〇
释 义
除非本预重整方案中另有明确所指,下列词语的含
义为:
简称 词语含义或全称
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
东易日盛/债务人/公司 指
有限公司
北京一中院/法院 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由北京一中院指定的东易日
临时管理人 指 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临时管理人
在北京一中院受理东易日盛
重整后,所指定的东易日盛
管理人 指
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管理人
北京华著科技有限公司及其
产业投资人 指
指定的主体
华著科技 指 北京华著科技有限公司
长空建设 指 北京长空建设有限公司
内蒙古云著智算产业园有限
云著智算 指
公司
简称 词语含义或全称
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代
表“云南信托-云昇 235 号单
一资金信托”)、吉富另类
投资(广东)有限公司、北
京汇智云创企业管理中心
(有限合伙)、北京福石重
整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深圳
市招商平安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国民信托有限公司、长
财务投资人 指 城(天津)股权投资基金管
理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宏翼
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宏
翼红林 2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
金、北京大有星瀚企业管理
中心(有限合伙)、四川资
本市场纾困发展证券投资基
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西领重整企业管理(北京)
有限公司及其指定的主体
为东易日盛预重整/重整提
审计机构 指 供审计服务的利安达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审计机构为东易日盛预重整
审计报告 指 /重整需要而出具的审计文
件
为东易日盛预重整/重整提
评估机构 指
供评估服务的北京中企华资
简称 词语含义或全称
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评估机构为东易日盛预重整
评估报告 指 /重整需要而出具的评估文
件
评估报告中确定的价值类型
市场价值 指
的一种
评估机构为东易日盛预重整
偿债能力分析报告 指 /重整需要而出具的偿债能
力分析报告
为东易日盛预重整/重整提
财务顾问 指 供财务顾问服务的中国国际
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自 2007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企业破产法》 指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
产法》
符合《企业破产法》第四十
债权人 指 四条规定的,东易日盛的某
家、部分或全体债权人
北京一中院决定东易日盛预
预重整决定日 指 重整之日,即 2024 年 10 月
审计/评估基准日 指 2024 年 10 月 31 日
简称 词语含义或全称
出资人/股东 指 东易日盛的股东
《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对债务
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
债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的
有财产担保债权 指
对债务人的特定建设工程享
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的债权以及债权人与债务人
因融资租赁法律关系而形成
的债权
已设定抵押、质押等财产担
保的债务人特定财产、涉及
担保财产/特定财产 指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
债务人的特定建设工程以及
融资租赁物
《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
第一款第二项以及《全国法
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债务人
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
职工债权 指 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
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
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
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
金、住房公积金及由第三方
简称 词语含义或全称
垫付的前述费用等
《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三条
规定的,债务人欠缴的《企
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
社保债权 指
款第二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
险费用,不包含因欠缴而产
生的滞纳金、罚款等
《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
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债务
税款债权 指 人所欠税款形成的债权,不
包含因欠缴税款而产生的滞
纳金
《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
普通债权 指 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债权
人对债务人享有的普通债权
《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
议纪要》第二十八条规定
劣后债权 指 的,重整受理前产生的民事
惩罚性赔偿金、行政罚款、
刑事罚金等惩罚性债权
经债权人依法申报并经临时
管理人/管理人初步审查确
审查确认债权 指
认但尚未经债权人会议核查
确定的债权
简称 词语含义或全称
未在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但
未申报债权 指
可能受法律保护的债权
已向临时管理人/管理人申
报但因诉讼、仲裁未决等原
暂缓确认债权 指
因尚未经临时管理人/管理
人审查确认的债权
暂缓确认债权、未申报债
权、无需申报但可能受法律
预计债权 指 保护的债权以及经债权人会
议核查存在异议/诉讼仲裁
的债权
根据重整计划规定的出资人
权益调整方案,以东易日盛
转增股份 指
总股本为基数,实施资本公
积转增股份形成的股份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中证登深圳分公司 指
公司深圳分公司
东易日盛于 2025 年 3 月 18
日、2025 年 9 月 25 日签署
的《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
