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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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夏厦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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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夏厦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夏厦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夏厦精密制造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会议”)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
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浙
江夏厦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会议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
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
并参加了公司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全过程。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公司已于 2025 年 8 月 22 日
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浙江夏厦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
会议人员、登记办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会议的召开日期已达
本次会议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9 月 11 日下午 14:30 在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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驼工业区荣吉路 389 号浙江夏厦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网络投
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
的 投 票 时 间 为 本 次 会 议 召 开 当 日 的 交 易 时 间 , 即 9:15-9:25, 9:30-11:30 ,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程序
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会议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经核查,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
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
份。
经核查,出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
经核查,公司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均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
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
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会议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表决方式,对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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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 47,350,489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3262%;反
对 2,0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1%;弃权 1,803,921 股,占与会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698%。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850,489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股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0165%;反对 2,00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53%;弃权 1,803,921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9082%。
表决结果:同意 47,349,789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3248%;反
对 2,0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1%;弃权 1,804,621 股,占与会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712%。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849,789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股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9901%;反对 2,00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53%;弃权 1,804,621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9346%。
表决结果:同意 47,349,789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3248%;反
对 2,0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1%;弃权 1,804,621 股,占与会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712%。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849,789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股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9901%;反对 2,00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53%;弃权 1,804,621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9346%。
表决结果:同意 47,349,789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3248%;反
对 2,0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1%;弃权 1,804,621 股,占与会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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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712%。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849,789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股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9901%;反对 2,00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53%;弃权 1,804,621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9346%。
表决结果:同意 47,349,789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3248%;反
对 2,0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1%;弃权 1,804,621 股,占与会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712%。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849,789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股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9901%;反对 2,00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53%;弃权 1,804,621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9346%。
表决结果:同意 47,348,489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3221%;反
对 3,3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7%;弃权 1,804,621 股,占与会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712%。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848,489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股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9412%;反对 3,30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42%;弃权 1,804,621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9346%。
表决结果:同意 47,349,789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3248%;反
对 2,0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1%;弃权 1,804,621 股,占与会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712%。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849,789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股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9901%;反对 2,00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53%;弃权 1,804,621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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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9346%。
表决结果:同意 47,349,789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3248%;反
对 2,0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1%;弃权 1,804,621 股,占与会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712%。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849,789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股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9901%;反对 2,00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53%;弃权 1,804,621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9346%。
表决结果:同意 47,349,789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3248%;反
对 2,0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1%;弃权 1,804,621 股,占与会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712%。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849,789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股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9901%;反对 2,00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53%;弃权 1,804,621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9346%。
表决结果:同意 47,349,789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3248%;反
对 2,0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1%;弃权 1,804,621 股,占与会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712%。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849,789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股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9901%;反对 2,00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53%;弃权 1,804,621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9346%。
经核查,本次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
通过的上述决议均为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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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
《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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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夏厦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
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胡 洁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沈国权 罗坚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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