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索辰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及不
适用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说明
上海索辰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
“索辰科技”或“公
司”)拟通过全资子公司上海索辰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数字科技”)以
支付现金方式收购马国华、田晓亮、前海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简称“前
海股权”)、广州华宇科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简称“华宇科创”)、
林威汉、王琳、谷永国、北京幸福远见一号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简称“北
京幸福”)、中原前海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简称“中原前海”)、北京朗润
创新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朗润创新”)持有的北京力控元通科技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力控科技”)6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或“本次重组”)。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
条、第四十三条及第四十四条规定进行了审慎分析,董事会认为:
一、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一)本次交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外
商投资、对外投资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二)本次交易不会导致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
(三)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以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资产评估机构
出具的评估结果为基础并经交易各方协商后确定,资产定价方式公允,不存在损
害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四)本次交易所涉及的标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
障碍,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
(五)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公司重组后
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六)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继续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独
立性的相关规定;
(七)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形成或者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二、本次交易不适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规定
索辰科技拟通过全资子公司数字科技以支付现金方式收购马国华、田晓亮、
前海股权、华宇科创、林威汉、王琳、谷永国、北京幸福、中原前海及朗润创新
持有的力控科技 60%股权,本次交易全部以现金方式支付,不涉及发行股份购买
资产,不适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三、本次交易不适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规定
索辰科技拟通过全资子公司数字科技以支付现金方式收购马国华、田晓亮、
前海股权、华宇科创、林威汉、王琳、谷永国、北京幸福、中原前海及朗润创新
持有的力控科技 60%股权,本次交易全部以现金方式支付,不涉及发行股份购买
资产,不适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综上,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规定的各项条件,不适用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上海索辰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及不适用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
定的说明》之盖章页)
上海索辰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