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083 证券简称:剑桥科技 公告编号:临 2025-057
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0.0452元(含税)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5/9/16 - 2025/9/17 2025/9/17
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
年 9 月 3 日召开的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
东。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268,019,841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
金红利0.0452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2,114,496.81元。在实施权益分派的
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维持派发红利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
股派发现金红利。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5/9/16 - 2025/9/17 2025/9/17
四、 分配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
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
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
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
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本次分配无自行发放对象。
⑴对于持有公司股权激励限售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
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
税〔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
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对股东的持股期限(指个人从公开
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
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率为
实际税率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持有公司股份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
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
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至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公司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
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代为申报缴纳。
⑵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公司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
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
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实际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户卡复印件、QFII 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相关经办人联系方式等文件资料,
并以专人或者邮寄的方式送达,公司将据此办理代缴手续。如该类股东涉及享受
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股东可按照上述《通知》的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
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⑶对于通过“沪股通”持有公司 A 股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
人),其股息红利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即香港中央
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
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 号),
股息红利由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并向公司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
申报,实际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04068 元。如相关股东属于其他国家
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 10%的,
可按照相关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或委托公司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
协定待遇的申请。
⑷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
含义的股东(含机构投资者)以及除前述 QFII、沪股通以外的其他非居民企业股
东,其现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在所得发生地缴纳,公司不代扣代缴,实际派发
现金股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0452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如对本次权益分派实施有疑问,请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21-60904272
特此公告。
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