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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安动力: 哈尔滨东安汽车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9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9-29 18:11:06

       哈尔滨东安汽车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本制度经2025年9月29日召开的九届十六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生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哈尔滨东安汽车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进一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公
司与投资者之间及时、互信的良好沟通关系,完善公司治理,实现公
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提升公司的内在价值,公司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哈
尔滨东安汽车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合理运
用金融和市场营销的原理,通过多种方式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
通与交流,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与认同,实现以公司价值最大化
为目标的管理行为。
  本制度所称投资者,包括公司在册与潜在的股票、债券及公司发
行的其他有价证券的投资者。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标:
  (一)建立形成与投资者双向沟通渠道和有效机制,增进投资者
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并获得认同和支持;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不断完
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
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
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
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二)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视情
况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在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
质的信息时,应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来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自
愿披露过程中,当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已披露信息不真实、不准确、
不完整或难以实现的,公司有责任对已披露的信息及时更新,保障投
资者合法权益;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
潜在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
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
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将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
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的服务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机构投资者以及中小投资者,还包括在册投
资者以及潜在投资者;
 (二)财经媒体、行业媒体和其他相关媒体;
 (三)证券分析师、基金经理和行业分析师;
 (四)投资者关系顾问;
 (五)证券监管部门以及相关政府机构;
 (六)其他相关机构。
 第六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二)公司依法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
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三)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
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四)公司依法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
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
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的
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八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
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九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相关培训,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负责人及职责
  第十条 公司董事长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第一负责人,全面
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日常负
责人,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全面统筹协调与安排。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作为投资者关系的日常管理部门,
具体承办投资者关系日常的管理工作,并设专人负责公司的投资者关
系管理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为:
  (一)汇集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相关信息,及时、准确、完
整地披露与投资者投资决策相关的信息;
  (二)筹备股东会;
  (三)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信函、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
投资者咨询,及时回复上证 e 互动问题;
  (四)定期或在出现重大事件时组织分析说明会等活动,与投资
者进行及时、充分沟通;
  (五)在公司网站中设立公司公告及定期报告等投资者关系管理
专栏,网上披露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
  (六)与机构投资者、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性联系,提高投资者
行使权利的便利性;
  (七)加强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的报道,
安排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八)跟踪与研究企业发展战略、经营状况、行业动态及有关法
律法规,通过适当方式与投资者沟通;
  (九)与监管部门、行业协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保持经常性接
触,形成良好的沟通关系;
  (十)与其他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的投资者关
系管理咨询公司、财经公关公司保持良好的合作与交流关系;
  (十一)调查、研究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状况、撰写反映投资者关
系状况的研究报告,供公司决策层参考;
  (十二)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交办的其他事宜。
  第十四条 公司在认为有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业
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媒体关系、发
展战略、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危机处理、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
安排等事务。公司在聘用投资者关系顾问时应避免出现其同时为同行
业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提供服务的情形。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
  公司可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沟通方式应尽可能
便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活动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第十五条 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一)依法披露的信息,公司应当第一时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和指定媒体发布,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
公告。公司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二)在非交易时段,上市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
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六条 股东会
     (一)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会的安排组织工
作。
  (二)公司应该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创造条件,在召开时
间和地点等方面充分考虑以便股东参加,同时应提供网络投票,便于
投资者参与重大事项决策。
  (三)为提高股东会的透明度,根据情况,公司可邀请媒体对股
东会进行报道。
 第十七条 公司网站
 (一)公司网站为(http://www.daae.com.cn)。
 (二)公司可将企业动态、产品、市场、人力资源、联系方式等
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三)公司网站内容应及时更新,满足投资者对公司信息的需求。
 (四)公司不得在公司网站上转载传媒对公司的有关报告以及分
析师对公司的分析报告,以避免和防止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影响,
及因此有可能引起承担或被追究的相关责任。
  第十八条 业绩说明会
  (一)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
式进行,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
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公司应当
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
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二)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至少一名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说明会的具体负责人,具体负责制定和
实施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工作方案。
  (三)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
会:
关要求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四)公司应当积极在定期报告披露后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
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
进行说明,帮助投资者了解公司情况。
 第十九条 一对一沟通
 (一)公司可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
及其他事项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
公司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二)公司应该积极创造中小投资者参与一对一沟通活动的机会。
 (三)公司可将一对一沟通记录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布。
 (四)公司的一对一沟通还可适当邀请媒体进行报道。
  第二十条 现场调研
  (一)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及
个人、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
的调研时,应当妥善开展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
露义务。
  (二)公司、调研机构及个人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纵、
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三)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参加
调研的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
程进行录音录像。
  (四)公司应当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要求调研机构及
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
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公司在核实中发现前款所述文件存
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
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
当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
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
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五)公司应当积极安排调研机构及个人到公司现场参观,由公
司统筹安排,制定合理的参观路线,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由专人对
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未经允许,禁止一切录像、拍照。
  第二十一条 上证 e 互动平台
  (一)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上证 e 互动平台的相关信息,重视和加
强与投资者的互动和交流。公司应当指派并授权专人及时查看投资者
的咨询、投诉和建议并予以回复。
  (二)公司可以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定期举行“上证 e 访谈”,
由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或者其他相关人员
与各类投资者公开进行互动沟通。
  (三)公司在上证 e 互动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以
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
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
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
的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不得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披露未公开的重大
信息。涉及已披露事项的,公司可以对投资者的提问进行充分、详细
地说明和答复。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
者关注公司信息披露公告,不得以互动信息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
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四)公司在上证 e 互动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
敏感事项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
上证 e 互动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
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销售、发展等方面的影响,不
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二十二条 电话咨询
  (一)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投资者可利用咨询电
话向公司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
  (二)咨询电话应有专人负责,并保证在工作时间电话有专人接
听和线路畅通。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应开通多部电话
回答投资者咨询。
  (三)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对外公布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及
时公告。
 第二十三条 电子邮件沟通
 (一)董事会秘书信箱为公司咨询电子邮箱,投资者可通过邮件
向公司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
 (二)咨询电子邮箱应有专人负责,并承诺在 24 小时之内给予投
资者回复。
 (三)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对外公布邮箱地址。如有变更,应及
时公告。
 (四)公司在与投资者互动过程中,应该积极索要投资者的电子
邮箱,以便长期沟通。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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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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