份,并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合称“本次交易”)。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以下简称“本独立财务顾问”)作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
易监管》第十二条的规定,本独立财务顾问现承诺如下:
截至本承诺出具日,本独立财务顾问及经办人员不存在因涉嫌与本次交易相
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 36 个月内不存在因涉嫌重
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不得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以下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不得参与任
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承诺》之签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吴伟平 阴 豪 张致毅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