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卧龙电驱: 卧龙电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9-30 00:11:51

       卧龙电气驱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卧龙电气驱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对《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次激励
计划”)及其摘要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现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于本次激励计划的核查意见
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包括:(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
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
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3)上市后
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
形;(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5)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
格。
《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各激
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包括但不限于授予额度、授
予日期、授予条件、授予价格、限售期、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或安排。
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专业管理、核心技术和业务人才,充分调动其积极
性和创造性,有效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有效地将股东、公司
和核心团队三方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
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
核管理办法》的核查意见
  《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符合《管理办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考核指标科学、合理,具有全面性、
综合性及可操作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
核目的,能保证本次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将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
立股东与公司员工之间的利益共享与约束机制,形成良好、均衡的价值分配体系,
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三、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核查意见
的以下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激励对象的范围符
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
卧龙电气驱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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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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