重整投资协议 指
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投资协
议》以及可能签署的重整投
资相关协议/文件
简称 词语含义或全称
在预重整程序中,债务人与
债权人、出资人、重整投资
人等利害关系人通过自愿平
等商业谈判拟定的有关债权
预重整方案 指 分类、债权调整和清偿、出
资人权益调整、债务人治理
和经营以及其他有利于债务
人重整内容的作为重整计划
草案制作基础的协议
以本预重整方案为基础制作
重整计划草案 指 并提交北京一中院与债权人
会议的重整计划草案
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
由北京一中院批准的以预重
重整计划 指
整方案/重整计划草案为基
础制定的重整计划(草案)
日 指 自然日
元 指 人民币,单位元
前 言
东易日盛成立于 1996 年,于 2014 年 2 月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代码 002713。东易日盛主要从事整
体家装设计、工程施工、主材代理、木作产品配套、软
装设计及精装后的家居产品等家居综合服务。自 2022 年
以来,受公共卫生事件以及客户消费意愿下降等因素的
影响,公司净利润及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由正
转负,公司已出现经营危机。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
公司合并报表归母净资产为负值。因触及财务类退市情
形和其他风险警示情形,公司股票交易已于 2025 年 4 月
示。
破申 1179 号决定书,决定对东易日盛启动预重整,并于
定书,指定临时管理人。
预重整期间,东易日盛及临时管理人依法推进相关
事项,做好与预重整以及后续重整相关的各项工作,包
括但不限于开展债权申报与审查、委托审计、评估机构
开展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妥善决定经营事务和内部管
理事务、妥善维护资产价值、开展重整投资人的引入和
协商谈判、论证和制作预重整方案等。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预重整程序的进展
和公司实际情况,制作了本预重整方案。
摘 要
一、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以 东 易 日 盛 419,536,980 股 总 股 本 为 基 数 , 按 每 10
股转增 12.6775047100735 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
份,共计转增产生 531,868,204 股股份(最终转增股份准
确数量以中证登深圳分公司实际登记确认的数量为
准)。转增后,东易日盛总股本将增至 951,405,184 股。
前述转增的 531,868,204 股股份不向原股东进行分配,其
中 416,868,204 股股份将由重整投资人有条件受让,剩余
转增股份用于清偿债务。
具体详见正文“二、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二、债权分类、调整及受偿方案
(一)有财产担保债权
东易日盛的担保财产均为重整所必需财产,因此基
于同一主债法律关系的有财产担保债权以评估报告中的
担保财产市场价值(有多个担保财产提供担保的,按多
个担保财产市场价值加总计算)与该有财产担保债权金
额孰低确定有财产担保债权优先受偿金额。若担保财产
的市场价值评估值低于该担保财产所对应的有财产担保
债权金额,则该债权超出担保财产市场价值评估值的部
分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普通债权受偿方案受偿;若担保
财产的市场价值评估值高于所对应的有财产担保债权金
额,则超出部分不属于该有财产担保债权人享有优先受
偿权的范围。
如评估报告中的担保财产市场价值评估值为 0,或因
属于后顺位抵质押而导致担保财产对应剩余市场价值评
估值为 0 的,则债权人不再享有优先受偿权,该债权按
照普通债权受偿方案受偿。
有财产担保债权优先受偿部分将由东易日盛在重整
计划获得北京一中院裁定批准之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全
额现金清偿。
(二)职工债权
职工债权不作调整。债权金额已最终依法确认的职
工债权将由东易日盛在重整计划获得北京一中院裁定批
准之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全额现金清偿;债权金额未最
终依法确认的职工债权,在金额最终依法确认后由东易
日盛一次性全额现金清偿。
(三)社保债权
社保债权不作调整,将由东易日盛在重整计划获得
北京一中院裁定批准之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全额现金清
偿。
(四)税款债权(如有)
税款债权不作调整,将由东易日盛在重整计划获得
北京一中院裁定批准之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全额现金清
偿。
(五)普通债权
部分全额现金清偿,将由东易日盛在重整计划获得北京
一中院裁定批准之日起一个月内分两次全额现金清偿。
债权人因有财产担保债权转入普通债权参与受偿的部
分,与原普通债权(如有)加总参与一次受偿,不分别
受偿。
转增股份以股抵债受偿,以股抵债价格为 14.97 元/股,
即每 家普通 债权人债 权金额 超过 8 万元 的部分 ,每 100
元可获得约 6.680027 股转增股份。
以股抵债实施过程中,如债权人可分得的股份数量
不为整数,则该债权人分得的股份数量按照“进一法”
处理,即去掉拟分配股份数小数点右侧的数字后,在个
位数上加“1”。每家债权人最终可获分配的准确转增股
份数量以中证登深圳分公司实际登记确认的数量为准。
(六)劣后债权
劣后债权不予清偿。
(七)预计债权的受偿安排
预计债权在最终依法确认后按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
债权受偿方案予以清偿。其中,未申报债权在重整计划
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该类
债权在债权人向债务人提出受偿请求并被最终依法确认
后按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受偿方案由债务人予以清
偿。
具体详见正文“三、债权分类、调整及受偿方案”
三、预重整与重整的衔接
(一)预重整期间的表决效力
根据《北京破产法庭破产重整案件办理规范(试行)》
第四十七条规定,预重整方案与重整计划草案内容一致的,
有关出资人、债权人对预重整方案的同意视为对该重整计
划草案表决同意,但下列情形除外:(一)重整计划草案
对预重整方案的内容进行了修改并对有关权利人有不利影
响的,受到影响的权利人有权对重整计划草案重新表决;
(二)预重整方案表决前债务人隐瞒重要信息、披露虚假
信息,或者预重整方案表决后出现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
权利人表决的,相应权利人有权对重整计划草案重新表决。
预重整方案公告后,东易日盛发生重整投资人主体、受让
股份数量、投资款金额、经营方案等的变化但未对本预重
整方案中的债权调整与清偿方案产生不利影响的,不视为
对有关债权人有不利影响,也不视为预重整方案出现重大
变化。
在法院裁定受理东易日盛重整申请后,已经表决同意
预重整方案的债权人的表决意见继续有效,不再重新表决;
如已表决债权人所代表的相同性质的债权金额发生调整的,
则以调整后的债权金额计算其代表债权金额;如已表决债
权的债权性质发生调整的,则相应调整其所在表决组并重
新表决;已经表决反对预重整方案的债权人以及未参与表
决的债权人,可以重新表决。
(二)预重整期间工作成果的衔接
