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利扬芯片测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年9月)
广东利扬芯片测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广东利扬芯片测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
理结构,进一步规范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依法、
独立、规范、有效地履行其职权,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和其他法律以及《广东利扬芯片
测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经营决策的常设机构,对股东会负责。董事会遵照《公司
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章 董事
第三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
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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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
期间出现本条前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四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
除其职务。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
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
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
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公司应当和董事签订合同,明确公司和董事之间的权利义务、董事的任期、
董事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责任以及公司因故提前解除合同的补偿等内
容。合同中涉及提前解除董事任职的补偿内容应当符合公平原则,不得损害公司
合法权益,不得进行利益输送。
第五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
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
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
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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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
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公司从事《公司章程》的
禁止性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之一第一款所列的各项行
为,致使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将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
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
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第六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
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
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
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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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七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第八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任。董事辞任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
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
事职务。
第九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
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
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
的合理期限以及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
然有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承担忠实义务的具体期限为:对公司商业秘密
保密的义务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为两年。任职尚未结束
的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职工代表董事由职工
代表大会解任),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
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十一条 未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
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
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
身份。
第十二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
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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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董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名,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
产生。董事会设独立董事三名,非独立董事六名(包含一名职工代表董事)。
第十四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和更换,任期为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
连任。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十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等事
项;
(九)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
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
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二)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会提请聘用或者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决定公司因《公司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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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十七)依据公司年度股东会的授权,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
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20%的股票;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或公司股东会决议授予
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
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确保公司治理机制合法、合理且给所有的股东提供了合
适的保护和平等权利,公司董事会应在审议召开公司年度股东会的董事会上对公
司上一年度的治理机制运行的合理、有效性进行讨论、评估。前述评估结果应在
公司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十八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
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
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以下相关交易应由董事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10%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
过 1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 万元;
(七)以上所称“交易”为非关联交易,包括下列事项:购买或出售资产、
对外投资(购买低风险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租入或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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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购权等),以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本款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
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八)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法
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0.1%以上的交易,且超过 300
万元的关联交易;
(九)未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会审议权限的对外担保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十)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
议同意并作出决议。
第十九条 公司发生“财务资助”交易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
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
审议: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三)最近 12 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
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二十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
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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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秘书兼任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印章。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及战略
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主任委员,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
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主任委员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
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各委员会应遵照其议事规则运行,
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第四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
会议。
第二十五条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充分征
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当在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临时
董事会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三)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时;
(四)过半数独立董事提议时;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办公
室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
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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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
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
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
或者补充。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召开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于会议
召开前十日和三日将盖有董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送交全体董事以及总经理和董
事会秘书,通知可以采取书面邮寄通知的方式,也可以采用电话、电子邮件、微信及
其他电子通讯、传真、电子交换数据等方式。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
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在通知全体董事的前提下,可
以随时召开临时董事会,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三十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严格按照本规则召集和召开,按本规则第二十九
条事先通知全体董事以及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并提供充分的会议材料,包括会
议议题的相关背景材料、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
会议”)审议情况(如有)、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意见(如有)等董事对议案进行
表决所需的所有信息、数据和资料,及时答复董事提出的问询,在会议召开前根
据董事的要求补充相关会议材料。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原则上应
当不迟于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 3 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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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公
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
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三日发出书
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会议日期
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
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
应记录。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
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应当事先
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当载
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受托人的代理事项及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委托的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的签字或盖章及日期。
委托其他董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委托书中进行专
门授权。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并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
席的情况。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
会议,亦未委托代理人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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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不得委托或代理非关联董事代为出
席;非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各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
全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不得作出或者接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
托或者授权范围不明确的委托;
(三)每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二名以上董事的委托代为
出席会议。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二名以上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
必要时,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
(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
式召开。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也可以采用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
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
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的董事,或者董事事后
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董事认为提案不明确、不具体,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
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可联名提出缓议该提案,会议主
持人应予采纳。提议缓议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
要求。
第三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
的意见。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
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除非在授权委
托书中已明确,不得代表其他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三十七条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
审慎地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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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办公室、会议召集人、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
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的与会代表解释有关情况。
董事就同一提案重复发言,发言超出提案范围,以致影响其他董事发言或者
阻碍会议正常进行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
第三十八条 公司职能部门有义务向董事会决策提供信息和资料。提供信息和资
料的职能部门及有关人员应对来自于公司内部且可客观描述的信息的真实性、准确
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对于来自公司外部的信息和资料的可靠性,应在进行评估后,
才可提供给董事会作决策参考,并向董事会说明。
第五章 董事会会议表决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作出决议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表决同意,但法律、行政法规
和《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条 董事会决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每一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四十一条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进行表决。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以上意向中选择其一,
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
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四十二条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
(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
(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须回避的其他情形。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形下,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
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但《公司章程》规定的
关联担保等事项的表决方式从其规定。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
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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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会和《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不得越权
形成决议。
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需要就公司利润分配事宜作出决议的,可以先将拟提交
董事会审议的分配预案通知注册会计师,并要求其据此出具审计报告草案(除涉及
分配之外的其他财务数据均已确定)。董事会作出分配的决议后,应当要求注册会
计师出具正式的审计报告,董事会再根据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正式审计报告对定期报
告的其他相关事项作出决议。
第四十五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董事会办公室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董
事的表决票,交董事会秘书在独立董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主持
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个工作日将表决结果通知各董
事。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
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四十六条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决议为准。
第四十七条 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董
事会会议在一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提案。
第四十八条 现场召开和以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
行全程录音。
第四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对董事会会议做好记录。
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召开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与会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五)会议议程;
(六)会议审议的提案、董事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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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反对或弃权的
票数);
(八)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条 除会议记录外,董事会秘书还可以视需要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
对会议召开情况作成简明扼要的会议纪要,根据统计的表决结果就会议所形成的决
议制作单独的决议记录。
第五十一条 与会董事本人或其委托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和决
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或者决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
时作出书面说明。
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的,视为完
全同意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第五十二条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
《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
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
免除责任。
第五十三条 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
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董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
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五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董事
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决
议、会议纪要、决议记录等,一起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办公室保存,保存期限
不少于十年。
第六章 董事会决议的执行和反馈
第五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后仍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须提交股
东会批准后方能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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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六条 董事长应当督促董事会决议的落实,检查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在以
后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规则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五十八条 本规则如需修改时,提请股东会批准后生效。
第五十九条 本规则所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台湾省、香港特
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于本议事规则生效之日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以及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等,
但在与“行政法规”、“法规”并用时特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
的法律规范。
第六十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前”、“不少于”含本数;“过”
不含本数。
第六十一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或经合法程序制定或修改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执行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六十二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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