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092 证券简称:爱科科技 公告编号:2025-032
杭州爱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送转:是
每股分配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0.1元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5 年 5 月 19 日的2024年年度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
会制定实施,并经公司 2025 年 8 月 28 日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
《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会表决权、利润分
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权利。
(1)差异化分红方案:
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0 元(含税)。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总
股本 82,690,657 股,扣减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总数 26,917 股后的股本为
年半年度合并报表中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31.66%,不送红股,不进行资
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如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公司应分配股数(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
用证券账户股份余额)因可转债转股、回购股份、股权激励授予股份回购注销、
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回购注销、股权激励行权等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分配总额
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配比例。如后续应分配股数发生变化,将另行公告具体调
整情况。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计算依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相关规定,除权(息)参考价格的计算
公式为: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本次仅
进行现金分红,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
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 0。
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
(82,663,740×0.1)÷82,690,657≈0.09997 元/股
综上,公司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09997 元/股。
三、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公司其余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
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
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杭州爱科电脑技术有限公司、方云科、杭州瑞步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杭州瑞松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财
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
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及《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
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
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指从公开发行和
转让市场取得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超过 1 年
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0 元;
持股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本次分红派息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
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0 元,待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
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
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
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 20%;
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 50%计入应
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
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
函[2009]47 号)的规定,QFII 取得公司派发的股息、红利,由公司代扣代缴 10%
的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9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
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的,可
按照规定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股通”持有本公
司股票的股东,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照股票名义持有
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
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执行,本公
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9 元。如相
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
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办理。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其现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公
司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10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事项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进行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571-86609578
特此公告。
杭州爱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