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212 证券简称:白银有色 公告编号:2025—临 050 号
白银有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
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白银有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30 日收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以下简称“甘肃证监局”)下发的《行政监
管措施决定书》(﹝2025﹞9 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白银有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王普公、李志磊、王彬、吴贵毅、徐东阳:
经查明,你公司因在编制前期报表时,未能合理预计子公司上海红鹭国际贸
易有限公司对三家供应商的预付账款减值情况,对公司2019年度至2023年度财务
报表进行追溯调整,于2025年4月30日披露《关于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本次
会计差错更正影响你公司2019年度至2021年度、2023年度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以及2022年度资产负债表相关科目。其中,2019年至2021年净利润分别调减
你公司在编制2019年至2023年年报时会计处理不谨慎,导致公司多年资产负
债表、利润表相关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
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王普公作为时任董事长、总经理,李志磊、王
彬作为时任总经理,吴贵毅、徐东阳作为时任财务总监,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
职责,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和《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和《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
应当对上述行为负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和《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认真吸取教
训,提高规范运作意识,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并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后高度重视,将严格按照甘
肃证监局的要求积极整改,切实加强对《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持续提高财
务管理水平和规范运作意识。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及业务活动均正常开展,上述事项不
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
《证
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www.sse.com.cn),公司相关信息请以在
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白银有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