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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安动力: 哈尔滨东安汽车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2025年9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9-29 18:11:03

       哈尔滨东安汽车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本制度经 2025 年 9 月 29 日召开的九届十六次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生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哈尔滨东安汽车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人员”)持有及买
卖本公司股份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15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规定,结合
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董事、高管人员不得融券卖出本公司股份,不得开
展以本公司股票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管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规则中关于股份变动的限制性规定。
  公司董事、高管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
当严格遵守。
         第二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禁止情况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管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
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
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
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
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
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管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
让:
  (一)离职后6个月内;
  (二)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
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三)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
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被行政处罚、判处刑
罚未满 6 个月的;
  (四)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
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
没款的除外;
  (五)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
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六)公司可能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
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
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司法裁判,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七)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管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
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日止;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三章 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
  第七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管人员的身
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董事、高管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
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高管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管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
实、准确、完整。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管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者期间内委托公
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包括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
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
项后1个月内;
  (二)公司新任高管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1个月内;
  (三)公司现任董事、高管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
后的2个交易日内;
  (四)公司现任董事、高管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四章 所持本公司股票可转让数量的计算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管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和任期届
满后6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
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
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董事、高管人员所持股
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性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管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
数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高管人员以上一个自然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所持本公司发
行的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董事、高管人员所
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25%,
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年内
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高管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
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公司董事、高管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
公司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
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公司董事、高管人员因离婚分割股份后进行减持的,股份过出方、
过入方在该董事、高管人员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
内,各自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各自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公司董事、高管人员因离婚、公司终止、公司分立等拟分配股份
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第十二条    董事、高管人员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间,依法享有
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
         第五章 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管人员计划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
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
易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存在本办法不得减持情
形的,不得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
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以及不存在本办法规定禁止减持情
形的说明等。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3个月。
  第十四条    在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
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公司董事、高管人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
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高管人员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
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
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高管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上海证券交
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高管人员应
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二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
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管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
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由公司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管人员出现本制度禁止情况,公司董
事会应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管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
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
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
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六章 责任与处罚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管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除非有关
当事人向公司提供充分证据,使得公司确信,有关违反本制度规定的
交易行为并非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如证券账户被他人非法冒用等
情形),公司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一)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建议董事会、股
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等形式的处分;
  (二)对于违反本制度规定,将其所持公司股票买入后六个月内
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知悉该等事项后,按照
《证券法》规定,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事项;
  (三)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
偿责任;
  (四)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可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
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无论是否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公司对违反本制
度的行为及处理情况均应当予以完整的记录;按照规定需要向中国证
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或者公开披露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或者公开披露。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
司《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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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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