预重整期间出具的审计报告、评估报告、偿债能力分
析报告等相关文件将在重整程序中继续适用,并将根据届
时实际情况进行更新或补充(如需)。本预重整方案相关
数据基于东易日盛、临时管理人、审计机构、评估机构等
各项工作成果及债权申报审查情况形成。本预重整方案相
关数据可能进行调整,最终以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为
准,未对本预重整方案中的债权调整与清偿方案产生不利
影响的,不视为对有关债权人有不利影响,也不视为预重
整方案出现重大变化。
若北京一中院裁定受理东易日盛重整,预重整期间已
向临时管理人申报的债权无需另行申报,对债权人申报的
附利息等因时间变动而增加的债权,其债权金额将延续计
算至北京一中院裁定受理东易日盛重整之日。最终各债权
人的债权以截至北京一中院裁定受理东易日盛重整之日的
实际情况,并以最终依法确认的为准。
注:上述为预重整方案核心内容摘要,具体内容以正
文为准。
正 文
一、东易日盛的基本情况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东易日盛成立于 1996 年,于 2014 年 2 月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代码 002713。
中文名称 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简称 *ST 东易
证券代码 002713.SZ
注册地址 北京市房山区西潞街道长虹西路 73 号 1 幢 2 层 215
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甲 10 号院电子城 IT 产业园
办公地址
C3B 座
法定代表人 陈辉
注册资本 41,953.698 万元人民币
总股本 419,536,980 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0006330023135
成立日期 1996 年 11 月 28 日
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室内装饰设计服务;工程
咨询、技术咨询(中介除外);零售家具;委托生产电
线电缆、化工产品;基础电信业务;第一类增值电信业
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
经营范围 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基础电信业务、第一类增值电
信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
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
动。)
(二)资产情况
根据审计报告、评估报告,截至审计/评估基准日,
东易日盛(单体)经审计的资产总额约为 13.39 亿元,总
资产市场价值评估值约为 15.11 亿元,总资产清算价值评
估值约为 6.87 亿元。
(三)负债情况
截至 2025 年 9 月 26 日,共有 6735 家债权人向临时
管 理 人 申 报 债 权 , 申 报 债 权 金 额 合 计 2,102,080,197.25
元 。 经 临 时 管 理 人 审 查 确 认 债 权 金 额 合 计
金额为 56,635,499.07 元;社保债权人 1 家,债权金额为
予确认债权金额为 128,282,103.44 元。因诉讼、仲裁未决
等原因,暂缓确认债权合计 756,649,523.9 元,均为普通
债权。经公司及临时管理人初步调查,东易日盛职工债
权金额合计 334,980,431.08 元。相关债权性质和金额以最
终依法确认的为准。
(四)偿债能力分析
根据评估机构出具的偿债能力分析报告,如果东易
日盛破产清算,假定其财产均能够按清算评估值变现,
按照《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受偿顺序,担保财产变现所
得优先用于清偿有财产担保债权,担保财产变现金额超
过有财产担保债权部分的款项以及未设定担保的财产在
清偿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后,按照职工债权、社保债权
及税款债权、普通债权的顺序进行清偿。在前述受偿顺
序下,东易日盛在假定破产清算状态下普通债权清偿率
为 11.24%。
需要说明,上述普通债权清算清偿率是评估机构进
行的理论测算及分析。如东易日盛破产清算,考虑破产
财产的实际变现能力可能降低,加之破产财产的处置过
程一般比较漫长,破产费用可能增加等,实际清算时普
通债权的清偿率可能会低于偿债能力分析报告的分析结
果。
二、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一)出资人权益调整的必要性
东易日盛目前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
偿全部债务。因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的公司合并报表
期末净资产为负值,公司股票交易已被深圳证券交易所
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因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
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均为负值且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审
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被深圳
证券交易所实施其他风险警示。为挽救东易日盛,出资
人和债权人需共同做出努力,共同分担实现东易日盛重
生的成本。因此,需要对东易日盛出资人权益进行调
整。
(二)出资人权益调整的内容
以 东 易 日 盛 现 有 总 股 本 为 基 数 , 按 每 10 股 转 增
计转增产生 531,868,204 股股份(最终转增股份准确数量
以中证登深圳分公司实际登记确认的数量为准)。转增
后 , 东 易 日 盛 总 股 本 将 由 419,536,980 股 增 加 至
上述资本公积转增的 531,868,204 股股份不向原股东
分配,全部用于引入重整投资人以及清偿债务。具体用
途为:(1)该转增股份中 416,868,204 股由重整投资人
有条件受让;(2)剩余转增股份用于清偿债务。
(三)重整投资人受让转增股份
重整投资人提供投资款 1,412,472,816 元,重整投资
人受让股份及所支付的现金(投资款)对价如下:
受让股份数量 每股对价 受让股份总对价
重整投资人名称
(股) (元) (元)
北京华著科技有限公司 150,000,000 2.30 345,000,000.00
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代
表“云南信托-云昇 235 号单 35,000,000 4.00 140,000,000.00
一资金信托”)
吉富另类投资(广东)有限
公司
北京汇智云创企业管理中心
(有限合伙)
北京福石重整管理咨询有限
公司
深圳市招商平安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
国民信托有限公司 35,000,000 4.00 140,000,000.00
长城(天津)股权投资基金
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宏翼私募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宏翼红林 2 号私募证券 6,717,051 4.00 26,868,204.00
投资基金
北京大有星瀚企业管理中心
