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西藏多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
之财务顾问意见
致:王庆太、曹晓兵、崔子浩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作为本次王庆太、曹晓兵
(以下简称“收购人”)及崔子浩(以下简称“收购人一致行动人”)要约收购西
藏多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多瑞医药”)的财务顾问,国金证券对收购
人本次要约收购发表如下结论性意见:
“本财务顾问认为,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本次要约收购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收购多瑞医药
的主体资格,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
的情形。收购人对履行要约收购义务所需资金进行了稳妥的安排,收购人具备要
约收购实力和资金支付能力,具备履行本次要约收购的义务的能力。
本次要约收购人不存在未披露的一致行动人;除本次交易外,收购人于要约
收购报告书摘要公告前 6 个月未通过其他方式取得多瑞医药股份,不存在其他支
付安排,要约价格具有合理性。”
本财务顾问同意收购人在《西藏多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要约收购报告书摘
要》中引用上述财务顾问意见。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西藏多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要约
收购报告书摘要》之财务顾问意见签字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刘信一 李江水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