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2025 年 9 月制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
豁免行为,督促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
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以及《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
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
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
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
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第二章 适用情形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
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
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
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
进行业务宣传。
-1-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
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
(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
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
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
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
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
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
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
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
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 审核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该信息是否属于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
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对于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应当
及时披露。
-2-
第十二条 特定信息申请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相关业务部门应填写信息披露暂
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登记审批表,并及时提交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公司董事会秘书在 2 个
交易日内对相关信息是否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如相关信息不符合暂缓
或豁免披露条件的,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董事
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10 年。
第十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
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
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
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
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
告后 10 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
第四章 处罚
第十六条 由于有关人员失职,违反本制度规定,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和损失的,
公司有权根据相关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及子公司。
-3-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
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生效后,如与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则和依法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抵
触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则和《公
司章程》执行,并应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并
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