(有限合伙)
四川资本市场纾困发展证券
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 6,717,051 4.00 26,868,204.00
伙)
西领重整企业管理(北京)
有限公司
根据相关规定以及重整投资协议的约定,产业投资
人承诺在根据重整计划取得东易日盛转增股份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东
易日盛股份,财务投资人承诺在根据重整计划取得转增
股份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
间接持有的东易日盛股份。
(四)除权(息)处理原则
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实施后,为反映出资人权益调
整事项对东易日盛股份价值的影响,可能对本次资本公
积转增股权登记日次一交易日的股份开盘参考价进行调
整。即如果本次资本公积转增股份之股权登记日公司股
份的收盘价格高于转增股份的平均价格,公司股份将于
本次资本公积转增股份之股权登记日次一交易日调整开
盘参考价;如果本次资本公积转增股份之股权登记日公
司股份的收盘价格低于或等于转增股份的平均价格,本
次资本公积转增股份之股权登记日次一交易日的股份开
盘参考价无需调整。具体以公司后续公告为准。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规 则 ( 2023 年 修 订 ) 》 第
(息)参考价=〔(前收盘价-现金红利)+配股价格×股
份变动比例〕÷(1+股份变动比例),证券发行人认为
有必要调整上述计算公式时,可以向本所提出调整申请
并说明理由。经本所同意的,证券发行人应当向市场公
布该次除权(息)适用的除权(息)参考价计算公
式。”
公司已聘请财务顾问对本次重整中拟实施资本公积
转增股份除权参考价格的计算公式进行论证,财务顾问
将结合公司重整计划的实际情况对除权参考价格的计算
公式进行调整并出具专项意见。
后续若上述拟调整的除权参考价格的计算公式或相
关计算参数因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或根据监管规则要求
需要另行调整的,公司将按照前述要求进行调整。
三、债权分类、调整和清偿方案
(一)有财产担保债权
基于同一主债法律关系的有财产担保债权以评估报
告中的担保财产市场价值(有多个担保财产提供担保
的,按多个担保财产市场价值加总计算)与该有财产担
保债权金额孰低确定有财产担保债权优先受偿金额。若
担保财产的市场价值评估值低于该担保财产所对应的有
财产担保债权金额,则该债权超出担保财产市场价值评
估值的部分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普通债权受偿方案受
偿;若担保财产的市场价值评估值高于所对应的有财产
担保债权金额,则超出部分不属于该有财产担保债权人
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范围。
如评估报告中的担保财产市场价值评估值为 0,或因
属于后顺位抵质押而导致担保财产对应剩余市场价值评
估值为 0 的,则债权人不再享有优先受偿权,该债权按
照普通债权受偿方案受偿。
有财产担保债权优先受偿部分将由东易日盛在重整
计划获得北京一中院裁定批准之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全
额现金清偿。
融资租赁债权人对融资租赁物享有所有权。在法院
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 3 日内,融资租赁债权人可向
债务人提交并送达行使取回权申请书,行使取回权。
融资租赁债权人行使取回权的,如融资租赁债权金
额高于融资租赁物及其他担保财产(如有)对应市场价
值,则高于部分按照普通债权受偿方案受偿。如融资租
赁债权金额低于融资租赁物对应市场价值,则东易日盛
不再进行清偿。融资租赁物市场价值超过融资租赁债权
的部分,融资租赁债权人应自送达取回权申请书之日起 1
个月内向相应债务人即承租人以现金方式返还。
若在上述期限内融资租赁债权人未行使取回权,视
为融资租赁债权人不行使取回权,按有财产担保债权的
清偿方案受偿。
(二)职工债权
职工债权不作调整。债权金额已最终依法确认的职
工债权将由东易日盛在重整计划获得北京一中院裁定批
准之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全额现金清偿;债权金额未最
终依法确认的职工债权,在金额最终依法确认后由东易
日盛一次性全额现金清偿。
(三)社保债权
社保债权不作调整,将由东易日盛在重整计划获得
北京一中院裁定批准之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全额现金清
偿。
(四)税款债权(如有)
税款债权不作调整,将由东易日盛在重整计划获得
北京一中院裁定批准之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全额现金清
偿。
(五)普通债权
部分全额现金清偿,将由东易日盛在重整计划获得北京
一中院裁定批准之日起一个月内分两次全额现金清偿。
债权人因有财产担保债权转入普通债权参与受偿的部
分,与原普通债权(如有)加总参与一次受偿,不分别
受偿。
转增股份以股抵债受偿,根据对重整后上市公司股权价
值的测算分析,重整后东易日盛的股票价值区间为 9.87-
金、业务等增量资源,重整后公司资产负债结构得到改
善,因此,本预重整方案以预计的重整后东易日盛的股
票价值确定以股抵债价格,为保护债权人利益,以股抵
债价格为 14.97 元/股(即每家普通债权人债权金额超过 8
万 元 的 部 分 , 每 100 元 可 获 得 约 6.680027 股 转 增 股
份),能够客观反映东易日盛股票未来的公允价值。
以股抵债实施过程中,如债权人可分得的股份数量
不为整数,则该债权人分得的股份数量按照“进一法”
处理,即去掉拟分配股份数小数点右侧的数字后,在个
位数上加“1”。每家债权人最终可获分配的准确转增股
份数量以中证登深圳分公司实际登记确认的数量为准。
(六)劣后债权
劣后债权不予清偿。
(七)预计债权的受偿安排
预计债权在最终依法确认后按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
债权受偿方案予以清偿。其中,未申报债权在重整计划
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该类
债权在债权人向债务人提出受偿请求并被最终依法确认
后按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受偿方案由债务人予以清
偿。
按照上述债权调整及受偿方案受偿后未获受偿的债
权,东易日盛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四、经营方案
(一)产业投资人基本情况
华 著 科 技 于 2020 年 9 月 18 日 在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成
立,张建华先生为华著科技的实际控制人,持股比例为
心)综合服务商,主要客户为第三方 AIDC 服务商,终
端客户主要为头部互联网企业。华著科技及其同一实控
人控制下的主体长空建设业务贯穿算力中心全产业链,
主要包括算力中心集成服务、算力中心运营服务两大业
务板块。
长空建设与华著科技同为张建华先生实际控制的企
业 , 其 主 营 业 务 为 作 为 EPC 总 承 包 方 提 供 算 力 中 心 规
划、设计及集成服务。长空建设连续 9 年入围数据中心
工程企业 30 强,常年为多个算力服务行业头部企业提供
算力中心建设、运营相关服务。长空建设已经出具股东
会决议,同意账面资金由华著科技用于本次重整投资。
(二)经营方案
重整完成后,东易日盛将继续聚焦家装主业,保留
核心资产,重启并升级数字化家装业务。同时,产业投
