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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玛科技: 爱玛科技2025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9-05 00:03:24

证券代码: 603529               证券简称:爱玛科技           公告编号:2025-068
转债代码:113666                转债简称:爱玛转债
                 爱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0.628元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5/9/10       -       2025/9/11    2025/9/11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爱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2 日召开第
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5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根据公
司2025 年 5 月 6 日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对公司 2025 年中期分红事宜的相关授权,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公司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869,047,956股为基数,向全体
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628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545,762,116.37元。
  三、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5/9/10     -     2025/9/11    2025/9/11
  四、分配实施办法
  除自行发放对象外,公司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均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
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
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
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公司股东张剑、陵水鼎爱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现金红利由公司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自行发放。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
税[2012]85 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
知》(财税[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
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
金红利 0.628 元人民币;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
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628 元人民币,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
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
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
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
税[2012]85 号)的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该通知规定计算纳税,持
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
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即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
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5652 元。
  (3)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
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代
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5652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
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相关规定在取得股
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4)对于通过沪港通投资公司 A 股股票的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
  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4]81 号)的规定,由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
金红利 0.5652 元人民币。
  (5)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法人股东和机构投资者
  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
红利为每股 0.628 元人民币。
  五、相关价格和比例调整情况
  根据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在本次发行之后,若公司
发生派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
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公司应按相关公式进行转股价格
的调整。
   “爱玛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为 61.29 元/股。
  根据上述规定,因公司实施 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爱玛转债”的转股价格
由 61.29 元/股调整为 39.99 元/股;因公司实施 2023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爱玛
转债”的转股价格由 39.99 元/股调整为 39.64 元/股;因公司实施 2023 年年度权
益分派,
   “爱玛转债”的转股价格由 39.64 元/股调整为 39.11 元/股;因回购注销
                                          “爱玛转债”
的转股价格由 39.12 元/股调整为 38.79 元/股。因公司实施 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
“爱玛转债”的转股价格由 38.79 元/股调整为 38.20 元/股。因回购注销 2024 年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及部分离职人员的限制性股票,
                              “爱玛转债”
转股价格由 38.20 元/股调整为 38.32 元/股。因授予登记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人员的限制性股票,“爱玛转债”的转股价格由 38.32 元/股调整为
   鉴于公司本次 2025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爱玛转债”的转股价格将由 38.08
元/股调整为 37.45 元/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
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爱玛科技关于因利润分配调整“爱玛转债”转股价格的公
告》(公告编号:2025-069)。
   六、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权益分派方案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2-5959 6888
  特此公告。
                           爱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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