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东安汽车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制度经2025年9月29日召开的九届十六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生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哈尔滨东安汽车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加强对外投资管理,合理配置资源,提
高投资收益,控制投资风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和《哈尔滨东安
汽车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
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作
为出资主体,为获取未来收益或生产经营需要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
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的各
种形式投资活动。
第三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
期投资。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或通过其他方式获得的能随时变现
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不含回购
的本公司股票)、债券、基金、分红型保险等;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
期限超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以变现为主要目的各种投资,包括
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投资
行为。
第五条 投资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合理
配置企业资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第二章 审批权限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逐级审批制度。
公司各决策主体,对于投资的决策权限如下:
投资项目 股东会 董事会 董事长专题会 总经理办公会
批准累计金额 35000 万元>批准累计金 8000 万元>批
长期投资 拟定
≥35000 万元 额≥8000 万元 准累计金额
批准累计金额 3000 万元>批准累计金额 批准累计金额
短期投资 准累计金额
≥3000 万元 ≥1000 万元 <500 万元
≥500 万元
第三章 组织管理机构
第七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董事长专题会、总经理办公会为
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
做出决策。
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对外投资项目的分
析和研究,为决策提供建议。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财务部、审计法务部为短期投资的
决策支持部门,经营规划部、财务部、董事会办公室为长期投资的决
策支持部门,负责项目论证;审计法务部负责对外投资项目协议、合
同和重要相关信函、章程等法律文件的审核工作,负责办理工商登记
等工作。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按规定做好对外投资的信息披露。
第十条 公司纪委负责对外投资的监督,受理有关投资的信访举
报和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线索,并进行责任追究。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一节 短期投资
第十一条 公司原则不进行短期投资,确需短期投资,应履行
以下投资决策程序:
(一)以货币出资的短期投资,由财务部、董事会办公室就事项
进行论证,其他方式的取得短期投资,由审计法务部、董事会办公室
就事项进行论证,报主管领导审批;
(二)按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后实施。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按照短期投资类别、数量、单价、
应计利息、购进日期等及时登记入账,并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第十三条 涉及证券投资的,必须执行严格的联合控制制度,
即至少要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操作,且证券投资操作人员与资金、财
务管理人员分离,相互制约,不得一人单独接触投资资产,对任何的
投资资产的存入或取出,必须由相互制约的两人联名签字。
第十四条 公司购入的短期有价证券必须在购入的当日记入公
司名下。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应指定专人负责定期与董事会办公室核
对证券投资资金的使用及结存情况。应将收到的利息、股利及时入账。
第二节 长期投资
第十六条 总经理办公会/董事长专题会对长期投资项目进行
初步评估,提出投资建议,经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初审批准后报董事会
审议,董事会根据相应权限履行审批程序,超过董事会权限的,提交
股东会。
第十七条 已批准实施的对外投资项目,应由董事会授权公司
相关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十八条 长期投资项目应与被投资方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
长期投资合同或协议须经公司律师审核,并经授权的决策机构批准后
方可对外正式签署。
第十九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协同被授权部门和人员,和相关部
门共同按长期投资合同或协议规定投入现金、实物或无形资产。投入
实物必须办理实物交接手续,并经实物使用部门和管理部门同意。
第二十条 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可聘请专家或中介机构进行可
行性分析。需要履行集团公司决策程序的,准备相关文件,按流程办
理报批。
第二十一条 审计法务部对项目实施监督,参与投资项目的审计、
终(中)止、清算与交接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 公司经营规划部负责对投资项目的进度、投资预算
的执行和使用、经营状况等每季度汇总报表,必要时向公司领导报告。
项目在投资建设执行过程中,可根据实施情况的变化合理调整投资预
算,投资预算的调整视变动幅度由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
第五章 长期投资的收回及转让
第二十三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应收回对外投资:
(一)按照被投资公司章程规定,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期满;
(二)由于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
法实施破产;
(三)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而使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四)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第二十四条 发生或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对外投
资:
(一)投资项目已经明显有悖于公司经营方向的;
(二)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市场前景不好的;
(三)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时;
(四)本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投资转让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
关转让投资规定办理。处置对外投资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批准处置对外投资的程序与权限与批准实施对外投
资的权限相同。
第二十七条 对于对外投资的收回,财务部负责做好账务处理,
并配合经营规划部对收回的股权进行评估,防止资产流失。
第六章 对外投资的人事管理
第二十八条 公司对外投资组建合作、合资公司,应视出资比例
及经营需要按其公司章程派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参与和监督投资
公司的运营决策。
第二十九条 对于对外投资组建的子公司,公司应按被投资公司
章程派出董事长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控股公司的运营、决策。
第三十条 对外投资派出人员的人选由公司党委会决定。
第三十一条 派出人员应按照《公司法》和被投资公司章程的规
定切实履行职责,在被投资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中维护公司利益,实
现公司投资的保值、增值。公司委派出任被投资单位董事的有关人员,
应通过参加董事会会议等形式,获取更多的被投资单位的信息,被投
资公司发生重大事项,派出董事应及时向公司领导汇报并通知董事会
办公室。
第七章 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及审计
第三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应对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进行全面完整
的财务记录,进行详尽的会计核算,按每个投资项目分别建立明细账
簿,详尽记录相关资料。对外投资的会计核算方法应符合会计准则和
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聘请审计机构在每年度末对长、短期投资进
行全面检查,并按照规定进行审计。
第八章 被投资公司信息报告制度
第三十四条 被投资公司应每月向公司经营规划部报送其主要产
品产销数据,向财务部、董事会办公室报送财务报表,召开董事会时,
应同时将相关材料报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第九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公司可根据情况制定投资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