资人将提供增量资源,利用产业投资人在算力产业链的
资源优势、项目实施经验及技术积累助力东易日盛拓展
算力中心集成服务业务及算力中心运营服务业务,实现
双轮驱动。具体经营方案如下:
重整完成后,公司将继续聚焦家装主业,确立“核
心聚焦、创新突破”的经营思路。第一,公司的控股子
公司集艾室内设计(上海)有限公司、北京欣邑东方室
内设计有限公司等,将继续深耕高端地产及豪宅市场,
依托既有口碑与行业资源,打造“设计大师 IP”,把握
第四代住宅理念带来的新机遇。第二,公司的控股子公
司上海创域实业有限公司将以套餐业务为核心,重点优
化产品结构,建设 AI 管理系统,全面提升人效与交付效
率,确保在整装市场维持稳定份额。此外,区域子公司
也将依托新媒体渠道,提升获客能力与品牌声量,保持
区域市场竞争力。
同时,公司将重启并升级数字化家装业务。通过 AI
设计中枢,用户上传户型图即可快速生成个性化设计方
案、预算和施工图,降低设计门槛、缩短决策周期;通
过去品牌化供应链,与源头工厂直签,建立标准化 SKU
库,去品牌溢价,保障毛利率与成本优势;通过模块化
施工,将工程拆解为标准化模块,工厂预制、现场装
配,提高交付效率和一致性;通过数字化管理系统,全
链路可视化,覆盖设计、供应链、施工、售后,实现标
准化交付与降本增效。数字化家装将以局部改造与精装
改造为切入点,推动家装从“大店模式”向“社区小
店”模式转型,以“小而精”的网点服务,满足市场需
求,从而在存量房改造市场形成快速渗透。
经过破产重整,公司将集中资源发展轻资产、低成
本的社区化门店与数字化业务,并通过技术突破,形成
AI 驱动设计、供应链直采和模块化施工的闭环体系,使
家装从“工程化”转向“零售化”。
第一,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并取得相关
批准的前提下,重整完成后,张建华先生作为重整后东
易日盛实际控制人其控制的长空建设以及华著科技将不
再承接新的算力中心集成服务业务订单,由上市公司承
接算力中心集成服务业务的新订单,夯实东易日盛业务
基础。
第二,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并取得相关
批准的前提下,张建华先生作为重整后东易日盛实际控
制人其控制的华著科技承诺将在重整计划经法院裁定批
准后一年内以无偿捐赠的形式将其持有的和林格尔智算
中心运营主体云著智算全部股权注入东易日盛,推动业
务转型。华著科技承诺无偿捐赠实施完成之日,其对云
著智算享有控制权且持有云著智算不少于 51%的股权。
针对该承诺对华著科技的约束措施包括:如重整计划经
法院裁定批准后一年内未完成资产捐赠承诺,华著科技
以其享有的云著智算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的净资产额
(即经审计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总额乘以 2025 年
补偿金额,华著科技先行提供 1,000 万元整作为履约保证
金,如重整计划经法院裁定批准后一年内未完成资产捐
赠承诺,则不予退还。和林格尔智算中心建设完成后,
占地约 200 亩,总规模为 280MW。该智算中心位于内蒙
古和林格尔新区,为“东数西算”工程的国家数据中心
集群之一,承担着建设绿色算力集群的使命。目前其已
获得能评指标批复,相关审批手续齐全。该智算中心的
一期项目土建已完成,后续将陆续开展二期及三期项目
建设。捐赠完成后,东易日盛将新增算力中心运营服务
业务,提高核心竞争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华著科技实际控制人张建华先生承诺,将按照相关
监管部门的要求,在适用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允许的前
提下,在重整完成后 5 年内,通过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
措施妥善解决其控制的相关主体现有的算力中心集成服
务、算力中心运营服务业务与东易日盛之间的同业竞争
问题。
第三,利用东易日盛持有的位于河北省廊坊市的闲
置土地及厂房,打造新型算力中心,扩大业务布局。华
著科技具备丰富的项目集成经验,将在重整完成后启动
项目可行性研究、项目报备及审批手续。
系
第一,坚持规范运作,持续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公
司将保障股权结构稳定,完善治理架构,进一步加强信
息披露管理。进一步优化股东大会、董事会、管理层及
职能部门构成的上市公司内部管理体系,做到分工明
确、权责明晰,提升公司治理能力,切实维护全体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加强内部管理,狠抓经济效益,构建高效可
持续发展的内部管理模式。公司将对组织架构进行优化
调整,进一步加强内部控制工作,严格管控各类风险,
提升风险防范能力;全面科学精细化预算管理制度,管
控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及财务费用等期间费用的规模与
占比;优化各类流程,缩短审批时间并明确责任。同
时,公司将建立内部数据互通机制,构建有组织有温度
的管理体系,实现降本增效。
五、预重整方案的表决
(一)预重整方案的表决机制
本次债权人对预重整方案表决,将参照《企业破产
法》的规定采取分组表决方式进行表决。
担保债权的表决机制
因职工债权、税款债权(如有)、有财产担保债权
将在重整计划获得北京一中院裁定批准后获得全额现金
清偿,其债权人权益未受到调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
定(三)》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不设表决组。
社保债权依法不得调整,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不设表决组。
参照《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同一表决组
享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预重整方案,并且其所
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享有表决权的债权人债权总额的三
分之二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预重整方案。
(二)预重整与重整的衔接
根据《北京破产法庭破产重整案件办理规范(试
行)》第四十七条规定,预重整方案与重整计划草案内
容一致的,有关出资人、债权人对预重整方案的同意视
为对该重整计划草案表决同意,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重整计划草案对预重整方案的内容进行了修改并
对有关权利人有不利影响的,受到影响的权利人有权对
重整计划草案重新表决;(二)预重整方案表决前债务
人隐瞒重要信息、披露虚假信息,或者预重整方案表决
后出现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权利人表决的,相应权利
人有权对重整计划草案重新表决。预重整方案公告后,
东易日盛发生重整投资人主体、受让股份数量、投资款
金额、经营方案等的变化但未对本预重整方案中的债权
调整与清偿方案产生不利影响的,不视为对有关债权人
有不利影响,也不视为预重整方案出现重大变化。
在法院裁定受理东易日盛重整申请后,已经表决同
意预重整方案的债权人的表决意见继续有效,不再重新
表决;如已表决债权人所代表的相同性质的债权金额发
生调整的,则以调整后的债权金额计算其代表债权金
额;如已表决债权的债权性质发生调整的,则相应调整
其所在表决组并重新表决;已经表决反对预重整方案的
债权人以及未参与表决的债权人,可以对重整计划草案
重新表决。
预重整期间出具的审计报告、评估报告、偿债能力
