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339 证券简称:中油工程 公告编号:2025-052
中国石油集团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A 股每股现金红利0.0130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5/9/29 - 2025/9/30 2025/9/30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中国石油集团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 年 6 月 19 日
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暨 2025 年
中期现金分红有关事项授权的议案》,授权董事会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
在符合相关前提条件及金额上限的情况下有权根据届时情况制定 2025 年度中期
分红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决定是否进行利润分配、制定利润分配方案以及实施利
润分配的具体金额和时间等。根据上述授权,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1 日召开第九
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了本次利润分配方案。
二、 分配方案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
公司全体股东。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13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72,580,917.12元。
三、 相关日期
现金红利发放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日
A股 2025/9/29 - 2025/9/30 2025/9/30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
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
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
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
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
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无
(1)对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
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和《关
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101 号)
有关规定,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
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0130 元,待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转
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
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
公司应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
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的持股期
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
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
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国
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
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
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0117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
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
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持有公司 A 股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上述股东的
现金红利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
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颁布的《关于
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 号),
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发放现金红利 0.0117 元人民币。
(4)对于持有公司 A 股的其他法人投资者,其股息红利所得由其自行纳税,本
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每股实际发放现金红利 0.0130 元人民币(含税)。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事项如有疑问,可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中国石油集团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10-63595222
特此公告。
中国石油集团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