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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

天娱数科: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15 00:19:06

天娱数字科技(大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天娱数字科技(大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重大事项报告工作,明确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
及相关责任人对重大事项的收集和管理办法,保证公司及时、准确、
全面、完整、无误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是指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且该
等情形或事件尚未公开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
门和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及时向公司责任领导、董事会
秘书、董事长进行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目的是通过明确报告人在知悉或
者应当知悉重大事项时的报告义务和报告程序,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防止出现虚假信息披露、严重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保护投资者利益,确保公司的规范运作,规避监管风险。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以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分公司。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公司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负责人员;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
  (三)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
员;
  (四)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所任职
务可以获取、知晓控股子公司重大事项的人员;
  (五)公司其他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知公司有关重大事项的
人员。
  第六条 报告义务人应参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向董事会秘书报
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并提交经过其核对的相关文件资料。报告
义务人应当保证所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无
重大隐瞒、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引起重大误解之处。
  第七条 公司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执行重大事项信息的管理
及披露事项。公司证券部负责各报告义务人报告的重大事项信息的归
集、管理工作,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向董事会汇报的职责。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知悉重大事项的
人员,在公司重大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本制度中的公开披露是指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网
站及报纸上进行披露。
       第三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和内容
  第九条 报告义务人为重大事项报告的第一责任人,负有敦促本
部门或单位信息收集、整理的义务以及向公司证券部报告其职责权限
范围内所知悉的重大事项信息的义务。
  第十条 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以
下交易情形时,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向公司董事
会秘书报告,同时将相关文件资料报送公司证券部。具体包括: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包括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
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
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含在内。
  第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发生或即将
发生关联交易时,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向公司董
事会秘书报告,同时将相关文件资料报送公司证券部。
  第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发生下列重大诉讼、仲裁
事项时,应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一)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二)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
到前款所述标准的,应履行报告义务;
  (三)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
但董事会认为案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以及涉及公司股东会、董
事会决议被申请撤换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第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发生下列重大风险事项时,
应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一)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二)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三)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四)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五)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
者进入破产程序;
  (六)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
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 30%;
  (七)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八)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九)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
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
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
履行职责;
  (十一)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
理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
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
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二)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事项。
  第十四条   其他应当报告的重大事项:
  (一)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发生变化;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三)公司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事项;
  (四)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五)公司发生回购股份事项;
  (六)公司发行可转换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七)公司发生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发生变动事项;
  (八)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九)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行为事项;
  (十)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
响的事项,或对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总资产、净资产、营业收入、
净利润影响达到 10%以上的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公司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应按下列规定的时间履行
重大事项报告义务:
 (一)公司专项负责人会议、总经理办公室会议、董事会、股东
 会就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应在会议结束的当日报告决议情况;
 (二)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项与有关的当事人签署意向书、协
议或合同的,应在签署后当日报告意向书、协议或合同的主要内容;
上述意向书、协议或合同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解除、
终止的,应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重大事项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及时报告批准
或否决情况;
 (四)重大事项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
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重大事项涉及主要标的尚未交付或过户的,应及时报告有
关交付或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过户期限 3 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
过户的,应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
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及时报告事项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四章 重大事项的报告程序
  第十六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相关人员,应在知
悉本制度第三章所述重大事项的当日,以电话、传真或邮件等方式向
公司董事会秘书通告有关情况,同时将与该重大事项有关的书面文件
报送公司证券部。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
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将上报的重大事项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汇报,提
请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责任与处罚
  第十八条   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应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本制度
规定。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事项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造成公司信息
披露不及时或出现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损失或导致公司
受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处罚的,公司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
责任,视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批评、警告、经济处罚、解除职务等处
分,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
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届时有效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议事规则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天娱数字科技(大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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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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