分析报告等相关文件将在重整程序中继续适用,并将根
据届时实际情况进行更新或补充(如需)。本预重整方
案相关数据基于东易日盛、临时管理人、审计机构、评
估机构等各项工作成果及债权申报审查情况形成。本预
重整方案相关数据可能进行调整,最终以法院裁定批准
的重整计划为准,未对本预重整方案中的债权调整与清
偿方案产生不利影响的,不视为对有关债权人有不利影
响,也不视为预重整方案出现重大变化。
若北京一中院裁定受理东易日盛重整申请,预重整
期间已向临时管理人申报的债权无需另行申报,对债权
人申报的附利息等因时间变动而增加的债权,其债权金
额将延续计算至北京一中院裁定受理东易日盛重整申请
之日(含当日)。最终各债权人的债权以截至北京一中
院裁定受理东易日盛重整申请之日的实际情况计算,并
以最终依法确认的为准。
六、重整计划的执行
(一)执行主体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经法院裁
定批准的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若北京一中院裁
定受理东易日盛重整申请,并裁定批准公司重整计划,
则东易日盛是重整计划的执行主体。
(二)执行期限
重整计划于 2025 年 12 月 31 日前执行完毕。如重整
计划无法在上述期限内执行完毕,而仅涉及延长重整计
划执行期限的,东易日盛应于执行期限届满前向北京一
中院提交延长重整计划执行期限的申请,并在北京一中
院批准延长的执行期限内继续执行。重整计划提前执行
完毕的,执行期限在重整计划规定的执行完毕条件全部
成就之日届满。
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条件全部成就后,东易日盛应
向北京一中院与管理人提交重整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三)执行措施
每家债权人以现金方式受偿的债权部分,以银行转
账方式向债权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划转。每家债权人通过
东易日盛股份以股抵债受偿的债权部分,通过债权人提
供的证券账户接受东易日盛分配的股份进行受偿。
债权人(含暂缓确认债权的债权人)应在重整计划
获得北京一中院裁定批准之日起第 5 日(含批准之日)
前,按照指定格式以书面方式提供《关于受领偿债资金
的银行账户信息告知书》(附件一)《关于受领抵债股
份的证券账户信息告知书》(附件二)。
非因东易日盛和/或管理人原因,导致偿债资源不能
转入债权人指定账户,或偿债资源转入债权人指定账户
后被冻结、扣划的,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和风险由相关
债权人自行承担。债权人可以指令将偿债资源支付/划转
至其指定的、由该债权人所有/控制的账户或其他主体所
有/控制的账户内,但因该指令导致偿债资源不能到账以
及该指令导致的其他责任和风险由相关债权人自行承
担。
逾期不提供账户信息的债权人,应向其分配的资源
将按照重整计划偿债资源的预留及处理执行。债权人未
按照重整计划规定受领应分配偿债资源的,自重整计划
执行完毕公告之日起满五年,因债权人原因仍不提供账
户信息受领的,视为其放弃受领偿债资源的权利。
(1)对于管理人审查确认但尚未获得最终依法确认
的债权及暂缓确认债权,在债权最终依法确认前,按照
管理人审查确认及暂缓确认金额、性质并根据重整计划
规定的相应债权受偿方案预留相应偿债资源。在债权最
终依法确认后,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受偿方案
受偿。
按上述(1)方式预留的偿债资源自债权最终依法确
认之日起满五年,因债权人自身原因仍不领取的,视为
放弃受领偿债资源的权利,东易日盛对相应债务不再承
担清偿责任。
(2)对于未申报债权,按照审计报告记载情况确定
债权金额、性质等并根据重整计划规定的相应债权受偿
方案预留相应偿债资源。在债权最终依法确认后,按照
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受偿方案受偿。
按上述(2)方式预留的偿债资源自重整计划执行完
毕公告之日起满三年债权人未主张的,或者自债权最终
依法确认之日起满五年因债权人自身原因仍不领取的,
视为放弃受领偿债资源的权利,东易日盛对相应债务不
再承担清偿责任。
按上述(1)(2)方式预留的偿债资源经受偿或到
期债权人未主张、未受领、放弃受领偿债资源等情形而
有剩余的,剩余偿债资金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剩余
的抵债股份,由东易日盛履行必要程序后自行处置,所
得在扣除相关费用后用于补充东易日盛流动资金。
(3)金额尚未最终依法确认的依法不得减免以及无
需申报但可能受法律保护的债权,在债权最终依法确认
后,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受偿方案受偿。该等
债权结合债权性质、账面记载情况、东易日盛结合实际
情况确定的金额等合理确定偿债资源预留方式、期限等
安排。
以上所有预留的偿债现金和抵债股份,在预留期间
均不计息。
最终依法确认债权对应应受领的偿债资源超过预留
的偿债资源的债权仍由东易日盛承担清偿责任。预留现
金不足的,以届时东易日盛自有资金予以清偿;预留股
份不足的,按照“债权人书面主张权利之日前 20 个交易
日股票均价×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确定应获偿的股票数
量”为标准,以届时东易日盛自有资金进行清偿。
债权人在东易日盛之外存在主债务人、担保人或其
他承担清偿责任主体的,该债权人(含暂缓确认债权的
债权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
十二条的规定行使权利。债权人的追偿行为符合上述规
定的,可在重整计划经北京一中院批准之日起第 5 日
(含批准之日)前向东易日盛发出《关于偿债资源予以
保管暂不清偿的函》(附件三),自北京一中院裁定批
准重整计划之日起保管偿债资源 36 个月,该保管不视为
清偿债权,债权人可向其他主体继续追偿(该债权人根
据重整计划规定已经提供的受领偿债资源的函件不产生
受领效力)。若债权人逾期未发出《关于偿债资源予以
保管暂不清偿的函》,则视为同意按照重整计划进行清
偿。债权人因按照重整计划获得清偿而形成的全部责任
和风险由债权人承担。
保管期限内,对应的债权人可以向东易日盛发出书
面通知,要求终止保管受领偿债资源或放弃受领保管的
偿债资源。
如债权人要求终止保管受领偿债资源或保管期届满
的,债务人将根据重整计划规定对债权人进行清偿。如
债权人书面放弃受领保管的偿债资源,相应偿债资源按
照重整计划偿债资源的预留及处理执行。
债权人向债务人之外的主债务人、担保人或其他承
担清偿责任的债务人主张权利的,应根据东易日盛的要
求及时准确告知其债权实际受偿情况。
(1)重整费用的支付
东易日盛重整费用包括重整案件受理费、管理人报
酬、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东
易日盛股份登记过户产生的相关税费等。其中,重整案
件受理费、管理人报酬、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在重整
计划执行期间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及相
关约定由管理人银行账户或东易日盛支付;分配东易日
盛股份登记过户产生的相关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
用及其他重整费用根据重整的实际情况及相关约定由管
理人账户或东易日盛随时支付。
(2)共益债务的清偿
东易日盛的共益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因履行双方均
