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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选举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规范公司运作,充分反映中小
股东的意见。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选举两
名以上董事时采用的一种投票方式。即公司选举董事时,出席会议的
股东每持有一股即拥有与每个议案组下应选人数相同的选举票数。股
东拥有的选举票数,可以集中投给一名候选人,也可以投给数名候选
人,按照获得的选举票数由多到少的顺序确定当选董事。
第三条 股东会以累积投票制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
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累积投票额不能相互交叉使用,具体如
下:
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本次股东大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
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大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本次股东大会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之积,
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大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四条 股东对某一位或者某几位董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
的表决权总数多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数时,该股东对该项议案所投
的所有投票视为无效。
股东所投的候选董事人数超过应选董事人数时,该股东对该项议
案所投的所有投票视为无效。
股东对某一位或者某几位董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表决权
总数少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数时,该股东的投票有效,差额部分视
为放弃表决权。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
票,其所拥有的选举票数,按照其全部股东账号下的相同类别股份总
数为基准计算。
第五条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当符合公司章程
的规定。董事候选人以其得票总数由高到低排序,位于该次应选董事
人数(含本数)之前的董事候选人当选,但当选董事的得票总数应超过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
二分之一。
若当选董事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人数,但公司所有已当选董事人数
已超过《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
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会上选举填补。
若当选董事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人数,且公司所有已当选董事人数
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
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
举;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两
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候选人得票总数相同,且该得票总数在拟当
选人中最少,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当选人超过应选人数的,该次股东
会应就上述得票总数相同的董事候选人按规定程序进行第二轮选举,
第二轮选举仍未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应在下次股东会另行选举。若由
此导致公司所有已当选董事人数不足《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成员人
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在该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
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六条 出席会议的股东最终表决完毕后,由股东会相关计票人
员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候选人得票总数情况,按上述方式确定
当选董事,并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当选的董事名单。
第七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届时有效的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冲突时,按届时有效的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少于”、“多于”
不含本数。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
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