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北自所(北京)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前
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情况的核查意见
北自所(北京)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拟发行股
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苏州穗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100%股权,并向不超过 35 名特定
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上市公司在 12 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以其
累计数分别计算相应数额。已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并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
的资产交易行为,无须纳入累计计算的范围。中国证监会对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
款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的累计期限和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交易标的资产
属于同一交易方所有或者控制,或者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范围,或者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下,可以认定为同一或者相关资产。”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作为上市公司的
独立财务顾问,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就上市公
司在本次交易前 12 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情况进行了核查,核查意见如下: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前十二个月内,上市公司未发生与本
次交易相关的购买、出售资产的交易行为,不存在需要纳入累计计算范围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自所(北京)科技发展股
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前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情况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成晓辉 李 翔 董冰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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