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113 证券简称:联测科技 公告编号:2025-050
江苏联测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送转:是
每股分配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0.248元(含税)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5 年 9 月 15 日的2025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
司”
)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江苏联测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除外)
。
(1)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减
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
现金红利 2.48 元(含税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
股 本 为 64,384,759 股 , 以 此 计 算 合 计 拟 派 发 现 金 红 利
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的比率为 30.16%。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
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利润分配的权利。因此,公司通过回购
专用账户所持有本公司股份 12,800 股,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公
司本次利润分配实施差异化分红。
如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因
可转债转股/回购股份/股权激励授予股份回购注销/重大资产重组
股份回购注销等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每股分配比
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如后续总股本发生变化,将在相关
公告披露具体调整情况。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息)参考价格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
权(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配股价格×流
通股份变动比例]/(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由于公司本次进行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流通
股份变动比例指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每
股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公司 2025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仅进行现金红
利分配,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和不送红股,故公司流通股
不会发生变化,即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 0。计算公式如下:
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
金红利)÷总股本=(64,384,759 股×0.248 元)÷64,397,559 股
≈0.248 元/股(含税, 保留到小数点后三位)。
综上,本次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248)÷(1+0)
=前收盘价格-0.248 元/股。
三、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
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
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
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
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无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
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
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及《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
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
的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
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指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
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期间)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
红利为人民币 0.248 元;持股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本
次分红派息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
人民币 0.248 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
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
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
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
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
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
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
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
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
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
的股息红利,按照上述第(1)项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
日起计算;
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 10%,税后每股实
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2232 元。
(3)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非居民企业,
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实施条例》的规定,按 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
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232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股息、
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的,
可按照规定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
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由公司代
扣代缴税率为 10%的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人民币 0.2232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
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的,可按照规定
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
业所得税,其现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公司每股实际派发
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248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进行咨询: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13-85636573
特此公告。
江苏联测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