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433 证券简称:华曙高科 公告编号:2025-038
湖南华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湖南华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8月27日召开第
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湖南华曙
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
关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
相关规定,公司对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中
确定的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结合公示情
况对拟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
(1)公司于2025年8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公
告了《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及
其摘要、《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及《2025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以下简称“《激励对象名单》”)等文件。
(2)公司于2025年8月28日至2025年9月6日在公司内部对本次拟激励对象的
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共计10天,公示期间公司员工可向公司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提出意见。
截至公示期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
象名单提出的异议。
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查了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拟激励对
象与公司(含子公司,下同)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及拟激励对象在公司担
任的职务等内容。
二、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查意见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规定,对公司
《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简称“《公司法》”)、《湖南华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
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
励对象条件。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
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综上,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列入公司《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
象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湖南华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