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继续营业而支付的劳
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等,由
公司按照《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及合同约定随时清
偿。
(四)执行完毕的标准
重整计划在下列条件全部满足后,即可视为重整计
划执行结果的重大不确定性因素已经消除,重整计划执
行完毕:
让转增股份的现金对价;
的现金已提存/预留至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向债权人分配的转增股份,已登记至管理人指定的证券
账户;
付完毕,或已提存/预留至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因债务人和/或管理人收到有权机关协助执行通知书
等原因无法按重整计划规定向债权人分配偿债资源的,
不视为未按重整计划执行。
(五)协助执行
在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以
股抵债实施和财产保全措施解除等手续,需要相关部门
协助执行的,东易日盛、管理人或有关主体可向北京一
中院提出申请,请求北京一中院向有关部门出具协助执
行的相关司法文书。
重整程序终结后,如存在包括预留的转增股份继续
分配,财产保全措施未解除等事项,仍需有关单位协助
执行的,东易日盛可继续向北京一中院提出申请,请求
北京一中院向有关部门出具协助执行的相关司法文书。
七、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
(一)监督主体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九十条的规定,管理人负责
监督债务人执行重整计划。若北京一中院裁定受理东易
日盛重整申请,并裁定批准公司重整计划,则在重整计
划执行的监督期限内,债务人应接受管理人的监督。
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内,东易日盛应接受管理
人的监督,及时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执行情况、公司
财务状况等事项,并配合管理人的各项监督工作。
(二)监督期限
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与重整计划执行期限相同,
自北京一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计算。
(三)监督期限的延长与提前
如根据重整计划执行的实际情况,需要延长管理人
监督期限的,则由管理人向北京一中院提交延长重整计
划执行监督期限的申请,并根据北京一中院批准的期限
继续履行监督职责。重整计划提前执行完毕的,监督期
限相应提前到期。
(四)监督职责的终止
监督期限届满时,管理人将向北京一中院提交监督
报告,自监督报告提交之日起,管理人的监督职责终
止。
八、重整计划的生效、变更及解释
(一)重整计划的生效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四条至第八十七条的相
关规定,重整计划(草案)在东易日盛债权人会议、出
资人组表决通过并经北京一中院裁定批准,或债权人会
议、出资人组表决虽未通过但经申请北京一中院裁定批
准后生效。重整计划生效后,对债务人、全体债权人、
出资人、投资人等各利益相关方均具有约束力。重整计
划对相关方权利义务的规定,其效力及于该项权利义务
的受让方/承继方。
(二)重整计划无法执行的相关安排
在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因出现国家政策调整、法
律修改变化等重整计划制定阶段不能合理预见的特殊情
况,导致原重整计划无法执行的,可由管理人召集债权
人会议,或由债务人向法院申请召开债权人会议,就是
否同意变更重整计划进行表决。债权人会议决议同意变
更重整计划的,债务人或管理人应自决议通过之日起 10
日内提请北京一中院批准。
北京一中院裁定同意变更重整计划的,债务人或者
管理人应当在 6 个月内提出新的重整计划。在此期间,
债务人不存在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或者有其他不
适宜自行管理情形的,由债务人自行负责管理财产和营
业事务,并制作变更的重整计划,管理人参照重整期间
职责履职。
变更后的重整计划应提交给因重整计划变更而遭受
不利影响的债权人组和出资人组进行表决。债权人按照
原重整计划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但债权已受清偿部分
不享有表决权。表决、申请北京一中院批准以及北京一
中院裁定是否批准的程序与重整期间相同。
如因重整投资人的原因未能按照重整计划和重整投
资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导致重整计划无法执行的,东易
日盛可以按上文确定方式申请变更重整计划;同时,东
易日盛有权追究重整投资人的责任。
非因重整投资人原因导致重整计划无法继续执行,
且确系无法通过修改重整计划等方式实现继续执行的,
北京一中院可根据东易日盛、管理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
的申请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破产。东易日
盛应退还已支付的投资款和保证金,如投资款和保证金
已按重整计划的规定使用的,该使用仍然有效,退还的
资金以届时收取保证金和投资款的银行账户中的剩余款
项为限。
九、其他事项
(一)重整计划的效力
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重整计划对东易日盛、
东易日盛全体股东、东易日盛全体债权人、重整投资人
等均有约束力。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
执行完毕时起,东易日盛不再承担清偿责任,重整计划
对相关方权利义务的规定效力及于该项权利义务的受让
方/承继方。
(二)债权人债权转让的表决及清偿方式
债权人在预重整决定日后有效转让债权的,应当通
知临时管理人/管理人。受让人自债权转让通知到达临时
管理人/管理人之日起,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在预重整及重
整程序中行使原债权人的权利,但原债权人已经发表的
意见继续有效;债权人将同一笔债权向多个受让人转让
的,仍然按照转让前的债权状态确定其表决权。受让人
就受让债权按原债权人对应债权根据重整计划可以获得
的偿债资源进行受偿;债权人向多个受让人转让债权
的,原债权根据重整计划规定可受偿的偿债资源按照转
让后的各债权人债权的比例分配。
因债权转让导致债权人/受让人无法根据重整计划受
偿的,由此造成的责任由债权人及其债权的受让人承
担,不视为债务人未按重整计划清偿债权。
(三)预计债权的认定安排
对于预计债权中的暂缓确认债权,自北京一中院裁
定批准重整计划后,由管理人继续进行审查确认。
对于预计债权中的未申报债权、无需申报但受法律
保护的债权,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由东易日盛或有
权部门确认。对于东易日盛确认的,如债权人对东易日
盛的审查结论无异议,则以东易日盛的审查结论为准;
如债权人对东易日盛的审查结论有异议且不能达成一
致,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仲裁法》等法律规定确定主管与管辖,并由双方
通过诉讼或仲裁等方式进行解决。对于有权部门依法确
认的,以有权部门依法确认的为准。
(四)需债权人配合执行事项
履行完毕有财产担保债权优先受偿部分清偿义务后 5 日
内,有财产担保债权人应配合办理解除对担保财产设定
的担保相关手续,并不再就担保财产享有担保权利。未
及时办理解除担保相关手续的,不影响担保权的消灭。
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
保全措施应当解除。尚未解除对债务人财产保全措施的
债权人,应当在重整计划获得北京一中院裁定批准后 15
日内申请办理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手续。如相关债权人
未能在前述规定期限内申请办理财产保全措施解除手续
的,债务人或管理人有权向北京一中院申请根据重整计
划的规定予以强制解除。相关债权人未在上述期限内申
请办理有关财产保全措施解除手续的,债务人或管理人
有权将相关债权人根据重整计划可获得的现金、股份等
偿债资源予以暂缓分配并予以预留,待债权人配合解除
财产保全措施后再行分配,因相关债权人不配合解除保
全措施导致无法按期受领偿债资源的,不视为债务人未
按重整计划清偿债权。
划的规定以及原合同约定,开具合法有效发票。若原合
同明确约定债权人不开具发票则债务人有权不予支付合
同款项,相关债权人未在上述期限内提供发票的,债务
人有权将相关债权人根据重整计划可获得的现金、股份
等偿债资源予以暂缓分配并予以预留,待债权人配合提
供发票后再行分配,因相关债权人未在上述期限内提供
发票导致无法按期受领偿债资源的,不视为债务人未按
重整计划清偿债权。
的要求,提供重整计划执行所需的各种资料和文件,办
理与重整计划执行有关事项的手续。
(五)信用修复
在重整计划获得法院裁定批准后,各金融机构应及
时调整债务人的信贷分类,并上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调
整债务人征信记录,确保重整后债务人及其下属企业运
营满足正常征信要求,对重整后公司的合理融资需求参
照正常企业依法依规予以审批。
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和信贷条件的前提下,各金融
机构应当给予债务人融资贷款公平公正的待遇及正常的
信贷支持,不得对债务人再融资设定任何法律规定以外
的限制。
在北京一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 15 日内,将
东易日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各债权人应向相关司
法机关申请删除东易日盛的失信信息,并解除对东易日
盛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限制消费令及
其他信用惩戒措施。若相关司法机关认为删除失信信
息、解除限制消费令及其他信用惩戒措施,以债权人配
合为必要条件,债权人应当予以配合。
(六)其他受偿安排
债权人与东易日盛另行达成受偿安排且不损害其他
债权人、股东、重整投资人等利益相关方合法权益的,
视为债权人已按照重整计划的规定获得受偿。
(七)未尽事宜
未尽事宜,根据《企业破产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企业破产法》等没有明确规定的,由未尽事宜的当事
方协商确定。
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临时管理人
附件一 关于受领偿债资金的银行账户信息告知书
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管理人:
以下为我方按照《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重整计划》的规定,受领应分配款项的银行账户信息,
请将我方应受领资金转入以下银行账户:
债权人名称(全称):
开户行行号:
开户银行(全称):
账户名称(全称):
开户账号:
(上述银行账户信息请债权人向开户银行咨询获取。)
我方声明:我方已知悉本告知书需在北京一中院裁定
批准《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之
日起第5日(含批准之日)前提交;我方应受领的资金请转
入上述账户,如因上述账户信息错误、注销、被冻结等原
因导致偿债资金无法受领的,全部责任和风险由我方自行
承担。上述表述系我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
重大误解等情形。
债权人名称:
年 月 日
注1:债权人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请加盖单位公章。
债权人为自然人的,请本人签字并捺印。
注2:账户名称原则上须与债权人名称(单位/自然人)
一致,否则全部责任和风险由债权人自行承担。
附件二 关于受领抵债股份的证券账户信息告知书
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管理人:
以下为我方按照《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重整计划》的规定,受领应分配东易日盛股份的证券账
户信息,请贵方将我方应受领股份转至以下证券账户:
债权人名称(全称):
深A账户名称(全称):
深A股东代码:
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深A转入席位号:
(上述证券账户信息请债权人向开户证券公司咨询获取。)
我方声明:我方已知悉本告知书需在北京一中院裁定
批准《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之
日起第5日(含批准之日)前提交;我方应受领的抵债股份
请划入上述指定的账户,如因上述账户信息错误、注销、
被冻结等原因导致抵债股份无法受领的,全部责任和风险
由我方自行承担。我方知悉并了解相关法律规定,上述表
述系我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
情形。
债权人名称:
年 月 日
注1:债权人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请加盖单位公章。
债权人为自然人的,请本人签字并捺印。
注2:账户名称原则上须与债权人名称(单位/自然人)
一致,否则全部责任和风险由债权人自行承担。
附件三 关于偿债资源予以保管暂不清偿的函
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管理人:
根据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东易日盛
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下称“重整计划”)
的规定,我方特向贵方通知并承诺如下:
我方已知悉本函需在重整计划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
法院批准之日起第5日(含批准之日)前提交。
我方债权在东易日盛之外还存在主债务人、担保人或
其他承担清偿责任主体的情形。为此,请将我方根据重整
计划的规定应分配的偿债资源予以保管,自北京市第一中
级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保管36个月,该保管
不视为清偿债权。如我方书面要求终止保管受领偿债资源、
放弃受领保管的偿债资源或保管期限届满,我方同意按照
重整计划规定方式处理,由此形成的责任和风险由我方自
行承担。
同时,我方将及时准确告知我方债权实际受偿情况。
如未及时准确告知造成的全部责任和风险由我方全部承担。
此函。
债权人名称:
年 月 日
注:债权人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请加盖单位公章。
债权人为自然人的,请本人签字并捺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